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恐嚇取財還是詐欺?一文搞懂財產犯罪的關鍵區別

恐嚇取財還是詐欺?一文搞懂財產犯罪的關鍵區別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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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哥,您可能正因為某些事情,面臨了「恐嚇取財」或「詐欺」的指控,心裡肯定很慌、很疑惑。這兩種罪名,聽起來都跟錢財有關,但法律上的差別可大了,判刑輕重也不同。搞清楚這兩者的核心差異,對您來說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關係到您的未來。今天,律點通就來跟您好好聊聊,讓您一次搞懂這其中的奧秘。

恐嚇取財與詐欺:到底差在哪?

在台灣的《刑法》中,針對不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要有兩種罪名:詐欺取財罪和恐嚇取財罪。雖然目的都是為了錢,但達成目的的「手段」和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卻是判斷的關鍵。

詐欺取財罪:讓人「誤信」而給錢

首先是詐欺取財罪,它規定在《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詐欺就是行為人使用虛假的手段(詐術),讓您信以為真、判斷錯誤,結果您自己「心甘情願」地把錢交出去。例如,有人騙您投資穩賺不賠,您信了,把錢匯過去,這就是詐欺。

恐嚇取財罪:讓人「害怕」而給錢

再來是恐嚇取財罪,它規定在《刑法》第346條。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取財則不同,行為人是使用威脅、恐嚇的手段,讓您心生畏懼、感到害怕。您心裡其實清楚這筆錢不該給,但因為害怕對方會做出不利於您(或您的家人、財產、名譽)的事情,只好不情願地把錢交出去。例如,有人威脅您「不給錢就斷您手腳」,您怕了,所以給錢,這就是恐嚇。

核心差異一覽表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用表格來比較一下:

特徵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
行為人手段施用「詐術」(虛假資訊)施用「恐嚇」(惡害通知)
被害人心理陷入「錯誤」心生「畏懼」
交付意願誤信而「自願」交付畏懼而「不情願」交付

虛實交錯:當恐嚇帶有詐欺成分時怎麼判斷?

實務上,最容易讓人搞混的,就是當恐嚇的內容本身帶有「虛假」成分時。例如,對方編造一個故事來威脅您,這算詐欺還是恐嚇呢?

台灣的司法實務,包括最高法院的判例,都傾向一個原則:如果恐嚇的內容雖然是假的,但它的目的是為了讓您「心生畏懼」,並且您也確實因為這種恐懼而交出財物,那麼就會被認定為「恐嚇取財罪」 。這被稱為「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會吸收詐欺的性質。

舉個您可能聽過或想像得到的情境:

實務案例解析:假車禍真恐嚇

想像一下,您的兒子有天突然被人「請」走了,對方打電話給您,聲稱您的兒子惹了麻煩,出了車禍,需要一大筆錢來「擺平」,否則就要「押走」您的兒子,甚至威脅要「圍您家的工地」。

這個情境中,雖然對方編造了「車禍」這個虛假的事由(這本身有詐欺的性質),但真正讓您心裡發毛、不得不交錢的原因,是不是對方「押人」、「圍工地」這種帶有威脅性的言詞和行為呢?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會認為雖然有捏造虛假的事由,但這只是對方「恐嚇取財」的一個「藉口」或「名義」而已。真正促使您付款的,是被告的恐嚇行為,讓您產生了畏懼心理。因此,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恐嚇取財罪,而不是詐欺罪。

我該怎麼辦?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不幸捲入這類案件,無論是被告還是被害人,以下幾點是您需要特別注意的:

  • 判斷核心:被害人的心理狀態:法院在判斷時,最關鍵的是釐清被害人交付財物時的心理狀態:究竟是「因為錯誤而交付」(詐欺),還是「因為畏懼而交付」(恐嚇)。
  • 惡害通知的客觀性與主觀感受:恐嚇取財罪要求行為人施加的「惡害通知」必須足以讓一般人產生畏懼,同時也要證明被害人主觀上確實因此感到害怕。
  • 證據收集:無論您是哪一方,盡可能保留所有能證明行為人施用詐術或恐嚇手段的證據,例如通話錄音、簡訊、對話紀錄、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未來釐清事實的關鍵。
  • 被害人陳述:如果作為被害人,在報案或作證時,務必清楚說明自己交付財物時的心理狀態,是因誤信還是因恐懼,這對罪名的認定至關重要。
  • 提高警覺:對於不明來源的威脅或要求交付財物的訊息,務必保持高度警覺,切勿輕信。
  • 查證事實:面對可能涉及家人安危或財產損失的訊息時,務必多方查證,向相關機構或親友求證。
  • 尋求專業協助:一旦懷疑自己成為詐欺或恐嚇的對象,應立即報警並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諮詢,切勿私下處理或交付財物。

總結

恐嚇取財與詐欺罪,雖然都涉及不法取得財物,但兩者在法律上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為人使用的「手段」以及被害人因此產生的「心理狀態」。記住,是「讓人害怕」而給錢(恐嚇),還是「讓人誤信」而給錢(詐欺),這是最關鍵的分野。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這兩種罪名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面對類似問題時,能更有方向地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怎麼判斷是恐嚇還是詐欺?

A: 法院會根據行為人使用的手段,以及被害人交付財物時的心理狀態來判斷。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心生畏懼」而交付,即使恐嚇內容是虛假的,也可能被認定為恐嚇取財。如果被害人是因為「誤信」虛假資訊而交付,則會被認定為詐欺。

Q: 如果對方說的威脅是假的,還會算恐嚇取財嗎?

A: 是的,即使威脅的內容是虛假的(例如:聲稱您的家人被綁架),但只要這種虛假威脅足以讓您「心生畏懼」,並因此交付財物,那麼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仍會被認定為恐嚇取財罪。重點在於對方是否成功製造了恐懼,並利用這份恐懼讓您交錢。

Q: 什麼樣的言行才算是「恐嚇」?

A: 法律上的「恐嚇」是指行為人向被害人發出「惡害通知」,這種通知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內容可以是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不利的威脅。例如:威脅傷害您或家人、毀損您的財物、散布不實謠言等,都可能構成恐嚇。

Q: 我只是想拿回我的錢,不小心說了重話,會變成恐嚇取財嗎?

A: 這要看您說的「重話」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惡害通知」,且是否足以讓對方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如果只是單純討債,言語上稍有不慎,但沒有明確的威脅意圖或行為,不一定會構成恐嚇取財。但若言語已超出合理討債範圍,帶有威脅性,並讓對方因此感到害怕而給錢,就可能觸法。建議在討債時務必注意言行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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