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恐嚇威脅?恐嚇罪追訴期、提告眉角一次懂!
您是否正為惡鄰的威脅恐嚇所苦?當鄰居的言語或行為讓您心生畏懼,甚至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這不再只是單純的糾紛,而可能已觸犯法律。身為律點通,我們深知鄰居糾紛帶來的困擾與壓力,今天就來為您解析,當您遭遇恐嚇時,法律上能如何保護您,以及最重要的──提告的時效問題!
恐嚇罪:當鄰居的威脅不再只是「說說而已」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條規範了什麼樣的行為呢?簡單來說,如果有人對您發出威脅,內容是會傷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而且這種威脅讓您感到不安或恐懼,那麼對方就可能構成恐嚇罪。這裡的威脅不限於言語,也可能是書面文字、肢體動作,只要足以讓您產生畏懼即可。重點在於,對方是否真的有要實現威脅的意圖,並非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只要您的安全因此受到危害(感到害怕、不安),就可能成立。
請特別注意: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這表示,一旦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偵查並追訴,不需被害人提出告訴。而且,一旦您提出告訴,原則上是不能撤回的!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法律追訴權的大不同
既然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那它跟「告訴乃論」有什麼差別呢?這兩種罪名在法律追訴上,有著非常關鍵的不同:
- 告訴乃論之罪: 顧名思義,這類罪名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合法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法院才能審判。例如《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誹謗罪等,都屬於告訴乃論。這類罪名有「告訴期間」的限制,通常是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
- 非告訴乃論之罪: 像恐嚇危害安全罪就是此類。這類罪名不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主動偵查。這類罪名沒有「告訴期間」的限制,而是適用「追訴權時效」。
別讓權益睡著了!恐嚇罪的「追訴權時效」怎麼算?
既然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那它就沒有「告訴期間」的六個月限制,而是有更長的「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最高刑度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根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如果犯罪的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罪,其追訴權時效為五年。如果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的罪,追訴權時效為十年。雖然恐嚇罪的最重本刑是二年,但實務上通常會適用到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的十年追訴期。這表示,從犯罪行為發生那天起算,只要在十年內,檢察官都可以啟動偵查程序。
真實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懂法律眉角
雖然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但了解「告訴乃論」的相關概念,對於您理解法律時效和提告的細節仍有幫助。以下我們透過法院的真實案例,來解析幾個重要概念:
情境一:誹謗謠言,何時才算「確知」犯人?
張小姐長期飽受不實謠言困擾,起初她只是懷疑,無法確定是哪位鄰居所為。直到一年後,經由其他鄰居明確告知,她才確信散播謠言的就是羅太太。張小姐隨後向警方提出誹謗告訴。法院在審理時指出,雖然張小姐很早就聽過謠言,但法律上「知悉犯人」並非單純的懷疑,而是要達到 「確信」的程度。因此,張小姐從確信羅太太是犯人時起算告訴期間,並未逾期。
-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雖然是誹謗(告訴乃論),但它強調了「知悉犯人」的認定標準。對鄰居糾紛而言,如果涉及告訴乃論的罪名,您必須確實掌握證據,並對犯人身分有合理確信,才能有效起算告訴期間。
情境二:計算時效,從「隔天」算起!
王先生與鄰居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他在事故發生當天後約六個月,才向警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法院在審理時明確指出,法律上計算期間,通常會採用「始日不算入」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事件發生在1月1日,時效是從1月2日才開始計算。因此,王先生的提告時間是符合規定的。
-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是過失傷害(告訴乃論),它清楚示範了法律時效的計算方式。雖然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適用追訴權時效,但這個「始日不算入」的原則,在計算其他民事或刑事時效時,都是重要的參考依據。
情境三:恐嚇罪是公訴罪,但提告意願仍很重要
某社區的副教授對一名職員恫稱:「妳知不知道研發處的羅宜柔?她被我搞到要去看精神科,妳給我小心一點!」職員聽後心生畏懼,認為受到恐嚇而報警。在警詢時,職員明確表示要對副教授提出恐嚇告訴,但對於副教授可能涉及的公然侮辱部分,則沒有明確表示要追訴。法院最後認定副教授的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了,恐嚇危害安全罪本身是「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沒有明確說「我要告」,檢察官也能依職權偵辦。但如果鄰居的行為同時涉及其他罪名(例如公然侮辱,這是告訴乃論),那麼被害人在報案或筆錄時,就必須明確表示對該罪名「要提出告訴」並希望追訴,否則該部分可能因為欠缺合法告訴而無法被追訴。
鄰居糾紛被害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恐嚇威脅,保護自己是首要任務。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 立即保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恐嚇罪往往缺乏實質物證。請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對方威脅行為的證據,例如:
- 錄音、錄影: 這是最直接的證據,請務必開啟錄音或錄影功能,記錄下對方威脅的言語或行為。
- 通訊紀錄: 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文字訊息,請截圖或拍照存證。
- 證人證詞: 若有其他人在場聽到或看到,請記錄下他們的聯絡方式,他們可作為證人。
- 日記或紀錄: 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您的感受等,越詳細越好。
- 尋求警方協助: 撥打110報案,或直接前往派出所說明情況。即使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您的報案是啟動司法程序的重要一步。在製作筆錄時,務必詳細說明事件經過,並提供您所蒐集到的證據。
- 明確主張權益: 在報案或筆錄中,清楚表達您受到恐嚇,並希望警方和檢察官能依法偵辦,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 考慮民事求償: 恐嚇行為除了刑事責任,也可能造成您的精神損害,您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請注意,民事求償的時效與刑事追訴期是獨立計算的,您可以在刑事程序進行中,或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
結語:勇敢捍衛您的居住安全
鄰居糾紛往往讓人身心俱疲,但面對恐嚇威脅,您絕非孤單無援。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並採取積極行動,是保護自己、捍衛居住安全的第一步。請務必記住,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有長達十年的追訴期,但證據的保全與及早報案,仍是您爭取權益的關鍵。勇敢地站出來,讓法律為您主持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罪既然是「非告訴乃論」,我還需要去報案或提告嗎?
A: 是的,您仍應積極報案。雖然檢察官理論上可主動偵辦,但實務上,您的報案是檢警機關知悉犯罪事實的重要來源。您的報案能提供詳細資訊與證據,加速偵查程序,確保您的權益受到重視。報案後,檢察官會依職權進行偵查,不需要您的「告訴」才能啟動。
Q: 如果鄰居的恐嚇行為已經持續一段時間,追訴期該從哪天開始算?
A: 恐嚇罪的追訴權時效是從「犯罪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如果恐嚇行為是持續性的(例如每天傳威脅簡訊),則追訴期會從最後一次恐嚇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但建議您,不論是單次或持續性恐嚇,都應盡早報案,避免證據流失或時間點認定上的爭議。
Q: 我擔心報案後鄰居會變本加厲,有沒有什麼保護措施?
A: 報案後,您可以向檢警表達您的擔憂,請求警方加強巡邏,或在必要時聲請保護令。若對方行為已構成恐嚇,警方會依職權偵辦。此外,若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全遭受威脅之虞,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對方騷擾、接觸等行為,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
Q: 除了刑事責任,我能向恐嚇我的鄰居要求賠償嗎?
A: 可以的。恐嚇行為除了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同時也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如果您的精神因此受到痛苦,您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這部分與刑事程序獨立,您可以選擇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期間,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年的時效限制(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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