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恐嚇取財罪解析:被告家屬必讀法律指南

恐嚇取財罪解析:被告家屬必讀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恐嚇取財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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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裡有人面臨恐嚇取財罪的指控,心情肯定複雜又焦慮。您可能會有很多疑問:什麼是恐嚇取財?它跟其他罪有什麼不同?家人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身為被告家屬,我又該如何應對?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用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刑法》中的恐嚇取財罪,包括它的構成要件、常見的實務案例,以及與其他罪名的區別。我們更會提供您實用的應對建議,讓您在面對這一切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主要規範在《刑法》第346條。這條法律規定了行為人若想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恐嚇手段,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懼並交付財物,就會構成此罪。即使沒有實際拿到錢,只要恐嚇行為已經開始,也可能構成未遂犯,一樣會受到處罰。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這條文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必須有「不該拿」的意圖,並且用「威脅」的方式,讓對方「害怕」而「交出東西或利益」。

恐嚇取財罪的「關鍵要素」

要構成恐嚇取財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核心要素:

1. 行為人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這表示行為人主觀上想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法律上不應得的財物或利益。即使是為了討債,如果索取金額明顯超出合法範圍,或使用不正當手段,仍可能被認定為有不法意圖。

2. 須施以恐嚇行為

行為人必須向被害人發出惡害通知,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這種恐嚇可以是言語、舉動,甚至是隱喻。例如,恫稱「要請人去地檢署擋」、「欲處理此事要20萬元」、「不然要去警察局備案」等語,利用被害人對行政或刑罰裁處之恐懼,即屬恐嚇行為。

3. 須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被害人必須因為行為人的恐嚇行為而產生心理上的恐懼感。如果被害人交付財物並非出於畏懼,而是另有其他企圖(如息事寧人、自願前往處理債務、討價還價),則可能不構成既遂。但對於未遂犯,即使被害人心理狀態特別不畏懼,只要行為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心,仍可能成立未遂犯。

4. 須因畏懼而交付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

被害人交付財物或利益的行為,必須是基於其心生畏懼的結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院會審查交付財物的時機、情境、被害人反應及事後行為,來判斷是否確因畏懼而交付。

5. 未遂犯之認定

行為人已著手實行恐嚇行為,但因故未能取得財物或利益,仍可能成立未遂犯。只要恐嚇行為已傳達給被害人,且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心,即便最終未能得逞,亦可成立未遂犯。

真實案例解析:從生活看懂法律

以下兩個經過匿名化處理的實務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恐嚇取財罪的認定:

案例故事一:討債不成反被告?

小陳(化名)的朋友欠錢不還,小陳氣不過,找了幾個朋友到對方家裡理論,希望對方能簽下本票還錢。過程中,小陳雖然口氣不太好,但並沒有動手,對方也一直在現場跟小陳討價還價,甚至還把一些借款跟損失算進去。最後,對方簽了本票,小陳也把對方之前的借據還了回去。沒想到,過了一個月,對方卻報警提告小陳恐嚇取財。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雖然口氣不佳,但他主要是想討回朋友的合法債務,而且對方在現場還能自由討價還價,事後也過了很久才報警,這些情況都顯示對方並非完全因為「害怕」才簽本票,而是有解決債務的意願。因此,法院認為小陳不具「不法所有之意圖」,也難以認定被害人是因「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最終判決小陳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討債,也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以及對方是否真的「心生畏懼」。

案例故事二:賠償金獅子大開口?

阿嬤在市場賣雞蛋,發現小偷阿華(化名)偷了一顆雞蛋。阿嬤氣憤地抓住阿華,並對他說:「你偷我一顆雞蛋,我要你賠我一百倍的錢,不然我就把你送去警察局!」阿華嚇壞了,只好答應支付遠超過雞蛋價值的賠償金。

法院怎麼看?

這個情境中,雖然阿華確實偷了雞蛋,阿嬤有權要求賠償,但她要求的金額顯然遠超出實際損失,而且還利用「送法辦」來威脅對方支付這筆不合理的金額。法院認為,阿嬤這種行為就具備了「不法所有之意圖」,因為她想取得的利益遠超過她應得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使用了「恐嚇」手段,讓對方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因此,阿嬤的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有合法權利,也不能用不法手段或要求不合理的賠償來取得財物,否則就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與其他罪名的界線

在法律實務上,恐嚇取財罪常常會跟其他罪名混淆,尤其是「強盜罪」和「詐欺取財罪」。了解這些區別,對您判斷案情非常有幫助:

恐嚇取財 vs. 強盜罪:暴力程度是關鍵

這兩種罪最大的差別在於行為人施加「暴力」或「威脅」的程度。

  • 恐嚇取財罪: 行為人雖然施加威脅,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但被害人仍然保有相當的「意思自由」,可以選擇要不要交付財物。例如,對方威脅說要公開你的秘密,你因為害怕而給錢,但你還是有思考和選擇的空間。
  • 強盜罪: 行為人施加的暴力或威脅,已經達到讓被害人「完全無法反抗」或「顯然難以反抗」的程度,徹底壓制了被害人的自由意志。例如,對方拿刀架在你脖子上,你根本無法反抗,只能交出財物。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慮當時的環境、人數、暴力程度、被害人的反應等,來客觀判斷當時的威脅程度。

恐嚇取財 vs. 詐欺取財:交付原因不同

這兩種罪雖然都涉及財物交付,但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原因卻截然不同:

  • 詐欺取財罪: 行為人使用「騙術」,讓被害人「誤信」某個事實,進而自願交付財物。例如,對方假裝是檢察官,騙你說帳戶有問題需要監管,你因為相信而把錢轉出去。
  • 恐嚇取財罪: 行為人使用「威脅」手段,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即使明知不該給錢,卻因為害怕而不得不交付。例如,對方威脅要傷害你的家人,你因為害怕而給錢。

身為被告家屬,您可以怎麼做?

面對親人被控恐嚇取財罪,家屬的角色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和家人共同面對:

  1. 保持冷靜,釐清事實: 鼓勵被告盡可能回憶案發經過,包括時間、地點、具體言行、在場人員等細節。這些資訊對於律師評估案情、制定辯護策略至關重要。
  2. 理解「無罪推定」原則: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被告在被法院證明有罪確定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這是您的家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檢察官有責任提出足夠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如果證據不足,法院應判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1. 協助蒐集有利證據: 若被告聲稱無不法所有意圖(例如是合法債務糾紛),或被害人並非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家屬可協助蒐集相關文件、通訊記錄、證人等,以證明這些事實。例如,債權憑證、對話錄音、轉帳紀錄等,都可能是關鍵證據。
  2. 了解刑期與罰金: 恐嚇取財罪的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金。根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原本的「三萬元以下罰金」已提高至「九十萬元以下罰金」。了解這些,可以讓您對潛在的後果有心理準備。
  3. 避免二次傷害: 在訴訟過程中,家屬應避免直接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接觸,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或觸犯其他法律。所有溝通應透過法律專業人士進行。

結語:面對挑戰,不孤單

恐嚇取財罪的指控,對被告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一大挑戰。但請記住,法律程序雖然複雜,您並非孤單面對。透過了解相關法律知識,釐清案情細節,並積極配合法律程序,您將能更有力量地支持您的家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重要的是,保持冷靜、理性,並相信法律會給予公正的審判。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被告家屬如何判斷案件是否符合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A: 家屬可以從「不法所有意圖」、「恐嚇行為」、「心生畏懼」和「交付財物」這四個核心要素來初步判斷。例如,如果被告行為目的並非不法取得財物,或被害人並非因真正恐懼而交付,則可能不構成此罪。建議將所有案情細節提供給專業律師評估,因為法律判斷往往涉及複雜的舉證與解釋。

Q: 如果被告只是想討回自己的錢,為什麼會被控恐嚇取財?

A: 即使是為了討回合法債務,如果討債方式涉及「恐嚇」手段,且索取金額遠超合法債務,或利用威脅手段取得不合理的額外利益,就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進而構成恐嚇取財罪。法律不允許以不法手段來實現合法權利。

Q: 案件中提到的「心生畏懼」對被告的判決有什麼影響?

A: 「心生畏懼」是恐嚇取財罪成立的關鍵要素之一。對於「既遂犯」(已取得財物),法院會嚴格審查被害人是否確實因恐懼而交付財物。如果被害人交付財物有其他原因(例如息事寧人、討價還價),則可能影響罪名成立。但對於「未遂犯」,即使被害人主觀上不畏懼,只要行為人的恐嚇行為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心,就可能構成未遂罪。

Q: 如果被告是第一次犯案,刑期會比較輕嗎?

A: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的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初犯,且犯罪情節較輕微、有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會考量這些因素,有可能判處較輕的刑期,或有機會爭取緩刑(需符合特定條件)。但最終判決仍由法官依個案事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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