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遇恐嚇取財怎麼辦?和解效力與自保之道
身為小型企業主,您是不是也曾因為經營生意,而遭遇過言語威脅、甚至被要求交付財物的情況?面對這種突如其來的惡意,許多人會感到茫然無助,甚至為了息事寧人而選擇妥協。然而,您知道嗎?這種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嚴重的「恐嚇取財罪」,而即使選擇和解,其中也有許多眉角需要注意,才能真正保護您的權益。
律點通為您整理恐嚇取財案件中和解的法律效力,以及身為被害人,您該如何自保,避免落入更多陷阱。
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當有人以威脅、恐嚇的方式,讓您心生畏懼,進而被迫交付財物或讓對方取得不法利益,這就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構成恐嚇取財罪需要幾個關鍵要素:
- 有不法意圖: 對方主觀上想不法取得您的財物或利益。
- 實施恐嚇: 對方用言語、行為讓您感到害怕,足以影響您的判斷。即使對方威脅揭露的是事實(例如:爆料您公司的某個缺點),但如果目的是為了強迫您給錢,也可能構成恐嚇。
- 您因恐懼而交付財物: 您是因為害怕對方的威脅,才被迫把錢或東西交出去。
恐嚇取財案件中,「和解」扮演什麼角色?
許多被害人會考慮與對方和解,希望盡快止損、息事寧人。和解在法律上,特別是刑事案件中,確實有其影響力,但它並非萬靈丹。
1. 和解的法律性質與對量刑的影響
和解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契約,目的是解決雙方之間的紛爭。在恐嚇取財案件中,和解通常代表被害人願意放棄一部分民事求償,甚至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雖然和解並不能讓恐嚇取財的犯罪事實消失(對方仍會被認定有罪),但對於法院在判決時,會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考量被告的「犯罪後態度」。如果被告積極與您和解並賠償損失,展現悔意,這會被法院視為 「犯後態度良好」 ,進而可能獲得較輕的刑期,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暫緩執行刑罰)。
實務案例:和解如何影響判決?
想像一下,一位經營小型設計公司的張老闆,不幸被合作夥伴恐嚇取財。經過報案與檢察官偵辦,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在二審期間,恐嚇張老闆的被告主動聯繫,表達悔意並願意賠償張老闆的損失。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被告也依約支付了賠償金。法院在審理時,考量到被告積極彌補損害的態度,認為原先的量刑已不符現況,因此撤銷原判決的量刑部分,改判了較輕的刑期。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說明了,被告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確實能對其刑度產生正面影響。對於被害人而言,雖然可能無法讓對方完全免責,但能實質取回損失,也是一種權益的保障。
2. 和解與「犯罪所得」的關係
恐嚇取財所得的財物,原則上會被國家沒收。但《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如果對方已經把恐嚇得來的錢還給您了,法院就不會再沒收這筆錢。
然而,這裡有個重要眉角!如果對方恐嚇取財了100萬元,但只願意跟您和解80萬元,那剩下的20萬元怎麼辦?實務上,多數法院會認為,雖然您拿回了80萬元,但那20萬元仍然是犯罪所得,對方不得保有,因此法院仍會針對差額部分諭知沒收。這提醒您,在和解時,盡可能爭取全額賠償,以避免對方仍保有部分犯罪所得。
3. 和解的範圍,務必寫清楚!
和解書的內容至關重要,務必仔細閱讀並明確約定。實務上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
實務案例:和解書範圍不清的教訓
曾經有位經營貿易生意的李老闆,因為與人發生恐嚇取財等刑事糾紛,雙方簽訂了和解書,其中一條寫道:「日後不得就簽訂本協議書之日前之事件,對於對方提起民、刑事告訴。」李老闆以為,這份和解書涵蓋了所有過去的恩怨,沒想到對方後來又針對和解書簽訂前的另一筆借款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這份和解書雖然寫得看似廣泛,但根據當時和解的背景、討論內容以及證人證詞,該條款僅限於解決「恐嚇取財、傷害」等當時正在處理的刑事案件所衍生的民事糾紛,並不包含與這些犯罪無關的借款問題。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告訴我們,簽訂和解書時,即使條款看似包山包海,法院仍會探究雙方簽約時的「真實意圖」。因此,在和解書中,您務必明確列出和解所涵蓋的具體事件、罪名以及民事請求的範圍。如果還有其他未解決的債務或糾紛,應在和解書中載明不影響其權利,或另行處理,以免日後產生新的爭議。
小型企業主被害人,如何自保?
面對恐嚇取財,除了報警之外,若考慮和解,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明確和解範圍: 在和解書中,務必將和解所涵蓋的事件、罪名、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細節鉅細靡遺地列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過於概括的詞語。
- 確認履行: 和解協議簽訂後,務必確保對方確實履行了賠償義務。保留所有轉帳證明、收據等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 和解不等於無罪: 請記住,和解只是影響對方的量刑,並不能抹去對方犯罪的事實。對方仍會留下前科紀錄。如果您對對方的悔意存疑,或認為和解條件不夠充分,可以選擇不撤回刑事告訴,讓法律程序繼續進行,僅將和解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
重要提醒: 即使簽了和解書,若對方沒有依約履行,您仍可依據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賠償。
結論:掌握和解眉角,保護自身權益
遭遇恐嚇取財,對小型企業主來說無疑是沉重的打擊。和解,是解決紛爭的一種方式,但絕非簡單簽個字就能了事。深入了解法律規定,明確和解細節,並保存所有證據,才能在危機中最大限度地保護您的財產與權益。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了解它,才能更好地運用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取財的行為,即使對方沒有真的拿到錢,也算犯罪嗎?
A: 是的,即使對方恐嚇了您,但您最終沒有交付財物,只要對方已經開始實施恐嚇行為,就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的「未遂犯」。未遂犯在法律上也是要被處罰的。
Q: 如果我已經跟對方和解了,還能要求對方賠償我因為恐嚇而造成的營業損失嗎?
A: 這取決於您的和解書內容。如果和解書中已經明確約定「就本事件所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那麼您就不能再另行要求賠償。但如果和解書只針對特定金額或特定損失,或未明確排除其他損害,您仍可能就未涵蓋的部分提出請求。這就是為什麼和解書的範圍務必寫清楚。
Q: 簽了和解書,對方是不是就不會被判刑了?
A: 不會。和解只是影響法院對被告「量刑」的輕重,以及是否給予「緩刑」的考量因素,它並不能讓犯罪事實消失。也就是說,對方仍會被認定有罪,並且留下前科紀錄。除非是某些特定的「告訴乃論」罪名(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撤回告訴才會讓案件終結,但恐嚇取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一旦檢察官偵辦,就不會因為和解而停止追訴。
Q: 我該如何確保和解書的效力,避免對方反悔?
A: 確保和解書效力的關鍵在於內容的明確性與證據的保存。務必詳列和解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並由雙方親筆簽名蓋章。最好能請第三方見證,並將所有支付憑證(如匯款紀錄、收據)妥善保存。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依據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