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網路霸凌求償與和解:被害人自保全攻略

網路霸凌求償與和解:被害人自保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侵權行為和解
LINE

網路霸凌受害者,你不是孤單一人!

在社群媒體上,一句惡意留言、一張不實圖片,都可能讓你的生活天翻地覆。面對網路霸凌,你是否感到無助、憤怒,卻不知該如何反擊?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你的權益,並教你如何運用「和解」這個工具,有效止損、爭取應有的賠償與尊嚴。

網路霸凌,法律如何定義?

當有人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辱罵、恐嚇或揭露你的隱私,造成你的名譽、信用或隱私受損時,這些行為就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只要對方是故意或不小心,侵害了你的權利(例如名譽權),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簡單來說,網路上的惡意攻擊,並非毫無代價。

除了錢,還能要求什麼?精神慰撫金與名譽回復

網路霸凌帶來的精神痛苦,往往比金錢損失更難承受。台灣法律對此也有明確保障: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文告訴我們,當你的名譽、隱私等權利被侵害,即使沒有實質的金錢損失,你也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來彌補你心靈上的痛苦。此外,如果你的名譽受損,你還可以要求對方採取適當的行動來回復你的名譽,例如刪除不實貼文、刊登道歉啟事等。

「和解」是什麼?簽了之後還有沒有機會反悔?

「和解」是解決紛爭的常見方式,它就像一份契約,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共識,讓爭議就此落幕。法律上是這樣定義的: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的關鍵在於「互相讓步」,一旦和解成立,它就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表示,一旦你簽署了和解協議,你在和解中同意放棄的權利就會消失,而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則會生效。這就像是「一錘定音」,原則上你不能再就和解前的同一件事,要求對方賠償。如果和解是在法院進行,並作成筆錄,它的效力甚至等同於確定判決,具有更強的拘束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網路霸凌和解的真實案例:簽和解書前務必三思

和解的效力有多強?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例子,提醒你和解的終局性:

案例一:悔過書的「全部拋棄」

小雅在網路上遭到網友阿志惡意辱罵和誹謗,她對阿志提告。後來阿志寫了悔過書,並承諾「不再互相追究對方之法律責任」,小雅因此撤回刑事告訴。但小雅精神創傷仍在,想再提民事求償。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悔過書中既然明確寫了「不再互相追究對方之法律責任」,這代表雙方已同意包括民事賠償在內的所有法律責任都一筆勾銷。小雅既然已和解,就不能再回頭要求民事賠償。

給你的啟示: 簽署任何和解文件,即使是悔過書,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如果文件裡寫了「拋棄所有法律責任」或類似字眼,很可能就代表你放棄了日後再提告民事求償的權利。

案例二:訴訟上和解的「其餘請求拋棄」

阿華在社群媒體上散佈不實言論,嚴重損害了小李的名譽。小李將阿華告上法院,雙方在法官協調下達成和解,阿華同意公開道歉。和解筆錄上清楚記載:「原告(小李)其餘請求拋棄」。後來小李覺得道歉不夠,想再對阿華請求金錢賠償。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雙方既然在法院達成和解,並在和解筆錄上寫明「其餘請求拋棄」,這就代表小李已經放棄了對阿華所有其他的賠償請求。和解筆錄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小李不能再反悔。

給你的啟示: 訴訟上的和解尤其具有終局性。如果和解筆錄中出現「其餘請求拋棄」等字眼,且沒有明確保留其他權利,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你已全面放棄了所有相關的求償權利。

網路霸凌受害者,你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不幸成為網路霸凌的受害者,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操作指引:

  1. 立即保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將所有霸凌言論、圖片、影片完整截圖或錄影,務必包含發文時間、平台、發文者帳號、網址等資訊。如果因此產生身心不適,請務必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和收據。

  2. 仔細評估和解條件:

  • 權利拋棄範圍: 明確約定放棄哪些權利(例如:只放棄刑事,還是連民事都放棄?)。
  • 賠償金額與名譽回復方式: 除了金錢賠償,可要求對方刪除不實言論、刊登道歉啟事等。
  • 違約金條款: 可約定違約金確保對方履行,但金額應合理,避免過高遭法院酌減(《民法》第252條)。
  • 保密條款: 若不希望事件公開,可要求加入保密條款。
  • 後續行為約定: 務必約定對方未來不得再發表任何貶損性、攻擊性言論或揭露相關資訊。

結論:掌握和解,保護自己

網路霸凌的傷害不容小覷,但你並非孤立無援。透過了解《民法》對侵權行為、精神慰撫金的規定,以及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你就能更有底氣地保護自己。和解是一個可以快速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它的效力非常強大,簽署前務必仔細評估所有條款,確保你的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記住,你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霸凌的行為有哪些可能構成法律責任?

A: 網路霸凌行為可能涉及多種法律責任,最常見的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例如侵害名譽權(誹謗、公然侮辱)、隱私權。此外,若情節嚴重,也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恐嚇罪」等刑事責任。

Q: 精神慰撫金大概會判多少?

A: 精神慰撫金的數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財產狀況、加害行為的程度、侵權情節的輕重,以及被害人因此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等。因此,個案差異會很大。

Q: 和解協議簽了之後,還能再告對方嗎?

A: 一旦和解協議成立,原則上就不能再就和解所涵蓋的範圍內,再次對對方提告。和解具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的效力。因此,在簽署和解前,務必確認和解的範圍是否包含你所有想請求的權利,並仔細審閱條款內容。

Q: 和解書裡面的違約金條款,如果對方違約,我一定能拿到全部嗎?

A: 不一定。雖然和解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有權依職權酌減至相當的數額。法院會考量違約情節、你實際受到的損害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判斷。

Q: 除了錢,我還能要求對方做什麼來回復我的名譽?

A: 除了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你還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對方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可能包括要求對方刪除不實貼文、在原平台或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發布澄清聲明等。法院會根據加害行為的傳播範圍和對你名譽影響的程度來判斷這些處分是否適當。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