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受恐嚇,我該怎麼辦?掌握法律時效,保護您的權益
當摯愛的家人遭受恐嚇,那種心慌、憤怒與無助感,相信讓您寢食難安。您可能想知道:這算犯罪嗎?我們該怎麼做?還有,是不是有提告的時間限制?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恐嚇危害安全罪」的關鍵,特別是您最關心的「告訴時效」問題,讓您掌握提告的黃金時間與要領。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首先,我們要了解恐嚇行為在法律上的定義。在台灣,針對恐嚇行為,最常見的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如果有人威脅要傷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並且讓您因此感到害怕、產生安全上的威脅,即使他還沒有實際動手,就可能已經構成恐嚇罪了。這裡的重點是「惡害通知」和「致生危害於安全」。
- 惡害通知: 指的是行為人傳達出將施加惡害的訊息。這種惡害通知必須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具體侵害,不只是情緒性的發洩或抽象的謾罵。特別提醒您,即使行為人聲稱要採取「合法」的手段(例如向主管機關申訴),但如果其真正目的是要對您或家人的財產、名譽造成損害,且足以讓您心生畏懼,這類行為仍可能構成恐嚇罪。
- 致生危害於安全: 指的是被害人因為這些威脅而感到害怕,產生不安的感受。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而不是單純被害人說害怕就算數。
提告的黃金時間:六個月的「告訴乃論」時效
恐嚇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國家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取決於被害人或有權提告的人是否提出告訴。如果沒有人提告,或提告逾期,檢察官和法院就無法處理。
那麼,提告的期限是多久呢?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法律明確規定,您必須在「知悉犯人」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即使犯罪事實存在,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讓您失去追究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知悉犯人」是什麼時候?
「知悉犯人之時」是計算告訴期間最關鍵的一點。它指的不是犯罪發生的時間,而是您確定知道是誰對您或家人做了恐嚇行為的那一刻。而且,這種「知道」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而不是僅僅懷疑或聽說。如果只是模模糊糊地懷疑,告訴期間並不會開始計算。
六個月怎麼算?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是依據《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簡單來說,就是從您「知悉犯人」的隔天開始算起,往後推算六個月。
舉例來說:
一位王先生,在去年12月26日被某人恐嚇。王先生在當天就知道是誰恐嚇他了。那麼,他的告訴期間應該從12月27日開始計算,直到今年的6月26日結束。如果他在6月26日當天提出告訴,就還在六個月的期限內。
實際案例:別讓時效悄悄溜走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讓您更清楚「知悉犯人」和「告訴期間」的重要性。
案例一:搞清楚「知悉犯人」的時機
陳小姐的先生在網路上遭到惡意誹謗。一開始,陳小姐只是聽說有這樣的事,但不知道是誰做的,也無法確認。直到過了將近一年,一位朋友才明確告訴她,散佈這些不實言論的「犯人」是誰,並提供了確切的證據。陳小姐在得知確切犯人後的一個月內,就去警局提出了告訴。雖然誹謗事件發生很久了,但法院認為,陳小姐是直到「確信」是誰做的之後,告訴期間才開始計算,所以她的提告並沒有逾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知悉犯人」的重點在於「確信」,而非單純的「聽聞或懷疑」 。但為了保險起見,一旦有任何線索,就應該盡快行動。
案例二:計算時效要精準,一天都不能錯
李太太的兒子被鄰居打傷,她在兒子受傷的當天就知道是誰動手了。她想等兒子傷勢好轉後再提告。結果,她拖了六個月又一天才去提告。法院最後判決不受理,因為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告訴期間的計算非常嚴謹,始日不算入,但末日就是最後一天。 一旦錯過,就無法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了。
保護家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恐嚇,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行動:
- 盡快行動: 一旦您或家人確定了恐嚇行為的發生以及「犯人」是誰,請立即著手準備提告。時間是您最重要的資產。
- 保全證據: 這是提告的關鍵!任何能證明恐嚇行為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
- 錄音、錄影: 這是最直接的證據。
- 對話紀錄: 簡訊、通訊軟體(如LINE、FB Messenger)截圖、電子郵件等。
- 證人: 如果恐嚇行為發生時有其他人在場,他們的證詞也很重要。
- 就醫紀錄: 如果恐嚇行為造成身心上的不適或傷害,就醫紀錄可以證明「致生危害於安全」。
- 明確提告意旨: 在撰寫告訴狀或向警方製作筆錄時,務必清楚說明恐嚇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您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意願。越具體明確,對案件的幫助越大。
總結
恐嚇行為不僅傷害人的心靈,更威脅著安全。作為被害人家屬,您有權利為家人討回公道。請務必記住「恐嚇罪」是告訴乃論,務必在「知悉犯人」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並且積極蒐集證據。時間不等人,您的果斷行動,將是保護家人、捍衛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恐嚇行為是透過網路訊息或電話進行,該如何蒐證?
A: 如果是網路訊息,請務必截圖保留完整的對話內容、發送時間、發送者帳號等資訊。如果是電話恐嚇,盡可能開啟錄音功能錄下對話內容。這些數位證據是提告時非常重要的依據,請務必確保其完整性與可信度。
Q: 恐嚇者說的話模稜兩可,沒有明確說要傷害,這樣還能提告嗎?
A: 恐嚇罪的「惡害通知」不一定需要非常露骨或直接,但必須足以讓人合理判斷將遭受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侵害,並因此心生畏懼。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言行、雙方關係、當時情境等因素來判斷。如果內容讓您感到不安,建議還是盡快尋求專業協助評估,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Q: 我家人被恐嚇後,精神狀況很差,可以提告傷害罪嗎?
A: 恐嚇罪主要是針對「心生畏懼」的精神危害。如果恐嚇行為導致您家人出現具體的精神疾病(如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且有醫師診斷證明,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重傷害罪」或「傷害罪」(視嚴重程度而定),這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較長,且國家會主動偵辦。但這需要專業醫師的鑑定,建議盡快帶家人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
Q: 如果恐嚇行為持續發生,告訴期間怎麼計算?
A: 如果恐嚇行為是連續發生或持續進行的,實務上會以最後一次恐嚇行為發生且您知悉犯人的時間點,作為告訴期間的起算點。但為確保權益,建議您一旦發現有恐嚇行為,就應盡早蒐證並評估提告,避免證據流失或時效爭議。
Q: 恐嚇罪的提告流程大概是怎樣?
A: 您可以直接向警察局報案,或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您提供相關證據,並詳細說明案發經過、恐嚇內容、對方的身分等資訊。警方或檢察官會根據您的告訴內容和證據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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