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恐嚇事件發生,作為被害人家屬,您心中或許充滿不安與疑問:對方會受到應有的懲罰嗎?什麼是「緩起訴」?什麼又是「緩刑」?這些法律程序會對我們的生活造成什麼影響?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恐嚇案件中被告可能面臨的緩起訴與緩刑制度,讓您清楚掌握自己的權益,不再感到迷茫。
恐嚇罪是什麼?
首先,我們要了解恐嚇罪的定義。根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簡單來說,就是有人用言語或行動,威脅要對您或您的家人造成傷害(不論是身體、名譽或財產上的),而且這種威脅讓您感到害怕,擔心安全受到威脅。這裡的 『致生危害於安全』 ,並非單純您主觀覺得害怕就好,法院會考量當時的客觀情況,判斷這種威脅是否足以讓一般人心生畏懼。
緩起訴與緩刑,有什麼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您可能會聽到『緩起訴』或『緩刑』這兩個詞。它們都是給予被告改過自新機會的制度,但發生的階段和決定者不同:
緩起訴:檢察官給的機會
緩起訴發生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被告所犯的罪行不重(例如恐嚇罪的最高刑度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條件),且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是否和解等因素後,認為暫時不將他起訴到法院審判是合適的,就會給予緩起訴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時,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要求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或履行,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諮詢、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可能包括向您道歉、寫悔過書、支付賠償金、向公庫繳錢、做義務勞務等。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了這些條件,並且沒有再犯其他罪,緩起訴期間結束後,這件案子就等於「結案」了,被告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緩刑:法院給的機會
緩刑則發生在案件的審判階段。也就是說,被告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了,但如果他被判的刑度不重(例如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沒有前科或前科已執行完畢一段時間),法院認為暫時不讓他去坐牢是合適的,就會宣告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了緩刑的條件: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與緩起訴類似,法院在宣告緩刑時,也可以附帶條件,例如要求被告賠償、道歉、做義務勞務等。如果在緩刑期間內,被告遵守了所有條件且沒有再犯,緩刑期滿後,原先被判的刑罰就不用執行了。
真實案例:他們怎麼獲得緩起訴或緩刑?
在實務上,被告能否獲得緩起訴或緩刑,除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外,『犯後態度』和『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兩個非常關鍵的因素。以下是兩個您可能也會遇到的情境:
情境一:鄰里糾紛的化解
住在隔壁的王先生和李太太,因為垃圾堆放問題起了爭執。王先生一時氣憤,對李太太說了些『要你好看』、『等著瞧』的氣話,讓李太太心生恐懼,決定報警。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後,王先生在檢察官面前坦承自己一時衝動,並主動表示願意向李太太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李太太感受到王先生的悔意,也表示願意原諒,並向檢察官表示不希望王先生因此留下案底。最終,檢察官考量王先生是初犯、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予了王先生緩起訴處分,並要求他完成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被告的真誠悔意、主動和解,以及被害人的諒解,對爭取緩起訴有很大的幫助。
情境二:一念之差的轉圜
張先生與工地同事起了口角,在爭執中,張先生情緒失控,拿起身邊的工具作勢威脅同事,讓同事感到生命受到威脅而報警。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張先生雖然一開始有些推託,但在法院的勸諭下,最終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他主動與同事協商,支付了一筆合理的賠償金,並獲得同事的諒解。由於張先生過去沒有任何犯罪紀錄,法院審理後,雖然判決他有罪,但考量他已認錯、賠償並與被害人和解,認為他經此教訓應能警惕,因此宣告他緩刑兩年,讓他不用入監服刑。
這個案例說明了: 即使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被告若能展現悔意、認罪,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還是有機會獲得緩刑,避免實際入監。
作為被害人家屬,我能做什麼?
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後,您可能會想,作為被害人家屬,我能做些什麼來維護自身權益呢?
- 表達您的意願: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或法官會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您可以明確表達您對被告處置的看法,例如是否願意和解、是否希望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或者堅持要求嚴懲。您的意見會被納入考量。
- 考慮和解的可能性:如果被告願意真誠道歉並賠償您的損失,您可以考慮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不僅能彌補您所受的損害,有時也能讓您和家人放下心中的重擔。和解協議的內容應清楚載明賠償金額、道歉方式等,並可表明您對被告處置的意見。
- 保留證據:無論是否選擇和解,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恐嚇訊息、錄音、錄影、證人證詞、就醫紀錄等,這些都是證明恐嚇行為和您受損害的重要依據。
重點提醒:這些因素影響緩起訴/緩刑
除了上述的案例,還有一些普遍的考量因素,會影響檢察官或法院是否給予緩起訴或緩刑:
- 被告是否為初犯:通常沒有前科的被告,獲得緩起訴或緩刑的機會較高。
- 犯罪情節輕重:恐嚇的動機、手段、對您造成的危害程度,都會影響檢察官或法官的判斷。情節越輕微、偶發性越高的案件,越容易獲得從輕處置。
- 被告的犯後態度:被告是否坦承犯行、表達悔意、積極彌補損害,是決定性的因素。
結論:您的聲音很重要
面對恐嚇案件,身為被害人家屬,您所經歷的壓力和不安是可想而知的。理解緩起訴與緩刑這些法律制度,能幫助您更清楚案件的可能走向。您的意見,無論是關於和解的意願,還是對被告處置的看法,在法律程序中都佔有重要地位。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一些方向,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對方被緩起訴/緩刑,是不是代表他沒事了?
A: 緩起訴或緩刑並非『沒事』,而是檢察官或法院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在緩起訴/緩刑期間內必須遵守特定條件(如道歉、賠償、義務勞務等),若違反或再犯,緩起訴/緩刑可能會被撤銷,原先的刑罰仍會被執行。
Q: 如果對方想和解,我該怎麼談?
A: 和解應以您的意願為主。您可以要求對方真誠道歉、承諾不再騷擾,並針對您所受的精神或財產損失提出合理賠償。建議將和解內容白紙黑字寫下來,並載明您是否願意給予對方緩起訴或緩刑的意見。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或態度不佳,您也可以選擇不和解。
Q: 我不同意緩起訴/緩刑,可以怎麼做?
A: 在偵查階段,若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而您不服,可以向檢察署的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在審判階段,若法院宣告緩刑,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可以透過檢察官提起上訴,表達您對緩刑的不滿。您的不和解態度和具體理由,都會是檢察官或法官考量的重要因素。
Q: 緩起訴/緩刑期間,如果對方又恐嚇我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緩起訴或緩刑期間內再次對您進行恐嚇或其他犯罪行為,請務必立即報警並保留所有證據。這將導致緩起訴或緩刑被撤銷,對方將面臨原先的刑罰,並可能因新犯的罪行再次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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