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恐嚇取財?別怕,律點通教您自保與捍衛權益!
您是否曾因網路借貸而陷入困境,甚至面臨對方語帶威脅、恐嚇取財的情況?面對不法分子的恐嚇,心生畏懼是人之常情,但請您務必知道,台灣法律提供您保護,這些不法行為都將受到嚴懲。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恐嚇取財罪」的法律概念,並教您如何在關鍵時刻自保,不再讓恐懼支配您的生活。
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在台灣,當有人以恐嚇手段,迫使您交付財物時,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這項罪名是為了保護您的財產安全。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明確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要構成恐嚇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核心要件:
- 行為人意圖不法取得財物: 對方主觀上就是想透過不法手段,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您不該給的錢或東西。
- 實施恐嚇行為: 對方使用了足以讓您心生畏懼的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讓您感到害怕。
- 您因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 您是因為對方的恐嚇而感到害怕,進而影響您的判斷,被迫交出財物。
- 交付的是具體「財物」: 您交出去的是實體的錢、支票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如果對方取得的是「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讓您免除債務或延期付款),則可能構成同條文的「恐嚇得利罪」。
此外,如果對方已經開始恐嚇,但您沒有實際交付財物,或對方沒有得逞,這也可能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犯」,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
恐嚇取財、強盜、詐欺,傻傻分不清?
許多人會混淆恐嚇取財、強盜和詐欺,其實它們的區別在於對方使用的手段和您受影響的程度。以下表格幫您快速釐清:
| 罪名 | 行為人手段 | 被害人心理狀態/意思自由 | 關鍵區別 |
|---|---|---|---|
| 恐嚇取財 | 恐嚇、威脅 | 心生畏懼,但仍能協商 | 被害人雖害怕但仍有選擇權,只是不敢反抗 |
| 強盜罪 | 強暴、脅迫等 | 完全無法抗拒 | 被害人意思自由完全被壓制,失去反抗能力 |
| 詐欺取財 | 詐術、欺騙 | 陷於錯誤而交付 | 被害人因被騙而誤信,主動交付財物 |
《刑法》第328條第1項 強盜罪的規定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強盜罪的「脅迫」程度更高,必須達到讓您「不能抗拒」的程度,也就是完全壓制您的反抗能力。而詐欺罪則是對方用騙術讓您上當,您是「自願」交付財物,而非因恐懼。
真實案例告訴你:這樣算恐嚇嗎?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後的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恐嚇取財罪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的:
案例一:假借名義要錢,恐嚇取財!
小陳因為急需用錢,向網路上的「金主」借了一筆錢。沒想到,對方在小陳還款後,卻突然聲稱為了「擺平道上兄弟」又花了十幾萬元,要求小陳額外支付。小陳一開始付了一部分,但覺得不合理就拒絕了。沒想到,對方竟然帶著好幾個人到小陳家,語氣兇狠地威脅他簽下本票和切結書,甚至拿走他的車鑰匙,要求他付清「剩餘款項」。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對方無法證明小陳確實欠了這筆「擺平費」,顯然是想不法取得財物。雖然小陳當下心生畏懼,但還不到完全無法反抗的程度,因此認定這是恐嚇取財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對方聲稱有「理由」要錢,若無合法依據,仍可能構成恐嚇。
案例二:利用地方勢力,逼迫交付金錢!
吳先生是某建築公司的工地主任,他們在某地進行建案。突然,有位自稱「地方協會會長」的人,帶著幾位不明人士來到工地,語帶威脅地說:「你們來這裡蓋房子,怎麼沒先跟我們打招呼?」接著,便以「承攬工程」或「回饋鄉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一筆高額的「顧問費」或「抽成」。吳先生和公司人員擔心工程會因此受阻,甚至人身安全受威脅,只好心生畏懼地交付了款項。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這位「會長」利用地方勢力,以暗示可能阻礙工程的方式,讓公司人員因擔心而心生畏懼,被迫交付金錢,這就是典型的恐嚇取財。即使沒有直接的暴力行為,這種利用「身份」或「潛在威脅」來索取不法利益,也同樣會觸法。
不幸遇到恐嚇取財,我該怎麼辦?
當您不幸成為網路借貸恐嚇的受害者時,請務必保持冷靜,並採取以下行動:
- 優先確保自身安全: 這是最重要的。如果當下環境不安全,請先想辦法脫離危險。
- 盡快報警處理: 恐嚇取財是刑事犯罪,應立即向警方報案,讓執法機關介入調查。越早報案,越有利於案件偵辦。
- 完整保留所有證據:
- 對話紀錄: 訊息、通訊軟體(LINE、微信等)對話、電子郵件等,務必截圖或錄影存證。
- 錄音/錄影: 如果在通話或會面時遭到恐嚇,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盡量錄音或錄影存證。台灣法律允許在對話一方知情的情況下錄音,但請注意不要涉及竊錄行為。
- 交易紀錄: 轉帳紀錄、匯款單、收據、本票、借據等所有與金錢往來相關的文件。
- 證人: 若有親友在場或知情,可請他們作證。
- 身體傷害證明: 若有肢體衝突或受傷,請立即就醫並取得驗傷單。
- 避免私下和解: 在報警並了解法律權益之前,應避免與對方私下達成任何協議或和解,以免影響後續的法律程序或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處境。
結語
面對網路借貸衍生的恐嚇取財,恐懼是正常的反應,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無助。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保護,只要您勇敢站出來,認識這些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並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積極蒐集證據並報警處理,就能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讓不法分子受到應有的制裁。請相信司法,為自己爭取公平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A: 恐嚇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不法取得您的財物,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等方式讓您心生畏懼,進而迫使您交付財物的行為。例如,對方威脅您不還錢就對家人不利,您因此害怕而把錢交出去,就可能構成此罪。
Q: 對方聲稱我欠錢,還威脅我,這樣算恐嚇取財嗎?
A: 這要看對方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對方確實有合法債權,只是追討方式過於強硬,可能不構成恐嚇取財。但若對方明知您不欠錢,或索取金額不合理、無法證明其合法性,卻仍以威脅手段逼迫您交付財物,那麼即使對方聲稱是「討債」,也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法院會綜合判斷有無合法債務、金額合理性等因素。
Q: 如果對方只是口頭威脅,沒有動手,但讓我非常害怕,這樣算恐嚇嗎?
A: 是的,恐嚇行為不限於肢體暴力。只要對方的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足以讓您(或一般社會大眾)心生畏懼,並因此影響您的意思決定,即使沒有實際動手,也可能構成恐嚇。例如,對方說出恐嚇性言論、暗示將對您或家人不利、或利用其特殊身份(如地方勢力)讓您感到威脅,都可能被認定為恐嚇行為。
Q: 我已經按照對方的要求交付財物了,還有機會追回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交付財物,仍有機會追回。恐嚇取財罪是刑事犯罪,一旦對方被判刑,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返還被恐嚇取得的財物。關鍵在於您需盡快報警並提供所有相關證據,讓警方和檢察官啟動調查程序。
Q: 我被恐嚇簽了本票或借據,這些文件還有法律效力嗎?
A: 如果這些文件是在您因遭受恐嚇、心生畏懼、意思不自由的情況下被迫簽署的,那麼這些文件的效力可能會有爭議。在民事上,您可以主張這些簽署行為是因「受脅迫」而為,依法可以撤銷。但這需要您提供證據證明您是在受恐嚇的情況下簽署的。因此,務必保留所有恐嚇的證據,並在報警時一併說明簽署文件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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