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因網路借貸,卻面臨對方不斷恐嚇、騷擾,甚至被迫簽下不合理和解書的困境?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感到無助,甚至懷疑這份和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律點通將深入解析,這種在脅迫下簽訂的和解協議,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效?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權益再次受損。
和解書簽了,就只能認栽嗎?恐嚇取財下的和解效力大解析
和解,在法律上是一種契約。當事人透過互相讓步,來終止或預防爭議的發生。一旦和解成立並有效,原則上您就必須遵守和解內容,不能再就和解範圍內的事項提出異議。
《民法》第736條:「和解,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表示,和解的目的在於讓紛爭畫下句點。而和解一旦成立,就會產生法律效力,讓您所放棄的權利消滅,同時取得和解契約中約定的新權利。
注意!「恐嚇」下的和解,可能不算數!
然而,如果這份和解協議是在您受到恐嚇、威脅的情況下被迫簽訂的,法律賦予您撤銷這份意思表示的權利。這就好比您在極度不情願、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並非出於您的自由意志。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您的簽約行為是因「脅迫」而來,您就有權主張撤銷。但要注意,撤銷權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脅迫行為終止後 一年內 行使,且自和解協議簽訂後 十年內 為之,否則將喪失撤銷權。
恐嚇取財,不只民事問題,更是刑事重罪!
更重要的是,對方如果以恐嚇的方式逼迫您交付財物或簽訂不合理協議,這已經不單純是民事糾紛,而是觸犯了《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即使對方聲稱您有欠款,但只要他使用「恐嚇」手段,讓您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就可能構成此罪。這裡的「不法所有意圖」指的是,即使對方自認有「債權」,但其取得財物的方式是透過暴力或威脅等非法手段,這在法律上仍會被認定為「不法」。
真實案例告訴您:恐嚇下的和解,法院怎麼看?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恐嚇取財案件中簽訂的和解協議,會非常審慎地檢視其「自願性」。
情境故事:小陳的借貸夢魘
小陳因為急需用錢,透過網路管道向某不法借貸集團借了一筆錢。雖然他努力還款,但對方卻不斷聲稱還有高額利息未清,並開始對小陳進行電話騷擾、傳送恐嚇訊息。更過分的是,對方還派人到小陳住家潑漆,甚至威脅要對他的家人不利,揚言要揭露小陳過去的「秘密」讓他身敗名裂。在極度恐懼下,小陳被迫簽下一份金額遠超出實際債務的「和解協議書」,並交付了一大筆錢,以為這樣就能擺脫惡夢。
法院的判決與啟示:
這個案例類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所揭示的精神。法院審理後指出,即使對方聲稱小陳有欠款,但這種透過暴力、潑漆、威脅揭露隱私來逼迫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已經明確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
法院特別強調,小陳是在對方潑漆、威脅後,心生畏懼、自由意志受壓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和解。因此,這份「和解協議」的「自願性」是受到質疑的,不能僅憑一份和解書就認定小陳是自願交付財物。這表示,即使您在恐懼中簽了和解書,這份和解的效力仍可能被挑戰,對方也無法因此免除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被害人自保行動指南
面對網路借貸的恐嚇困境,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保護自己:
第一步:立即保全證據,勇敢報案!
當您遭受恐嚇時,請務必立即採取行動,保存所有能證明對方恐嚇行為的證據。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 通訊記錄: 簡訊、LINE訊息、電子郵件、臉書私訊等任何恐嚇或威脅的文字、圖片、語音訊息截圖或錄音。
- 通話錄音: 若對方透過電話恐嚇,請盡可能錄音。
- 匯款證明: 若您曾因恐嚇而匯款,請保留銀行匯款憑證、轉帳紀錄等。
- 錄影錄音: 若有對方上門騷擾、潑漆等行為,盡量錄影存證。
收集好證據後,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這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也是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關鍵。
第二步:審慎評估和解,避免二次傷害!
若對方提出和解,請務必保持警惕。在恐懼或壓力下簽訂的和解協議,往往對您非常不利。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內容,並確保自己是在完全自由、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做出決定。如果已經在脅迫下簽了字,請務必保留所有能證明您當時受脅迫的證據,以便日後主張撤銷。
第三步:了解和解不等於免除刑事責任!
即使您與對方達成了和解,並收到了賠償,這也不代表對方就能免除刑事責任。恐嚇取財罪是「公訴罪」,一旦犯罪事實成立,檢察官仍會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也會進行審判。和解僅會被法院視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的表現,在量刑時會有所考量,例如有助於從輕判決,甚至可能獲得緩刑的機會。但這絕不代表對方無罪,更不代表您可以任由對方繼續囂張。
總結
總結來說,網路借貸中若遭遇恐嚇並被迫簽下和解,您並非孤立無援。法律賦予您在特定情況下撤銷和解的權利,同時,對方的恐嚇行為更已觸犯刑事法律。最重要的是,要勇敢站出來,保全證據,並將您的遭遇告知相關單位,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簽了和解書,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A: 不!如果這份和解書是在對方恐嚇、威脅您或您的家人下簽訂的,根據《民法》第92條規定,您可以主張撤銷這份和解。但請注意,撤銷權有時效限制,必須在恐嚇行為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最長不能超過十年。務必保留所有能證明您受脅迫的證據。
Q: 恐嚇我的人說他只是在「討債」,這樣也會犯法嗎?
A: 會的!即使對方聲稱您有欠款,但若他使用恐嚇、威脅、騷擾等不法手段來逼迫您支付,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違法手段來追討債務,這種行為已逾越合法界線。
Q: 我報警後,如果對方願意和解並還我錢,他是不是就不會被判刑了?
A: 不會完全免除刑責。恐嚇取財罪是公訴罪,一旦犯罪事實成立,檢察官仍會起訴。但如果對方在犯案後願意積極與您和解並賠償,法院在量刑時會將其視為「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從輕判決,甚至可能獲得緩刑的機會。
Q: 我該怎麼收集「被恐嚇」的證據?
A: 任何能證明對方恐嚇行為的資料都是關鍵證據,例如:簡訊、LINE訊息、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監視器畫面、銀行匯款紀錄、對方騷擾您或家人的照片或影片、以及目擊證人等。越完整、越直接的證據,對您的案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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