法律專欄職場恐嚇別忍!掌握告訴乃論時效,勇敢捍衛您的權益

職場恐嚇別忍!掌握告訴乃論時效,勇敢捍衛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職場法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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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人際衝突在所難免,但當衝突升級為言語恐嚇或威脅,讓您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這就不再是單純的摩擦,而是可能構成法律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身為職場衝突的被害人,您是否感到無助?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恐嚇罪的法律界線、告訴乃論的關鍵時效,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勇敢捍衛自身權益。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當有人以加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方式來恐嚇您,並讓您因此心生畏懼、感到不安全時,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

  • 威脅的內容: 必須是針對您的生命、身體(例如:「讓你半身不遂」)、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惡害通知。
  • 主觀目的: 行為人必須是刻意要讓您產生畏懼感。即使他沒有真的要實施威脅,只要目的是讓您害怕,就可能成立。
  • 結果: 您因此感到心生畏懼、不安全。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您內心感到不安即可。

為什麼「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這類犯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權利的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才能啟動偵查程序。如果沒有人提告,國家刑罰權就無法發動。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的罪名,因此適用此條規定。之所以這樣設計,通常是考量到這類犯罪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情感糾紛,國家不宜過度介入,應尊重被害人的意願。

掌握關鍵時效: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這是所有告訴乃論之罪的最重要限制,因為一旦錯過,您就可能失去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起算點: 從您「知悉犯人」的那一刻開始計算。這裡的「知悉犯人」不一定需要知道對方的姓名、住址等詳細資料,只要您足以特定是誰對您實施了恐嚇行為即可。
  • 期間: 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如果您的告訴逾期,即使犯罪事實明確,法院也會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的判決,代表案件無法進入實體審理,對方就不會受到刑事追訴。

職場恐嚇真實案例:給您的啟示

案例一:主管的言語威脅,心生畏懼即成立恐嚇

小雅在公司因為業務意見不合,被主管阿強撂下狠話:「妳知不知道隔壁部門的羅小姐?她就是被我搞到去看精神科,妳給我小心一點!」小雅聽完心生畏懼,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於是決定提出告訴。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阿強的言論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及威脅內容,足以讓小雅產生畏懼感,因此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恐嚇罪的成立不需行為人真的有實現威脅的意圖,只要言詞足以讓被害人產生畏懼,就可能構成。同時,在提出告訴時,務必明確表達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意思,而非僅是陳述事實。

案例二:錯失黃金追訴期,權益可能泡湯

阿華發現同事小李在社群媒體上散布對他不利的誹謗言論,讓他名譽受損。阿華雖然在去年七月就知道這些內容及散布者是小李,但因為忙碌或猶豫,遲遲未採取行動。直到今年三月,他才決定提出告訴。

律點通解析: 法院指出,雖然小李的誹謗行為確實存在,但由於阿華在去年七月就已「知悉犯人」(小李),卻拖到隔年三月才提告,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六個月告訴期間。因此,法院只能裁定「公訴不受理」,無法再追究小李的刑事責任。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告訴期間的嚴格性,時間一過,即使再有理也無法追訴

職場衝突被害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職場恐嚇,掌握以下實務操作指引,能幫助您更有效地保護自己:

1. 「時間」是關鍵!務必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一旦您知悉恐嚇行為人是誰,務必在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檢察署(遞狀)提出告訴。時間是您維護權益的黃金期限,切勿錯過。

2. 明確表達「我要告他!」的訴追意願

在向警方製作筆錄或撰寫告訴狀時,請務必清楚且積極地表達您「要對某人提出恐嚇告訴」或「請求依法偵辦」的意願。僅僅陳述事實,而未明確表達訴追意願,可能會被認定為未合法告訴。

3. 盡可能蒐集「證據」

恐嚇行為往往發生在對話或文字中,有效的證據能大大提升您案件的勝訴機會。請盡力保存以下證據:

證據類型說明
錄音/錄影最直接的證據,能記錄恐嚇的內容、語氣與情境。
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截圖,需包含時間與對象。
電子郵件恐嚇信件的完整內容、寄件人、收件人與時間。
證人證詞若有其他同事或朋友目擊或聽聞恐嚇內容,可請他們作證。
日記/紀錄詳細記錄恐嚇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對方與您當下的反應。

結論

面對職場恐嚇,恐懼是正常的反應,但掌握法律知識能讓您更有力量。請記住,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告訴乃論,且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及時行動、明確表達訴追意願、並盡力蒐集證據,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三大支柱。掌握這些法律武器,您就能更有底氣地保護自己,不再讓恐懼侵蝕您的職場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上被恐嚇,我該怎麼判斷是不是「恐嚇罪」?

A: 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主要看對方是否以加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方式威脅您,並讓您因此心生畏懼、感到不安全。例如,威脅「讓你工作不保」、「讓你以後在業界混不下去」、「讓你家人出事」等,都可能是恐嚇行為。重點不在於對方是否真的會實施,而在於您是否因此感到害怕。

Q: 我要怎麼提出告訴?去哪裡提?

A: 您可以選擇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會製作筆錄並將案件移送檢察署;或者,您也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檢察署遞交刑事告訴狀。無論哪種方式,請務必明確表達您要對對方提出恐嚇罪的告訴,並提供您所掌握的證據。

Q: 如果我只是跟警察說了事情經過,但沒說「要告他」,這樣算不算有提出告訴?

A: 僅僅陳述事情經過,如果沒有明確表達「要對某人提出告訴」或「請求依法偵辦」的意願,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未合法提出告訴。因此,在製作筆錄或書寫告訴狀時,請務必清楚表達您的訴追意願,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Q: 恐嚇罪有時間限制嗎?如果我錯過了怎麼辦?

A: 是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嚴格的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這個期間從您「知悉犯人」(知道是誰恐嚇您)的那一刻開始計算。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即使事實明確,法院也會諭知「公訴不受受理」,您將無法再透過刑事程序追究對方的責任。因此,務必把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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