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被控恐嚇怎麼辦?中年被告必讀的法律應對指南

被控恐嚇怎麼辦?中年被告必讀的法律應對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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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來的恐嚇指控:您該如何應對?

人到中年,生活本該平穩,卻可能因為一時的口角、誤會,甚至是不知情的言行,而被捲入「恐嚇危害安全」的法律糾紛。當您收到傳票或面臨指控時,心中或許充滿疑惑與不安:我真的恐嚇了對方嗎?法院會怎麼看?我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恐嚇罪的法律界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面對指控時,能夠沉著應對,捍衛自己的權益。

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恐嚇罪在法律上的定義。它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的核心,就是行為人必須對他人傳達「惡害訊息」,並且讓對方因此「心生畏懼」,導致安全受到威脅。這裡的「惡害」不只是口頭威脅,也可能包括肢體動作、語氣、表情等,只要足以讓人感到害怕,都可能被認定。

法院判斷的兩大關鍵

  1.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 惡害通知:您是否向對方傳達了會對他造成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損害的訊息?這種訊息可以是直接說出口,也可以是透過簡訊、社群媒體留言,甚至是一個動作或眼神。重點在於,對方是否能理解這是一種威脅。
  • 不以真實加害為必要:法院不會去判斷您是不是真的有能力或意圖去實施這些惡害。只要您的言行客觀上足以讓人感到威脅,就可能構成。
  1. 「致生危害於安全」
  • 心生畏懼:被害人是否因為您的行為而感到害怕,覺得不安全?
  • 社會一般觀念判斷:這點非常重要!法院不是只看被害人「主觀上」有沒有害怕,而是會以「社會一般人的觀念」來衡量:您的言行是否足以讓一個普通人感到畏懼。即使被害人報案時間較晚,或是事後仍與您有接觸,也不必然代表恐嚇罪不成立,因為法院會綜合考量事件的來龍去脈、雙方關係、語氣、語調、前後文等整體情況。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恐嚇罪的認定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一時氣話,卻造成嚴重後果

老林因為債務糾紛,在電話語音留言中對小陳說:「我會讓你永遠消失在臺北」、「我會讓你終身殘廢」。後來,老林又對另一位楊先生說:「信不信我打死你」,甚至作勢要丟東西。法院最終認為,老林的這些言行,依照社會一般人的觀點,足以讓對方感到生命或身體會受到不測的威脅,因此判決老林恐嚇危害安全罪成立。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語音留言或口頭威脅,只要內容涉及加害,且客觀上足以讓人心生畏懼,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案例二:語氣不佳,但未達恐嚇程度

陳先生對社區保全小李說:「要不是你爸是大樓委員,我就動你了」、「要找人處理你」、「真想要打你,又不能打」、「之後等著看」等語。雖然這些話聽起來不舒服,但法院最終判決陳先生無罪。理由是,陳先生說「真想要打你,又不能打」,反而顯示他有壓抑衝動,且以「不能打」作結,難以認定是明確的加害訊息。此外,法院也考量到陳先生是身心障礙人士,與年輕力壯的保全體能懸殊,客觀上難以讓保全真正心生畏懼。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會綜合評估所有情境,包括說話者的能力、雙方關係、語氣的完整性,來判斷是否構成恐嚇。

面對指控:如何應對與準備您的辯護?

如果您不幸成為恐嚇罪的被告,以下是您可以著手準備的方向:

1. 理解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這代表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恐嚇行為,而不是由您來證明自己無罪。您需要做的是檢視這些證據,並提出反駁。

2. 檢視與反駁對方證據

  • 錄音/錄影:如果對方提出錄音或錄影,仔細聆聽或觀看內容。這些證據是否完整?有沒有被剪輯過?對話的上下文是什麼?您的語氣、表情是否被斷章取義?
  • 文字訊息:簡訊、LINE、電子郵件等文字紀錄,要確認是否有前後文,是否只是您在表達不滿、抱怨,而非明確的惡害通知。例如,揚言「提告」、「開記者會」、「把事情鬧大」等,通常被認為是合法權利主張,不構成恐嚇罪。
  • 現場影像:若有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看看是否能證明當時的實際情況,例如您的肢體動作並無威脅性。

3. 整理自身有利證據與證人

  • 您的陳述:詳細回憶並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內容以及您當時的真實意圖。您的陳述必須真實且一致。
  • 尋找有利證人:如果當時有其他人在場,他們可以證明當時的對話內容、您的態度,或是被害人當時的反應。他們的證詞對您的辯護非常重要。
  • 行為一致性:如果被害人聲稱心生畏懼,但事後卻仍與您頻繁接觸,或其行為與其所稱的恐懼不符,這都可以作為您辯護的依據。例如,前述案例一中,即使被害人遲延報案或事後仍與被告共同參與會議,法院仍認定恐嚇罪成立,但這仍是辯護時可以提出的點,讓法院綜合考量。

4. 了解證據能力與合法取證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強調了證據的重要性。同時,您也應了解,如果對方或警方取得證據的方式不合法,該證據可能就不能被法院採納。例如,如果證據是透過非法監聽取得,就可能被排除。

結論:沉著應對,捍衛您的清白

面對恐嚇罪的指控,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系統性地準備您的辯護。了解法律的構成要件、法院的判斷標準,並積極蒐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記住,法律講求證據,只要您能清楚地呈現事實,並提出有力的反駁,就能大大提升您勝訴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言行會被認定是恐嚇?

A: 恐嚇的言行不限於口頭威脅,也包括文字訊息(如簡訊、LINE)、語音留言、甚至肢體動作或眼神。關鍵在於,這些言行是否明確傳達了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危害的訊息,並且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或不安全。即使沒有實際加害的意圖或能力,只要客觀上構成威脅,仍可能成立。

Q: 如果對方說我恐嚇,但我沒有這個意思,怎麼辦?

A: 您的主觀意圖固然重要,但法院更會考量「客觀上」您的言行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此時,您需要提供當時的完整對話脈絡、前後事件的發展、雙方關係、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您沒有恐嚇意圖的證據。例如,如果您只是在表達不滿、發洩情緒,或是在合法範圍內主張權利(如揚言提告、開記者會),就應明確指出這些行為的性質,並非惡害通知。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沒有恐嚇?

A: 您可以從幾個方面著手:1. 提供完整對話紀錄:若有文字或語音訊息,提供完整的內容以證明您的話語並非恐嚇。2. 尋找證人:若有第三人在場,請他們提供證詞,證明當時的對話內容或您的態度並無威脅性。3. 指出對方行為不一致:如果對方聲稱心生畏懼,但事後仍與您正常互動,或其行為與其所稱的恐懼不符,這都是有利於您的證據。4. 強調客觀情境:例如,若您與對方體能懸殊,或您的言行顯然無法造成對方所稱的危害,也可作為辯護理由。

Q: 如果對方提出的證據不完整或不實,我該怎麼辦?

A: 這是您辯護的重要環節。您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質疑,要求對方提供完整、未經剪輯的原始證據。若您有證據證明對方提供的是經過變造或斷章取義的內容,應立即提出。此外,如果對方或警方取得證據的方式不合法(例如非法監聽),您也可以主張該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要求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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