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恐嚇取財罪:中年男士,別讓一時衝動毀了下半輩子!

恐嚇取財罪:中年男士,別讓一時衝動毀了下半輩子!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法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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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罪:別讓一時衝動,毀了您的下半輩子!

各位朋友,您可能正為了某些事心煩意亂,甚至不小心捲入法律糾紛。尤其對於「恐嚇取財」這類罪名,許多人常有誤解,覺得只是說幾句狠話、討個公道而已,哪知道可能已經觸犯了重罪。身為律點通,我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這個看似複雜,實則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幫助您了解恐嚇取財罪的眉角,避免讓一時的衝動,影響了您下半輩子的生活。

什麼是恐嚇取財罪?刑法怎麼說?

在台灣,恐嚇取財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簡單來說,就是用「恐嚇」的方式,讓對方心生畏懼,進而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這可不是開玩笑的小事,刑責不輕。

最重要的法條是《中華民國刑法》** 第346條**,讓我們來看看它怎麼說: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您心裡想著要為自己或別人不法地取得財物,然後用了「恐嚇」的手段,讓對方「心生畏懼」,最後對方真的因為害怕而「把東西交出來」,那就會構成這個罪。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能被罰錢。

這裡有幾個關鍵字,我們得好好理解:

  • 不法所有意圖:您心裡想的,是要用不正當的方式去拿別人的東西。就算您覺得對方欠您錢,但如果討債方式不合法,也可能被認定有不法意圖。
  • 恐嚇手段:不一定是動手動腳,言語、文字、甚至一個眼神,只要足以讓對方感到害怕、不安,都可能算。
  • 心生畏懼:這是恐嚇取財罪跟詐欺罪最大的不同。恐嚇是讓對方「明知道不該給,但因為害怕所以不得不給」;詐欺則是「被騙了,以為該給所以才給」。
  • 交付財物:對方真的因為您的恐嚇而把錢、物或其他財產上的好處交給您了。

另外,就算您恐嚇了,但對方沒給錢,也可能構成未遂犯,一樣會被處罰(《刑法》第346條第3項參照)。如果您是跟別人一起做這件事,那大家都會是共同正犯,責任一樣重(《刑法》第28條參照)。甚至,如果您以前有過類似的案底,這次再犯,刑責還會加重(《刑法》第47條參照)。

恐嚇取財,實務上法院怎麼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在判斷恐嚇取財罪時,會怎麼認定:

案例一:老王與違建的煩惱

老王發現鄰居的房屋有違章建築,心想這下可抓到把柄了。他私下找到鄰居,表示如果鄰居不給他一筆錢,他就要去向政府機關檢舉這棟違建。鄰居擔心房子被拆,只好心不甘情不願地付了錢給老王。後來,老王因此被起訴。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老王構成恐嚇取財罪。雖然檢舉違建本身是合法的行為,但老王以此為手段,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這種行為已經超越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構成「不法所有意圖」。換句話說,即使您做的事情表面上合法,但如果您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不法地取得財物,而且手段與目的之間顯然不相當,法院還是會認定您是在恐嚇取財。

案例二:小陳的賠償陷阱

小陳發現有人偷了他的東西,雖然東西不值錢,但他氣不過,找到對方後,要求對方賠償物品單價一百倍的金額,並威脅說如果對方不給錢,就要把對方送去警察局處理。對方害怕被送辦,只好答應給錢。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定小陳構成恐嚇取財罪。法院指出,雖然小陳確實有財物被竊的事實,但要求一百倍的賠償金額,明顯超出合理範圍。這種以「送法辦」為由的威脅,目的顯然是為了不法地取得遠超實際損失的財物,因此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自認有理,是「受害者」,但如果追討的方式或要求的金額過於離譜,還是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

如果不幸捲入恐嚇取財案件,該怎麼辦?

如果您不幸被捲入恐嚇取財的案件,無論是作為被指控的一方,還是您身邊的朋友遇到這種情況,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切勿再以不法手段處理問題:即使您覺得自己有理,有債權要追討,也請務必循合法途徑,例如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以恐嚇、暴力等手段處理,只會讓您陷入更深的泥淖。
  • 了解法律風險:恐嚇取財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名,這表示一旦檢察官或警察開始偵辦,即使對方後來撤回告訴,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您無法因此免除刑事責任。
  • 積極配合偵查,爭取和解:如果您被指控,請務必積極配合檢警的偵查,不要逃避。如果能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他們的損失,這對於法院在判決時,有很大的機會從輕發落,甚至爭取到緩刑的機會。

結論:法律界線不能碰,理性處理是上策

恐嚇取財罪的法律界線有時可能模糊,尤其當您自認為有正當理由,或只是「說說而已」的時候。但從上面的案例您可以看到,法院在判斷時,看的不只是表面行為,更看重您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的「社會評價」。一時的衝動或對法律的誤解,都可能讓您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記住,無論遇到什麼困難,都請保持理性,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對社會負責的表現。別讓一時的錯誤決定,成為您人生中難以抹滅的污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取財罪中的「恐嚇」具體指什麼?是不是只要說狠話就算?

A: 「恐嚇」的定義比您想像的要廣。它不限於言語,任何足以使人產生畏懼、感到不安的行為,例如透過簡訊、通訊軟體傳送威脅訊息、展示武器、甚至利用對方弱點(如檢舉違法行為)來施壓,只要目的是為了不法取財,都可能被認定為恐嚇。關鍵在於,您的行為是否讓對方產生了「心生畏懼」的感受,進而影響了他們的自由意志。

Q: 我如果只是想討回對方欠我的錢,這樣也會構成恐嚇取財嗎?

A: 這是常見的誤區。即使對方確實欠您錢,您擁有「債權」,但如果您在追討過程中使用了恐嚇的手段,例如威脅對方人身安全、破壞財物、或以揭露隱私、檢舉不法等方式施壓,迫使對方交付遠超債務金額的財物,或以不當方式取得財物,仍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法律鼓勵您透過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追討債務,而非私力救濟。

Q: 如果我只是恐嚇了,但對方沒有真的把錢交出來,是不是就沒事了?

A: 不是的。根據《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恐嚇取財罪的「未遂犯」也是要處罰的。這表示,只要您已經著手實施恐嚇行為,即使最終因為某些原因(例如對方沒有心生畏懼、或沒有交付財物)而沒有得逞,您仍然會面臨刑事責任。只是在量刑上,法院可能會考量未遂犯的情節而有所減輕。

Q: 如果我只是幫忙朋友傳話或開車,沒有直接恐嚇對方,會不會有事?

A: 如果您的行為與恐嚇取財行為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即使您只是從旁協助,例如幫忙傳遞恐嚇訊息、載送參與者、或在場助勢,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根據《刑法》第28條規定,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需要負全部的刑事責任。因此,切勿輕忽任何形式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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