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被告家屬您好,
當您的家人不慎捲入「恐嚇取財」案件,面臨法律訴訟時,想必心中充滿了焦慮與不安。您可能急於想知道:這個罪名會判多重?有沒有機會爭取到緩刑?作為家人,我又能做些什麼來幫助他?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需求的方式,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恐嚇取財罪的量刑標準,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希望能為您撥開眼前的迷霧,找到協助家人的方向。
什麼是恐嚇取財罪?刑期有多重?
首先,我們要了解恐嚇取財罪的法律依據。這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如果有人為了自己或別人不法地得到財物或利益,用「恐嚇」的方式讓對方因為害怕而交出東西,就觸犯了恐嚇取財罪。刑期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處罰金。即使沒有真的拿到錢,只要恐嚇的行為已經開始,也會被處罰(未遂犯)。
至於罰金的部分,依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的規定,原本法條中寫的罰金金額會提高30倍。所以,刑法第346條所說的「一千元以下罰金」現在已經提高到三萬元以下罰金了。
法院怎麼決定刑期的輕重?
法院在判決恐嚇取財案件時,並不是只有看恐嚇行為本身,還會綜合考量很多因素。這些考量因素都列在《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裡,法官會根據這些來決定判決的輕重。
刑法第57條(科刑斟酌事項)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簡單來說,法官會從犯罪的起因、動機、手法、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以及被告(您的家人)的個人情況、犯罪後的態度等十個面向來評估。其中, 「犯罪後之態度」 (例如是否坦承犯行、有無悔意、是否與被害人和解)往往是影響判決輕重,甚至能否爭取到緩刑的關鍵因素。
爭取緩刑的機會
緩刑,就是暫時不用去坐牢。這對被告家屬來說,通常是最大的希望。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規定,要獲得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刑法第74條(緩刑)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下之緩刑: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也就是說,如果判決的刑期在兩年以下,而且被告沒有故意犯罪的前科,或者前科已經執行完畢或被赦免超過五年了,法院就有機會給予緩刑。實務上,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是否已彌補損害等,都是法官考量是否給予緩刑的重要依據。
實際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以下我們用兩個匿名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在審理恐嚇取財案件時,會如何考量各種因素:
案例一:小志的悔過之路
小志(化名)年輕時曾與朋友一時衝動,冒充警察去恐嚇一位民眾,想騙取金錢。案子進入法院後,小志的家人很擔心。幸好,小志在偵查和審理過程中,全程坦承犯行,表達了深深的悔意。他的家人也積極協助,努力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了所有損失。
法院在審理時,除了考量小志的行為不對,也看到他沒有前科,而且並非這次恐嚇的主謀,只是被朋友拉下水。最重要的是,他犯後態度良好,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最終,法院判處小志較輕的刑期,並給予了緩刑的機會,讓小志可以不用入監,繼續回歸社會,照顧家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坦承犯行、積極和解、彌補損害,是爭取輕判和緩刑的關鍵。
案例二:阿嬤的沉重代價
王阿嬤(化名)因為一些糾紛,再次涉及恐嚇取財案件。但多年前,她曾因妨害自由案件被判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這次恐嚇取財案件的警詢中,王阿嬤矢口否認犯行。
法院審理時發現,王阿嬤是累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依法刑期會被加重。加上她在偵查初期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儘管家人努力,法院最終仍維持了原判決的刑期,沒有給予減輕或緩刑的機會。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累犯會導致刑期加重,而犯後是否坦承、是否配合調查,對量刑影響重大。
被告家屬可以怎麼做?
了解了法律和實際案例,您可能會問,作為家人,具體能做些什麼呢?
-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這是最重要的!盡力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他們的諒解。這不僅能影響法官的量刑,也是爭取緩刑的關鍵。
- 鼓勵家人坦承犯行與表達悔意:在偵查和審理過程中,誠實面對、表達悔意,配合調查,會讓法官認為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判決。
- 協助提供有利的個人情狀:如果您的家人是初犯、有家庭負擔、經濟困難、智識程度較低等,這些都可以向法院說明,作為量刑時的考量因素。
- 避免飾詞卸責或否認犯行:這會被法官認定為犯後態度不佳,對案件非常不利。
常見疑問解析
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有什麼不同?
- 恐嚇取財:是行為人使用「恐嚇」手段,讓被害人因為害怕而明知不該給卻不得不給。即使恐嚇的內容是假的(例如假裝綁架家人),只要讓被害人感到害怕而交錢,仍是恐嚇取財。
- 詐欺取財:則是行為人使用「騙術」,讓被害人誤以為應該給錢而自願給錢。
恐嚇取財與強盜罪的界線在哪?
這兩者的區別在於「恐嚇的程度」:
- 恐嚇取財:被害人雖然害怕,但他的「自由意志」並沒有完全喪失,他還是有選擇要不要交付財物的空間。
- 強盜罪:行為人施用的暴力或恐嚇程度非常高,已經讓被害人「完全無法反抗」,只能被迫交出財物,他的自由意志已被徹底壓制。強盜罪的刑期比恐嚇取財重很多。
結語
恐嚇取財案件的處理過程確實複雜且令人煎熬,但作為被告家屬,您的支持與積極協助至關重要。透過理解法律規定、掌握量刑關鍵因素,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您將能更好地陪伴家人面對挑戰,為他們爭取一個重生的機會。記住,即使面對困難,也請保持冷靜與耐心,一步一步地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取財罪的刑期大概多久?
A: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的刑期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實際判決的刑期會依據個案情節(例如犯罪動機、手段、損害程度、犯後態度等)而有所不同。
Q: 什麼情況下可以爭取到緩刑?
A: 緩刑的機會主要出現在判決刑期在兩年以下的情況。如果被告沒有故意犯罪的前科,或者前科已執行完畢或赦免超過五年,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就有可能宣告緩刑。實務上,被告的犯後態度良好、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彌補損害,是爭取緩刑非常重要的因素。
Q: 如果家人承認犯行,會有什麼幫助?
A: 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是法官考量「犯後態度」的重要指標。這會讓法官認為被告有悔改之心,有助於爭取較輕的量刑,甚至可能增加獲得緩刑的機會。相反地,矢口否認或飾詞卸責,則會被視為犯後態度不佳,對判決不利。
Q: 和被害人和解對案件有什麼影響?
A: 與被害人和解是影響恐嚇取財案件量刑最關鍵的因素之一。如果能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害並取得其諒解,這將極大地影響法官的判斷,有助於減輕刑期,甚至爭取到緩刑。法院會將此視為被告悔意和彌補社會損害的積極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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