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詐騙案件被告必讀:你的民事賠償責任與應對之道

詐騙案件被告必讀:你的民事賠償責任與應對之道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民事訴訟詐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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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點通理解您此刻可能面臨的困境與焦慮。當您被捲入詐騙案件,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追訴,更要面對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這篇文章旨在為您釐清相關的法律責任,讓您對自己的處境有更清晰的認識,並了解應如何應對。

詐騙案件中,為何會被要求民事賠償?

簡單來說,法律認為任何因「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人,都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在詐騙案件中,您的行為即使只是「幫助」,也可能被認定為不法行為的一部分。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基礎

首先,民法對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意味著,如果您的行為(無論是直接詐騙或間接協助)導致被害人財物損失,您就可能需要負擔賠償責任。詐騙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不法」且「故意」的行為,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

共同侵權行為:即使只是「幫忙」也要負全責

這是詐騙被告最需要理解的關鍵點。詐騙集團往往分工精細,但法律並不會因為您只是其中一環,就減輕您的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根據這條規定,無論您是策劃者、執行者,還是像提供帳戶、SIM卡、擔任「車手」等「幫助人」,法律上都會將您們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這代表被害人可以向您們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全額的損害賠償。舉例來說,如果詐騙集團騙取了被害人100萬元,而您只是提供了銀行帳戶,被害人仍可以要求您一個人賠償這100萬元,而不是只賠償您從中獲得的「酬勞」。

遲延利息:賠償金額還會增加

當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後,如果您未能及時賠償,賠償金額還會加上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循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這表示,從被害人將訴狀送達給您(視為催告)的隔天起,您就需要開始支付年息5%的遲延利息,直到您清償完畢為止。

視同自認:切勿輕忽法院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方主張的事實,在言詞辯論時不爭執,或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法院會「視同自認」該事實為真。

這點非常重要!如果您收到法院的民事起訴狀或開庭通知,卻不予理會,也不出庭答辯,法院很可能會直接採信被害人提出的事實主張,並據此判決您敗訴,讓您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實務案例:提供工具的代價

在現實中,許多詐騙案件的被告,可能並非直接與被害人對話施詐,但仍被法院判決負擔巨額賠償責任。

情境一:提供手機SIM卡

小陳為了賺取數百元遊戲點數,將自己申辦的門號SIM卡交給了陌生人。殊不知,這張SIM卡被詐騙集團用來撥打電話、發送簡訊,導致小美被騙走了3萬多元。法院認為,即使小陳沒有直接參與詐騙過程,但他提供的SIM卡卻是詐騙集團進行犯罪的工具,客觀上幫助了詐騙行為。最終,法院判決小陳必須賠償小美全部的3萬多元,以及遲延利息。

情境二:擔任「車手」提領贓款

阿豪因為一時缺錢,答應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負責到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轉入的贓款。被害人小王被騙匯款了2萬5千元到詐騙集團的帳戶,而這筆錢就是由阿豪提領出來。雖然阿豪可能覺得自己只是跑腿,但法院認為,他提領贓款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小王的損失。由於阿豪在刑事案件中已被認定為詐欺共犯,加上在民事訴訟中也未出庭答辯,法院最終判決阿豪必須賠償小王全部的2萬5千元,以及遲延利息。

這些案例都清楚表明,只要您的行為客觀上幫助了詐騙犯罪,無論您是否直接參與詐騙對話,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對被害人的損失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結論:面對民事賠償的重點

捲入詐騙案件,民事賠償責任是您必須正視的一環。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連帶賠償: 即使您只是「幫忙」,也可能要對被害人負全部的連帶賠償責任。
  • 遲延利息: 民事訴訟一旦啟動,賠償金額會開始計算遲延利息。
  • 積極應對: 收到法院文書,切勿置之不理。不答辯、不出庭可能導致法院「視同自認」,直接做出對您不利的判決。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提供帳戶/SIM卡,為什麼要負全部賠償責任?

A: 在台灣法律中,詐騙集團成員之間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根據《民法》第185條,即使您只是提供了帳戶或SIM卡,客觀上幫助了詐騙行為的完成,也會被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行為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被害人可以向您們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而不需要區分誰貢獻了多少。這設計是為了確保被害人能有效獲得賠償,避免加害人因分工而逃避責任。

Q: 如果我被判民事賠償,會不會破產?

A: 法院判決的民事賠償金額通常是被害人實際的財產損失,加上法定遲延利息。賠償金額多寡取決於被害人被騙的實際金額。判決確定後,若您名下有財產(如存款、不動產、車輛等),被害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您沒有足夠財產可供執行,被害人可能無法立即獲得賠償,但這筆債務仍會存在,並可能影響您的信用狀況。建議您應正視賠償責任,並了解自身財產狀況,考慮如何處理。

Q: 我可以跟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分攤賠償嗎?

A: 可以的。雖然被害人可以向您請求全部賠償,但這不代表您要獨自承擔。在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後,您可以依據《民法》第282條向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追討他們應負擔的部分,這在法律上稱為「求償權」或「分擔權」。然而,這需要您自行向其他成員提起訴訟,並面臨能否找到他們、他們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實務挑戰。

Q: 如果我沒有錢賠,會怎麼樣?

A: 如果您沒有能力全額賠償,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您名下的財產,例如存款、薪資、不動產、車輛等。如果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執行程序可能會終結,但這筆債務並不會因此消失,被害人仍可以持續向您追討,並在您未來有財產時再次聲請執行。此外,未履行判決可能影響您的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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