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網路霸凌和解攻略:掌握法律權益,走出陰霾

職場網路霸凌和解攻略:掌握法律權益,走出陰霾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侵權行為和解契約
LINE

職場網路霸凌和解攻略:掌握法律權益,走出陰霾

在職場上遇到網路霸凌,那種無助與痛苦,我們都懂。不論是惡意謠言、人身攻擊,還是隱私洩露,網路霸凌的傷害往往難以承受。當您決定不再默默承受,考慮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時,「和解」或許是一個值得您深入了解的選項。和解不僅能避免漫長的訴訟,更可能讓您更快地擺脫陰影,重新找回平靜。

身為律點通,我將從法律與實務層面,為您揭開網路霸凌案件中「和解」的神秘面紗,讓您在面對霸凌者時,能更有底氣地保護自己。

網路霸凌的法律基礎:您的權益受侵害了!

當您遭受網路霸凌,這通常已經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對方的行為不法地侵害了您的權利,依法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最常見的,就是您的名譽權隱私權受到侵害。名譽權是您在社會上被評價的聲譽,而隱私權則是您個人不願公開的資訊。

台灣《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指出,如果霸凌者是故意或不小心(過失),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侮辱性文字,或是洩露您的隱私,導致您的權利受損,他們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文更進一步保障您的「精神痛苦」。當網路霸凌侵害您的名譽、隱私等非財產上的權利,讓您感到焦慮、憂鬱、精神受創時,您可以依此條文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什麼是「和解」?簽了和解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和解,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共識,用來終止或避免爭執發生的一種契約。它讓您和霸凌者可以不用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就能解決紛爭。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代表,當網路霸凌事件發生後,您可以和霸凌者透過協商,雙方同意各退一步,達成協議,這就是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它的法律效力非常強大: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表示,一旦和解成立,您在和解內容中同意放棄的權利,就不能再主張了;同時,您也取得了和解契約中對方承諾的新權利(例如賠償金、道歉等)。

更重要的是,和解原則上是不能隨意反悔的: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條文確保了和解的穩定性。除非有非常特殊的例外情況(例如和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的),否則您不能事後說自己誤解了和解內容或覺得吃虧了,就想撤銷和解。這也是為什麼,簽署和解書前,務必再三確認。

如果和解是在法院訴訟程序中達成,那它的效力更不容小覷: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代表,在法院達成的「訴訟上和解」,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它不僅具有高度的拘束力,讓雙方不能再就同一事件爭執,更具有「執行力」,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真實案例告訴您:和解的強大效力

和解的效力,在實務上究竟如何展現?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

案例一:簽了和解書,就不能事後反悔

小雅在職場上長期遭到同事阿翰的網路惡意辱罵,身心俱疲。後來,兩人為了終止紛爭,簽了一份和解書,內容約定「雙方無條件和解,並放棄民、刑事法律追訴權」。小雅心想,終於可以擺脫這一切了。然而,事後她越想越不甘心,覺得自己精神痛苦嚴重,想再向阿翰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怎麼判? 法院駁回了小雅的請求。法院認為,小雅是具備相當智識的成年人,應該知道和解書內容的意義。既然和解書已經有效成立,而且明確約定放棄追訴權,那麼依照《民法》第737條的規定,小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因為和解而消滅了。即使小雅事後覺得自己吃虧了,也不能隨意反悔。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和解契約一旦合法成立,就對雙方產生強大的拘束力。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因為一旦簽下去,就不能輕易反悔了。

案例二:法院和解,效力等同判決

小陳因為同事小李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導致名譽受損,他決定提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兩人透過法官的調解,達成和解。和解筆錄上載明,小李同意撤回刑事告訴、公開道歉並捐款給慈善機構,但和解書中並未約定金錢賠償。小陳心想,至少對方道歉了,也做了善事。但過了一段時間,他還是覺得自己受到的傷害沒有完全彌補,想再向小李請求精神賠償。

法院怎麼看?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認為,兩造在法院製作的和解筆錄,已經明確涵蓋了所有相關的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和解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既然和解已經達成僅得請求撤回刑事告訴、道歉、捐款的約定,法院就不能再准許小陳另外請求損害賠償了。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在法院達成的和解,其效力非常強大,等同於一份判決。即使和解內容沒有包含金錢賠償,只要和解範圍涵蓋了原侵權行為,您就不能再就該侵權行為另行請求賠償。和解的「讓步」可以是多方面的,不限於金錢,但其法律效力同樣堅定。

職場網路霸凌被害人,和解前您該注意什麼?

和解雖然能迅速解決紛爭,但其不可逆性讓您必須更加謹慎。以下是您作為被害人,在和解前務必考量的重點:

  • 明確和解範圍: 在和解協議中,務必清楚列明和解所涵蓋的事件、時間、行為,以及您所拋棄的權利範圍。如果您有任何權利想保留(例如,只針對刑事部分和解,民事賠償部分仍保留),應明確記載,避免未來爭議。
  • 審慎評估和解條件: 除了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外,您還可以爭取回復名譽的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公開道歉、移除不法內容、發布澄清聲明),以及未來行為的約束(例如,約定對方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或有任何騷擾行為)。這些條件是否足以彌補您的損害並防止再犯,是您需要仔細評估的。
  • 約定違約條款: 為確保霸凌者會履行和解內容,您可以在和解書中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這可以增加對方違約的成本,促使其確實履行。但請注意,法院可能會酌減過高的違約金。
  • 確保和解書的合法性與完整性: 雖然口頭和解也有效力,但在實務上舉證困難,容易產生爭議。強烈建議您以書面形式簽訂和解書,並確保其內容完整、具體,涵蓋所有必要條款。
  • 考慮訴訟上和解: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您可以考慮在法院進行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如前所述,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更具拘束力與執行力。

結語:謹慎為上,邁向新生

面對職場網路霸凌,和解是一個可以讓您快速止損、重拾生活的選項。然而,和解契約一旦簽訂,其法律效力強大且原則上不可撤銷。因此,在您簽署和解協議前,務必深思熟慮,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審慎評估自身權益及潛在風險。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網路霸凌案件的和解處理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保護自己,從了解權益開始,讓您能更有力量地走出陰霾,迎向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霸凌受害者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A: 網路霸凌受害者主要可以請求兩種賠償:一是「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因霸凌導致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等;二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是針對您因名譽、隱私等權利受侵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給予金錢上的補償。法院在判斷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會綜合考量霸凌者的行為惡性、持續時間、傳播範圍,以及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例如是否有就醫或心理諮詢紀錄)等因素。

Q: 和解書簽了以後,還可以反悔嗎?

A: 原則上,和解書一旦合法簽訂,就不能隨意反悔或撤銷。這是為了維護和解的穩定性與紛爭解決的終局性。除非有非常特殊的例外情況,例如和解所依據的文件被發現是偽造的、或雙方在和解時不知道有法院確定判決存在等,否則您不能以事後覺得自己吃虧或誤解和解內容為由,要求撤銷和解。因此,簽署前務必仔細閱讀並確認所有條款。

Q: 如果和解後對方又繼續霸凌,怎麼辦?

A: 如果霸凌者在和解後又再次進行網路霸凌行為,這通常不被視為對原和解契約的「未履行」,而是構成「新的侵權行為」。您可以就這次新的霸凌行為,重新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如果原和解契約中明確約定霸凌者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或進行類似行為,且約定有違約金條款,您也可以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建議您保留所有新的霸凌證據,以便後續法律行動。

Q: 和解書內容要怎麼寫才算完整?

A: 一份完整的和解書應包含以下重要內容:1.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2. 和解事件的具體描述,包含時間、地點、行為內容;3. 和解的範圍,明確指出本次和解涵蓋哪些爭議,哪些權利被拋棄,哪些權利被保留;4. 和解條件,如賠償金額、道歉方式、移除不法內容、未來行為限制等;5. 違約條款,約定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應負的責任或違約金;6. 和解日期及雙方簽名。務必確保條款具體、明確、可執行,避免模糊不清的措辭,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