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害人如何自保與蒐證

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害人如何自保與蒐證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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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恐嚇威脅,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您或您的家人不幸遭受言語、文字或行為上的恐嚇,那種不安與恐懼感,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法律對於這種行為有明確的規範,也就是《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身為律點通,我們深知在這種時刻,您最需要的是清晰的法律資訊與實用的自保建議。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恐嚇罪的法律定義、法院如何判斷,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和家人。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律如何定義?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旨在保護我們每個人免於恐懼,擁有平靜生活的權利。要構成這個罪名,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恐嚇行為:對方必須有傳達惡意威脅的行為,無論是口頭、書面、訊息、甚至透過舉動暗示。
  • 威脅內容:威脅的內容必須是針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如果威脅的不是這五種權益,就可能不構成此罪。
  • 恐嚇故意:對方主觀上必須有讓您感到害怕、產生不安的意圖。
  • 致生危害於安全:這是最關鍵的一點,也是實務上最常爭議的部分。這表示您必須因為對方的恐嚇而「心生畏懼」,感到不安全。但請注意,這裡不要求真的發生了客觀上的傷害,只要您感到害怕、不安就可能符合。

法院如何認定「恐嚇」?關鍵在「心生畏懼」與「惡害通知」

在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時,會特別審慎,因為這牽涉到個人言論自由的界線。有兩個核心概念需要了解:

惡害通知:什麼算威脅?什麼不算?

「惡害通知」是指對方傳達的危害必須是「人力所能支配」且「不法」的。例如,揚言要打你、毀損你的財物,這都屬於惡害通知。但如果對方只是說「我要告你」或「我要報警」,這屬於合法權利的主張,通常不構成恐嚇。同樣地,單純的詛咒或祈求鬼神降禍等非人力可控制的內容,也不會被認定為惡害通知。

心生畏懼:不是您說害怕就算數

「致生危害於安全」要求被害人因恐嚇而心生畏懼。但這不是單憑您主觀上說「我很害怕」就能成立的。法院會綜合考量許多客觀因素來判斷:

  • 恐嚇的內容與方式:威脅的具體程度、傳達方式(例如是當面、電話、還是簡訊)。
  • 客觀環境:當時的場景、雙方的關係等。
  • 您的個人情況:您的年齡、身心狀況等。
  • 您的外在表現:這是最重要的。例如,您受恐嚇後是否仍照常生活、是否延遲報警、是否持續與對方互動,甚至回嗆對方等。如果您的行為與聲稱的畏懼不符,法院可能就難以認定您真的心生畏懼。

這也體現了「刑法謙抑原則」,也就是刑法是最後的手段,不應輕易介入私人爭執,避免過度干預人民的言論自由。

真實案例解析:為什麼有些恐嚇案件判無罪?

以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故事,或許能幫助您更了解實務上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口頭威脅,但被害人行為如常

故事背景:王小姐與同事李先生因工作發生爭執,李先生在氣頭上對王小姐說:「你不要再到公司上班,不然我就叫流氓打你!」王小姐雖然當下感到害怕,但隔天仍照常去公司上班,並且之後還持續與李先生保持工作上的聯繫。

法院判斷:法院認為,雖然李先生的言詞帶有威脅性,但王小姐在受恐嚇後,行為上並未表現出明顯的畏懼(例如:仍照常上班、未迴避對方),因此難以認定王小姐真的「心生畏懼」,最終判決李先生無罪。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光有威脅的言語還不夠,被害人必須有因威脅而產生不安的客觀表現,才能讓法院認定「心生畏懼」。

案例二:情緒性行為,不等於惡害通知

故事背景:陳太太因為不滿樓下鄰居抽菸,多次勸阻無效後,一氣之下拿著拖把敲擊鄰居的鐵捲門,並大聲喝令鄰居「抽菸很臭,給我搬走!」鄰居認為陳太太的行為讓他感到恐懼,因此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院判斷:法院認為,陳太太敲擊鐵捲門並喝令搬走的行為,雖然不恰當且可能令人不悅,但依社會一般通念,這並不能直接認定為《刑法》上所指的「惡害通知」(例如,沒有威脅生命、身體等具體惡害)。如果連這種情緒性言語都要動用刑法來規範,將有違刑法謙抑原則,因此判決陳太太無罪。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說明,並非所有令人不悅或失當的言行都構成恐嚇。法律上的「惡害通知」有其嚴謹的定義,必須達到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的程度,而非單純的情緒發洩。

被害人家屬應如何應對與自保?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遇到恐嚇,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1. 立即報警並完整保留證據

  • 越快越好:一旦遭受恐嚇,請務必盡速向警方報案。報案時間的及時性,是證明您「心生畏懼」的重要依據之一。
  • 蒐集所有證據
  • 錄音、錄影:如果對方是口頭威脅,盡可能錄音或錄影存證。
  • 訊息截圖:簡訊、LINE、Facebook或其他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請完整截圖,包含發送時間、對方帳號等資訊。
  • 電子郵件:保留完整的電子郵件。
  • 任何書面資料:如恐嚇信件等。
  • 目擊證人:如果有旁人在場,可請他們作證。
  • 記錄細節:將恐嚇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以及您的感受和後續處理,詳細記錄下來。

2. 避免不必要的互動

在報警後,盡量避免與恐嚇者進行不必要的互動或對話。這不僅是為了您的安全,也是為了避免對方利用您的互動來反駁您「心生畏懼」的證明。

3. 了解恐嚇罪的性質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這表示一旦檢察官知悉犯罪並有足夠證據,即使您或您的家人後來不想追究,檢察官仍可依法繼續偵辦,不會因為撤告而終止。

結語:不再孤單,法律是您的後盾

面對恐嚇,恐懼是正常的反應,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保護,重要的是您要懂得如何運用。立即行動、妥善蒐證、尋求協助,讓法律成為您和家人最堅實的後盾。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方向與力量,勇敢面對,守護您和家人的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罪是不是只要對方說了威脅的話就成立?

A: 不一定。除了威脅的言語或行為,更重要的是對方是否真的「心生畏懼」,且威脅內容必須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惡害通知」。法院會綜合判斷,不是單憑主觀感受,還會考量客觀證據。

Q: 如果我當下很害怕,但沒有立刻報警,會不會影響案件?

A: 會。實務上,報案時間的及時性是判斷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的重要依據之一。若延遲報案,或報案後仍與對方保持頻繁聯絡、生活作息未受影響,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未心生畏懼,進而影響案件的成立。

Q: 對方只是傳訊息罵我、詛咒我,這樣算恐嚇嗎?

A: 單純的辱罵或詛咒,若不涉及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具體惡害,且非人力可支配的內容,通常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但這類行為可能涉及其他罪名,例如公然侮辱或誹謗,建議您仍可諮詢專業意見。

Q: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公訴罪」嗎?如果我後來不想追究了,可以撤告嗎?

A: 是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一旦檢察官知悉犯罪並有足夠證據,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依法繼續偵辦,不會因為撤告而終止,這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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