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恐嚇取財罪量刑解析:小型企業主自保指南

恐嚇取財罪量刑解析:小型企業主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犯罪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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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恐嚇取財罪的法律面面觀:給小型企業主被害人的指引

身為小型企業主,您可能日理萬機,但若不幸成為恐嚇取財的被害人,那種無助與憤怒,肯定讓您心力交瘁。別擔心,律點通來為您解析,讓您了解這類犯罪的法律依據、加害人可能面臨的刑責,以及您能如何保護自己。

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簡單來說,就是有人透過「恐嚇」的方式,讓您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或不法利益。

核心法條:《刑法》第346條

這條法律是恐嚇取財罪的基礎: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釋

  • 恐嚇:不只是言語威脅,任何讓您感到害怕、足以影響您判斷的行為都算,例如假冒警察、持刀、揚言傷害您或家人等。重點是讓您「心生畏懼」。
  • 交付:您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不限於現金,簽立本票、借據等有財產價值的文書也算。
  • 未遂犯也罰:即使對方恐嚇了,但最終沒拿到錢(例如您報警了),只要他已經開始實施恐嚇行為,一樣會構成「未遂犯」,仍會被處罰。

請注意:刑法第346條所規定的「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是根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之相關規定(刑法第33條之1),將原定罰金數額提高而來。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則是一般性地規範罰金、罰鍰數額得依原定數額提高的原則性規定。

法院怎麼判?量刑標準大公開

法院在判決恐嚇取財罪時,會依據《刑法》第57條,綜合考量所有情狀,決定加害人的刑期輕重。這些因素包括:

  • 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例如,對方為何恐嚇?用了什麼方式?
  • 造成的損害:您損失了多少錢?身心受到多大影響?
  • 加害人的態度:他有沒有坦承犯行?有沒有悔意?有沒有主動跟您和解、賠償損失?
  • 加害人的前科:如果他以前有類似犯罪紀錄,特別是「累犯」(《刑法》第47條規定,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刑期會被加重至二分之一。
  • 犯罪所得的處理:《刑法》第38-1條規定,犯罪所得會被沒收。如果加害人主動還給您,則不會被宣告沒收或追徵。

實務案例分析:從故事看判決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已匿名化處理):

案例一:主動和解,刑期減輕

王先生假冒警察,恐嚇一位企業主交出16萬元現金和2300萬元的支票。法院一開始判他1年8個月。但王先生上訴後,因為他沒有前科坦承犯行有悔意,而且主動將支票還給被害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考量這些有利情狀,最終改判他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4年。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加害人的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對刑期影響非常大。

案例二:無視保護令,累犯加重

陳女士曾因家庭暴力對前夫恐嚇取財,甚至無視法院的保護令,多次拿刀威脅前夫,共取得約3萬元。陳女士有誣告、施用毒品等前科。法院審理後,認為她無視保護令多次威脅,且有前科。儘管她犯後坦承並與前夫達成和解,法院最終仍判處她兩次恐嚇取財行為各6個月、7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這個案例顯示,雖然和解有助於量刑,但若加害人行為惡劣(如違反保護令、累犯),仍會被重判。

給小型企業主被害人的實用建議

  1. 立即報警,保存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無論是通訊紀錄、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甚至是證人證詞,任何能證明對方恐嚇行為的資料都要盡可能保留,越完整越好。
  2. 了解法律,掌握進度:知道恐嚇取財的構成要件,可以幫助您在報案時更清楚地陳述案情。同時,也要適時向警方或檢察官詢問案件偵辦進度。
  3. 保護自身安全:若對方持續威脅,務必尋求警方協助,必要時申請保護令,確保您和家人的安全。
  4. 理性面對和解:如果加害人主動提出和解,您可以考慮。和解不僅可能加速案件處理,也可能讓您更快獲得損失賠償。但請務必在專業人士協助下進行,確保和解內容對您有利。

結語

面對恐嚇取財的威脅,小型企業主被害人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但請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了解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與量刑標準,積極配合偵辦並保存證據,將有助於讓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制裁,同時也能最大程度地維護您的權益。勇敢面對,讓正義得以伸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取財罪中的「恐嚇」具體指什麼?

A: 「恐嚇」的定義很廣泛,不限於直接的言語威脅。任何足以讓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進而影響其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的行為都算,例如:言語威脅、文字恐嚇、假冒公務人員(如警察、檢察官)、透過電話或訊息揚言傷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甚至是使用暴力、展示武器等,只要能讓被害人感到害怕,都可能被認定為恐嚇行為。

Q: 如果加害者恐嚇了,但我沒有實際交出任何財物,他還會被處罰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實際交出財物,只要加害者已經「著手」實行恐嚇行為,但因為某些原因(例如您報警、加害者被發現而逃跑等)未能成功取得財物,這仍會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根據《刑法》第346條第3項的規定,恐嚇取財的未遂犯仍會受到處罰,只是刑期可能會比既遂犯輕。

Q: 加害者如果願意和解並賠償我的損失,會對他的判決有什麼影響?

A: 加害者願意和解並賠償您的損失,對他的判決會有非常正面的影響。法院在量刑時,會將「犯後態度良好」、「有無悔意」、「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以及「是否賠償損害」列為重要考量因素。積極的和解與賠償,不僅可能讓加害者獲得較輕的刑期,甚至有機會爭取到緩刑,這也符合刑事政策上鼓勵修復式司法的方向。

Q: 如果加害者有前科,這次又犯了恐嚇取財罪,刑期會更重嗎?

A: 是的,如果加害者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的條件,也就是在曾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那麼他的刑期將會被加重至二分之一。這表示法院在原有的刑期範圍內,會判處更重的刑罰,以反映其再犯的惡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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