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擄人勒贖共犯刑責解析:釐清您的法律責任

擄人勒贖共犯刑責解析:釐清您的法律責任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責任擄人勒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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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因捲入擄人勒贖案件而感到茫然?

當您不慎捲入擄人勒贖這類重大案件,即使您可能不是主謀,甚至只是「幫忙」了一小部分,內心的不安與對未來刑責的迷惘想必讓您備受煎熬。究竟在法律上,您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兩者之間又有什麼天壤之別?

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今天,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看懂擄人勒贖案件中,共犯刑責的關鍵判斷標準,以及這些判斷如何影響您的未來。

擄人勒贖,到底犯了什麼罪?

首先,我們來看看《中華民國刑法》對擄人勒贖罪的定義,這是所有相關刑責的基礎:

《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簡單來說,只要您是為了勒索金錢或其他利益而綁架他人,這個罪名就可能成立。「擄人」行為一完成,犯罪就已經算「既遂」了。即使最後沒有拿到錢,或沒有成功勒贖,只要有綁架行為,罪名就可能成立。而如果只是在事前計畫、準備,還沒實際綁架,則可能構成「預備犯」。

共同正犯?幫助犯?釐清您的法律角色

這是共犯被告最關心的問題:我到底會被算作「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刑責差異非常大。

共同正犯:你就是主謀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不只是「動手」的人,更是「夥同合作」的人。它的關鍵在於兩個要素:

  1. 犯意聯絡: 不論是事前說好、默契配合,甚至是透過中間人傳話,只要大家都有「一起完成這個犯罪」的共同想法,就符合犯意聯絡。
  2. 行為分擔: 不一定要親自綁人或開口勒贖。即使您只是負責找人、提供車輛、把風、甚至只是在旁邊出主意,只要這些行為是為了達成擄人勒贖目的,而且您主觀上是抱著「這是我自己的犯罪」這種心態參與,您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判斷重點: 法院會看您是否知情整個犯罪計畫、是否約定分錢、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扮演的角色重不重要。只要您有「自己犯罪」的意圖,即使只做了部分輔助行為,也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

幫助犯:從旁協助,刑責減輕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的關鍵在於,您的主觀意圖是「幫助別人犯罪」,而不是自己要直接去犯這個罪。您的行為是輔助性的,例如提供資訊、工具、接應、把風,這些行為雖然有助於犯罪發生,但並非直接構成犯罪行為本身。

判斷重點: 幫助犯的刑責通常會比共同正犯來得輕,因為法律認為您的惡性程度較低。但前提是,您確實只有「幫助」的意思,而不是「夥同犯罪」的意思。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是怎麼被判的?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內容已匿名化並改編):

案例一:輔助行為,但意圖是關鍵

某天,阿華小李計畫綁架勒贖。阿明提供被害人的住家資訊和一把玩具槍,而小陳則負責開車接送、在取贖地點附近把風並回報情況。阿華和小李實際執行了綁架和勒贖,並在取贖後釋放了被害人。

法院最終認定,阿華和小李是共同正犯,因為他們直接實施了綁架勒贖的行為。而阿明和小陳,雖然沒有親自綁人或勒贖,但他們明知阿華和小李的犯罪計畫,阿明提供關鍵資訊和工具,小陳則負責載送、接應和把風。法院認為,他們都是抱持著「幫助別人犯罪」的意圖,參與了這些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輔助行為。因此,阿明和小陳被認定為擄人勒贖罪的幫助犯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直接動手,但提供了關鍵協助,仍然會被判刑。不過,如果您的意圖僅是幫助,而非共同實行,刑責上仍有區別。

案例二:發起與協調,即使沒動手也是共同正犯

另一個案例中,老王是整個綁架勒贖計畫的發起人,他找來小張,小張再找來阿強小林。老王提供了被害人的照片和車牌號碼,並約定事成後大家均分贓款。小張負責找人,傳送照片,甚至假扮中間人跟被害人家屬談判。阿強和小林則直接執行了假車禍、綁架、毆打和威脅等行為。

法院最終判決,老王、小張、阿強和小林全部都是擄人勒贖罪的共同正犯。雖然老王沒有親自綁人,但他作為主謀,發起計畫、提供資訊、約定分贓,並參與後續談判,對整個犯罪的實現具有關鍵的「功能性支配」。小張雖然沒有動手,但他負責找人、傳照片、假扮中間人談判,這些都是為了完成擄人勒贖而做的「分工行為」,且有「夥同合作犯罪之意」。因此,即使沒有親自實施暴力,他們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這個案例強調,共同正犯的認定,不只看您有沒有「動手」,更看您在整個犯罪計畫中扮演的角色重要性、是否有「自己犯罪的意圖」以及「夥同合作」的意願。只要您是對犯罪的實施有重要影響力,即使是幕後策劃或協調,也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

還有機會嗎?減輕刑責的可能

除了區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法律也給予了減輕刑責的機會: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第5項:

  • 「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如果您在沒有拿到贖金的情況下,就釋放了被害人,法律規定「必須」減輕您的刑責。

  • 「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即使您已經拿到了贖金,但事後釋放了被害人,法院「可以」酌情減輕您的刑責。這條規定是為了鼓勵犯罪者釋放被害人,降低對被害人的傷害。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標準 法院在判刑時,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手段、犯罪造成的危害、您在犯罪後的態度(例如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悔意、是否有意願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來決定刑罰的輕重。

  •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如果您的犯罪情節非常特殊,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即使判處最低的法定刑仍顯得過重,法院可以酌量減輕您的刑責。

掌握資訊,面對未來

面對擄人勒贖案件的指控,無論您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都必須嚴肅面對。了解法律對您的定義、判斷標準以及可能的減刑機會,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記住以下幾點:

  • 釐清自己在案件中的真實角色與主觀意圖。 您是抱著「自己犯罪」的意圖,還是「幫助他人」的意圖?
  • 了解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和證據。 任何通訊紀錄、金流往來、證人證詞都可能影響判決。
  • 如果符合條件,積極爭取減輕刑責的機會。 尤其是在勒贖後釋放被害人,或展現良好的犯後態度。

掌握這些資訊,才能讓您在法律程序中,更清楚自己的處境,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負責開車接送,沒有參與綁人或勒贖,會被判共同正犯嗎?

A: 這要看您開車接送時,是否清楚知道這是為了綁架勒贖,以及您主觀上是否抱持著「自己也參與這個犯罪」的意圖。如果只是單純受雇載人,不知道對方要綁架勒贖,就不會構成共犯。但若您知情,且這項接送行為是整個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甚至您也約定要分得犯罪所得,那麼即使沒動手綁人或勒贖,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反之,若您僅是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提供輔助性的載送,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會相對較輕。

Q: 如果我沒有拿到任何贖金,刑責會比較輕嗎?

A: 是否實際拿到贖金,會影響法院在量刑時的考量,但並非決定您是否構成犯罪的唯一因素。擄人勒贖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您是否有「意圖勒贖」並實施了「擄人」行為。即使最終沒有拿到贖金,只要綁架行為完成,犯罪就已既遂。不過,如果最終未取贖就釋放被害人,依《刑法》第347條第5項規定,您的刑責是「應減輕」的,這對您會非常有利。

Q: 我被抓了,但主動協助警方破案,這樣能減輕刑責嗎?

A: 主動協助警方破案,通常被視為良好的「犯後態度」,這在《刑法》第57條的科刑標準中是法院會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這包含了坦承犯行、供出其他共犯、協助尋找贓物或被害人等。這些行為有助於司法機關釐清案情、追查犯罪,法院在量刑時會酌情從輕發落。如果您的協助達到一定的程度,甚至可能符合《證人保護法》或《犯罪自白減輕其刑條例》等特別法的減刑條件,但這需要具體評估。

Q: 我只是在旁邊把風,沒有直接接觸被害人,會被判很重嗎?

A: 把風行為是否會被判重,關鍵還是在於您主觀上的「犯意」以及把風行為在整個犯罪中的「重要性」。如果您是基於「共同犯罪」的意圖去把風,且把風行為對犯罪的成功實施至關重要(例如避免被發現,讓綁架得以順利進行),那麼您仍可能被認定為擄人勒贖罪的共同正犯,刑責會相對較重。但如果您的把風行為僅是輔助性質,且您僅有「幫助他人」的意圖,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會相對減輕。法院會綜合判斷您對犯罪的貢獻度和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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