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主請注意: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您分得清楚嗎?
小型企業主們,在您努力打拼事業的同時,是否曾遇過一些不懷好意的人,用各種手段讓您損失財物?這些不法行為,究竟是「恐嚇取財」還是「詐欺取財」?兩者在法律上雖然都涉及財產損失,但本質與構成要件卻大相徑庭。釐清這兩者之間的差異,不僅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也能讓您知道該如何自保、保障自己的權益。
恐嚇取財 vs. 詐欺取財: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的法律中,處理這類財產犯罪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我們將深入解析最常遇到的兩個罪名:恐嚇取財罪與詐欺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讓您「心生畏懼」而被迫交付
恐嚇取財罪,顧名思義,就是行為人透過「恐嚇」的方式,讓被害人因為害怕而不得不交出財物。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
- 恐嚇手段: 行為人必須對您或您的家人、名譽、財產等,發出會造成惡劣後果的威脅(例如:要傷害您、毀損您的財物、散佈不實謠言等)。這種威脅必須是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的。
- 心生畏懼: 您因為對方的威脅而感到害怕,即使心裡知道不該給錢,但為了避免對方口中的「惡害」發生,只好被迫把錢交出去。
- 被迫交付: 您交出財物,是出於恐懼,而非自願。
詐欺取財罪:讓您「誤信」而自願交付
詐欺取財罪則不同,它強調的是行為人使用「詐術」,讓您信以為真,進而「自願」交出財物。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
- 施用詐術: 行為人會用虛假不實的資訊欺騙您,讓您相信某件事是真實的。
- 陷於錯誤: 您因為對方的欺騙而產生錯誤的判斷,以為自己有義務或有正當理由要交付財物。
- 自願處分: 您是基於錯誤的判斷,自願將財物交給對方。
兩者核心區別:一個是「害怕」,一個是「誤信」 簡單來說,恐嚇取財是您「知道被勒索,但因為害怕而給錢」;詐欺取財是您「被騙了,以為自己應該給錢而給錢」。
當恐嚇帶有詐欺成分:實務怎麼看?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會結合恐嚇與詐術。例如,他可能謊稱綁架了您的親人,若不付錢就撕票。這種情況下,您既因為虛假資訊而「陷於錯誤」,又因為生命威脅而「心生畏懼」。此時,法律實務上怎麼判斷呢?
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如果這種帶有詐欺性質的恐嚇行為,已經足以讓您心生畏懼,那麼就會被認定為「恐嚇取財罪」。因為恐嚇罪不僅侵害您的財產,更嚴重侵害了您的「意思自由」,法律認為它的不法程度更高。
讓我們看看幾個生活化案例:
案例一:小吃店老闆的「失竊貨車」驚魂記
陳老闆經營一家小吃店,送貨用的貨車突然失竊。幾天後,他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聲稱貨車在他手上,但已經被「拆解得差不多了」,如果陳老闆不立刻支付一筆「贖金」一萬元,貨車就會被徹底毀掉。陳老闆雖然覺得對方說法怪異,但想到貨車對生意的影響,加上對方語氣凶狠,心生畏懼,擔心貨車真的被毀,只好趕緊匯款。
法院最終認定,這個行為是恐嚇取財罪。雖然對方謊稱貨車已被拆解(有詐欺性質),但陳老闆之所以付錢,主要原因是他「害怕」貨車被毀,而不是真的相信貨車已經被拆解到無法挽回。
案例二:原物料供應商的「假車禍、真恐嚇」
張先生是一位原物料供應商,某天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聲稱張先生的兒子出了車禍,欠了一大筆錢,如果不馬上處理,就要「押走你兒子」或「圍堵你的工廠」。實際上,根本沒有發生車禍,這是對方捏造的謊言。張先生雖然對車禍細節半信半疑,但一聽到對方威脅要對兒子人身安全不利、甚至影響工廠營運,立刻心生恐懼,為了保護家人和生意,便按照對方指示交付了款項。
法院判決指出,儘管對方使用了虛假的車禍名義,但真正讓張先生付錢的原因,是被告「押走兒子」和「圍堵工廠」的恐嚇行為。因此,這仍屬於恐嚇取財罪。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說明,判斷是詐欺還是恐嚇,關鍵在於您交付財物時的「真正原因」:是因「誤信」而自願,還是因「畏懼」而被迫?
給小型企業主的實務指引
當您不幸成為這類不法行為的受害者時,以下幾點建議能幫助您:
- 釐清心理狀態: 回想您交付財物當下的心理狀態。是因為相信了對方的話而自願給錢(詐欺),還是因為害怕對方會做出不利的事情而被迫給錢(恐嚇)?這將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 立即蒐集證據:
- 恐嚇取財: 盡可能保留任何能證明對方威脅的證據,例如:錄音(通話內容)、訊息截圖(文字對話)、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同時,記錄下您當時感到恐懼的感受,例如報案時間、就醫紀錄等。
- 詐欺取財: 蒐集對方詐騙的證據,例如:虛假文件、不實言論的錄音或文字紀錄、匯款憑證、轉帳紀錄等。
- 證明因果關係: 無論是恐嚇還是詐欺,您都需要證明對方的手段(恐嚇或詐術)與您交付財物之間有直接的關係。
結論
面對不法侵害,小型企業主更應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來自保。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雖然都導致財產損失,但其「核心手段」和「被害人心理」是判斷的關鍵。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您更精準地判斷自身處境,並在必要時,採取正確的行動來保護您的事業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恐嚇交錢了,但對方說的威脅內容是假的,這算詐欺還是恐嚇?
A: 即使對方威脅的內容是虛假的,但只要這個虛假威脅足以讓您心生畏懼,並因此被迫交付財物,那麼在法律上通常會被認定為「恐嚇取財罪」。關鍵在於您是不是因為「害怕」而付錢。
Q: 我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心生畏懼」還是「陷於錯誤」?
A: 「心生畏懼」是指您雖然知道對方要求不合理或不該給錢,但因為害怕對方會對您或您的事業造成不利影響(如人身傷害、名譽損害、生意被破壞)而被迫交付。「陷於錯誤」則是指您被對方的謊言所蒙蔽,誤以為自己真的有義務或有正當理由需要支付這筆錢。回想您付錢當下的真實感受,是「不情願但害怕」還是「相信了對方而給錢」。
Q: 如果我已經交付了財物,還可以報警或提告嗎?
A: 當然可以。無論是恐嚇取財還是詐欺取財,都是刑事犯罪。一旦您發現自己受害,應立即報警,並提供所有您能蒐集到的證據。報案後,檢警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Q: 蒐集證據時,哪些是最重要的?
A: 最重要的是能證明對方「手段」和您「交付財物」之間關係的證據。例如,如果是恐嚇,錄音、訊息截圖(顯示威脅內容)、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等,都能證明對方有實施恐嚇行為。如果是詐欺,則對話紀錄(顯示詐術內容)、不實文件、匯款證明、轉帳紀錄等,都是關鍵證據。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資料。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企業信用受損怎麼辦?妨害信用法律與救濟指南
您的企業是否曾無端遭受惡意中傷,導致客戶流失、訂單銳減?本文深入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透過實務案例與法律建議,助您了解如何判斷信用受損、蒐集關鍵證據,並採取有效法律行動,保障您的商業信譽與權益。
名譽權受損了?掌握關鍵證據,成功為自己討回公道!
被不實言論傷害名譽,卻不知道怎麼辦?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名譽權侵害的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透過真實案例讓您了解提告的關鍵,並提供實用的證據蒐集建議,幫助您在訴訟中站穩腳步,爭取應有的賠償與權益。
商業信用遭惡意損害?法律途徑助您重拾聲譽
您的公司信譽無端受損?本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刑法中「妨害信用罪」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兩者區別與實務案例。了解如何辨識惡意流言、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商業聲譽與經濟信用,助您在困境中掌握主動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