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感到被威脅、被恐嚇,那種心頭的不安與害怕,是不是讓您覺得孤立無援?無論是來自前任、同事、陌生人,一句不經意的「氣話」,或是刻意的威脅,都可能讓您的生活蒙上陰影。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範,讓您知道什麼樣的行為才算犯罪,以及當您不幸遭遇時,該如何保護自己、蒐集證據,不再讓恐懼支配您的生活。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什麼?
在台灣,當有人對您進行威脅,可能觸犯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法律是保護我們免於恐懼、確保人身安全的基石。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白話來說,就是指如果有人故意對您說出或做出會傷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事情,而且這些威脅真的讓您感到害怕、不安,甚至影響到您的日常生活安全感,那麼這個人就可能觸犯了恐嚇危害安全罪。
要構成這項罪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恐嚇」的內容: 必須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威脅。例如:「我會讓妳身敗名裂」、「我會打斷妳的腿」、「我會讓妳沒工作」等。
- 「惡害通知」的方式: 不限於口頭威脅,也可能是簡訊、LINE訊息、電子郵件,甚至透過肢體動作、製造特定情境來暗示威脅。
- 「致生危害於安全」: 這是最關鍵的部分!這表示您必須真正感到害怕、不安,而且這種不安感已經影響到您的日常生活。法院在判斷時,不只會聽您怎麼說,還會考量您事後的行為,以及社會一般人遇到這種情況是否也會感到害怕。
法院怎麼判斷「心生畏懼」?
實務上,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常爭議的點,就是如何證明被害人「心生畏懼」了。法院會綜合考量主觀感受與客觀事實。
案例一:當威脅不只言語,連「氛圍」都讓人害怕!
小芳與鄰居阿強有些嫌隙。有一天,阿強夫婦帶著一根鋁棒來到小芳家門外,阿強太太大聲叫罵,而阿強則不斷用鋁棒敲打小芳家的鐵門和鐵櫃,發出巨大聲響。雖然他們沒有直接說出「要打妳」,但這種舉動讓小芳和家人感到非常害怕,深怕他們會衝進來。
法院認為,即使沒有直接的言語威脅,但透過這種製造讓人恐懼的「危害情境」,客觀上已足以讓屋內的人理解其尋釁意圖,並因此心生畏懼,這就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律點通提醒: 恐嚇不只看言語,行為或製造的氛圍也可能構成犯罪!
案例二:心生畏懼,法院會看您的「後續反應」
小雅和同事阿明因為工作意見不合,阿明氣急敗壞地對小雅說:「妳不要再來公司上班,否則我叫流氓打妳!」小雅當下說她很害怕。但奇怪的是,隔天小雅仍照常上班,甚至還跟阿明有說有笑,並沒有立即報警或採取任何避開阿明的行動。
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小雅事後的行為,發現她的行為與聲稱的「心生畏懼」不符,因此最終可能難以認定阿明的行為構成恐嚇罪。
律點通提醒: 您的「心生畏懼」必須是真實的,且您的後續行為也應與這種畏懼感相符,這對法院的判斷非常重要。
面對恐嚇,我該怎麼做?
當您不幸遭遇恐嚇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行動保護自己、蒐集證據:
- 冷靜蒐證,留下證據:
- 立即記錄: 發生恐嚇的時間、地點、內容(對方說了什麼、做了什麼)、在場證人等,越詳細越好。
- 保存數位證據: 如果是透過簡訊、LINE、臉書訊息、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方式恐嚇,請務必截圖、錄音或錄影,並妥善保存原始檔案,不要刪除。
- 尋找目擊者: 若有旁人目擊,可詢問是否願意作證。
- 表達您的畏懼與不安:
- 如果您確實感到害怕,可以向身邊信任的人(家人、朋友、同事)傾訴,讓他們知道您的感受和遭遇。
- 如果情況允許,您也可以在事發當下或事後,透過訊息或口頭方式,明確告知對方您對其言行的感受,例如:「你這樣說讓我很害怕」、「請你不要再這樣威脅我」。
- 考慮立即報警或尋求協助:
- 若感到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請務必立即撥打110報警。
- 您也可以向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單位尋求協助,他們能提供心理支持與法律諮詢。
- 保護自己,避免與對方獨處:
- 在提告或問題解決前,盡量避免與對方獨處,確保自身安全。
- 如果對方持續騷擾,可以考慮聲請保護令(若符合相關要件)。
結論
面對恐嚇,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法律,就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有明確的惡害通知,以及您是否因此真的心生畏懼,並影響到生活。請記住,當您感到不安時,務必冷靜蒐證,並尋求外界協助。您的安全,是我們最關心的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只是「氣話」或「開玩笑」,也會構成恐嚇罪嗎?
A: 法院會根據「社會一般觀念」來判斷。如果這些話語或行為,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產生畏懼,即使對方聲稱只是氣話或玩笑,仍可能構成恐嚇罪。關鍵在於接收者的感受和行為的客觀影響。
Q: 如果我當下很害怕,但沒有馬上報警,還能提告嗎?
A: 可以。雖然立即報警有助於證明您當時的畏懼,但只要您確實心生畏懼,且有其他證據(如訊息截圖、錄音、證人等)可以證明恐嚇事實,仍可提告。但法院會綜合考量您事後的行為是否與聲稱的畏懼感一致。
Q: 我該如何證明我「心生畏懼」了?
A: 除了您自己的陳述外,您也可以提供: 事發後您向親友求助、傾訴的訊息或對話紀錄。 您因此改變了生活習慣(例如:不敢獨自出門、失眠、看醫生等)的證據。 若有就醫證明(如身心科診斷書),證明因恐嚇導致心理壓力或疾病,這也會是強而有力的證據。
Q: 如果對方只是說「我會讓妳後悔」,這樣算恐嚇嗎?
A: 這屬於比較模糊的威脅。法院會審酌當時的語氣、情境、雙方關係以及前後對話內容來判斷。如果「後悔」的內容不明確指向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加害,或客觀上不足以使人產生畏懼,則較難認定構成恐嚇罪。但若伴隨其他威脅性行為(如敲打物品、肢體靠近),則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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