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被告?釐清法律責任與自保關鍵指南
您是否突然收到警局通知,或發現自己的銀行、虛擬貨幣帳戶成了「警示帳戶」,然後被告知捲入網路詐騙案件,甚至成了被告?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問題,想必您感到徬徨無助、焦慮萬分。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以台灣的法律角度,為您解析網路詐騙案件中被告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釐清責任、保護自身權益。
釐清您的處境:為何成為被告?
網路詐騙案件錯綜複雜,您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被牽連,最常見的便是帳戶被利用成為「人頭帳戶」,或是因為虛擬貨幣交易而捲入金流。了解您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是自保的第一步。
1. 詐欺與洗錢的法律界線
在網路詐騙案件中,最常涉及的罪名是 《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這是詐騙集團用來騙取他人財物的基礎罪名。而您可能被指控的,往往是協助詐騙集團處理不法所得的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提到的「洗錢行為」,依據 《洗錢防制法》第2條,是指: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簡單來說,如果您協助詐騙集團轉移、隱藏犯罪所得,例如將錢轉入多個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再轉移等,就可能被認定為洗錢。
2. 提供帳戶的風險:人頭帳戶罪
近年來,為了更有效打擊人頭帳戶,《洗錢防制法》新增了第19條第1項,明確針對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行為予以處罰: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予他人使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者,亦同。」
這表示,即使您只是「無正當理由」地提供了銀行帳戶、虛擬貨幣帳號給他人使用,即使沒有直接參與詐騙或洗錢,也可能構成此罪。司法實務會審酌您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將被用於不法用途,例如因為高額報酬誘惑而提供帳戶。
3. 警示帳戶的性質:公權力行為
當您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這並非受害者或任何私人所能決定,而是司法警察機關依職權所為的公權力行為。其目的是阻斷詐騙資金流出,並協助偵查。因此,若有幣商或其他人主張因您報案導致其帳戶被警示而要求賠償,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為警示帳戶的設定是警方依法判斷的結果,與您的報案行為無關。
4. 定型化契約的陷阱:顯失公平則無效
有些情況下,您可能曾與幣商或其他方簽署「交易聲明書」或類似的定型化契約,其中可能包含要求您承擔帳戶被警示的賠償責任,或限制您報案權利的條款。依據 《民法》第247條之1:
《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第3款:「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法院實務上會綜合考量雙方議約能力、資訊對等性等因素。若契約條款顯然加重您的責任或限制您的權利,且您無磋商餘地,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這對被告而言,是重要的防禦依據。
真實案例,給您參考:
以下兩則真實案例,或許能幫助您更理解自身處境:
案例一:小陳的報案困境 - 報案會被告嗎?
小陳(受害者)在虛擬貨幣交易中遭到詐騙,他向警方報案後,導致與他交易的幣商帳戶被警示。沒想到,幣商反過來向小陳提告,要求他賠償營業損失,理由是小陳報案導致其帳戶被警示,違反了他們之間「交易聲明書」中報案前須先聯繫幣商的約定。
法院判決: 法院駁回了幣商的請求。法院認為,該「交易聲明書」限制了小陳的合法報案權利,並將警方依職權判斷的警示結果歸責於小陳,顯然加重了小陳的責任。考量到虛擬貨幣交易中,買方(小陳)的議約能力通常較弱,且該聲明書屬於定型化契約,缺乏磋商餘地,因此認定相關賠償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同時,小陳向警方詳實說明受騙過程,帳戶被警示是警方依法裁量的結果,並非小陳有故意或過失。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作為受害者或被牽連的民眾,您有權利依法報案。警示帳戶是公權力行為,他人不能因此將責任轉嫁給您。
案例二:阿翰的虛擬幣轉帳 - 為什麼會變洗錢?
阿翰(被告)收到詐騙集團轉入其銀行帳戶的款項後,在短短幾分鐘內,就將這筆錢用來購買虛擬貨幣,並迅速轉移到詐騙集團指定的虛擬貨幣地址。阿翰辯稱這是正常的虛擬貨幣交易,為了賺取差價。然而,他無法提出證明顯示這筆虛擬貨幣轉給了聲稱的買方。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阿翰構成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洗錢罪。法院認為,阿翰在極短時間內將款項轉匯並購入虛擬貨幣,且無法提出合理的交易解釋,與一般虛擬貨幣交易習慣不符。這顯示他主觀上應已知悉款項為詐騙所得,並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的去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您,即使您聲稱是進行正常交易,但如果金流異常(如:短時間內快速轉移、無法合理解釋來源或去向),特別是涉及虛擬貨幣的快速轉換,都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協助洗錢的行為。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在於能提出證據,證明您是無辜的,且對資金來源去向不知情或有正當理由。
網路詐騙被告的自保三步驟
如果您不幸成為網路詐騙案件的被告,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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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下來,釐清狀況: 首先,不要慌張。仔細閱讀警方或檢察官的通知書,了解您被指控的罪名、案由和相關資訊。回想整個事件的經過,包括您是如何與對方接觸、資金如何流動、是否有簽署任何文件等。務必記下所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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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保存所有證據: 這點至關重要。任何能證明您清白的資料都應妥善保存,包括:
- 所有通訊軟體(如LINE、Telegram、Facebook Messenger)的對話紀錄,從頭到尾不要遺漏。
- 銀行匯款單據、轉帳紀錄,或虛擬貨幣的交易紀錄、錢包地址等。
- 任何您與詐騙集團或相關人員的合約、聲明書、文件等。
- 所有能證明您不知情、無辜受騙或被利用的旁證,例如:您曾向他人求證的對話、您被詐騙集團誤導的證據等。
- 積極配合調查,據實陳述: 在警詢或偵訊時,請您務必據實陳述,將您所知的事實完整告知。即使您感到害怕或困惑,也不要編造故事或隱瞞重要資訊,因為任何前後不一的說詞都可能對您不利。詳細說明您與詐騙集團接觸的過程、如何被誘騙、資金如何流向等。強調您對詐騙情事毫不知情,或是您自己也是受害者。您的積極配合與誠實,是爭取清白的重要一步。
結語
成為網路詐騙被告,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但請記住,這不代表您就是有罪的。台灣的法律制度注重證據,只要您能冷靜面對、妥善準備,並積極配合調查,釐清事實,就有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條路或許艱辛,但請保持信心,勇敢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銀行帳戶或虛擬貨幣帳號提供給朋友,卻因此被列為詐騙被告,怎麼辦?
A: 如果您只是將帳戶提供給朋友,但朋友卻將其用於詐騙,您可能被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起訴。關鍵在於您是否「無正當理由」提供,以及您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會被用於不法。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您與該朋友的關係、您提供帳戶的具體原因(例如:代收貨款、協助轉帳等),並證明您當時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帳戶會被用於詐騙。如果能證明您是基於信任或合理的理由提供,且對不法用途完全不知情,這將是重要的抗辯點。
Q: 我的帳戶被警示了,錢是不是就拿不回來了?我該如何處理被警示的帳戶?
A: 帳戶被警示主要是為了阻斷詐騙金流,並非所有被警示的錢都會被沒收。在偵查告一段落後,如果確認您的帳戶確實收到詐騙款項,且您被認定為共犯,款項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所得而遭沒收。但若您能證明自己是受害者或與詐騙無關,且帳戶內的款項有合法來源,仍有機會申請解除警示或發還。您應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提供所有能證明您清白的資料,並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解釋與聲請。
Q: 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虛擬貨幣轉給了詐騙集團指定的地址,這樣會構成洗錢罪嗎?
A: 這正是《洗錢防制法》第14條和第19條可能涉及的範疇。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這筆虛擬貨幣是犯罪所得,以及您的轉移行為是否具備「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目的。如果您能證明自己完全是受騙,或被誤導而進行操作,且對資金的不法性質毫不知情,那麼您可能不構成洗錢罪。但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客觀證據,例如轉移速度、金額、您的動機、是否有異常報酬等,來判斷您是否「應當知情」。建議您提供所有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證明自己也是受害者。
Q: 如果我簽了幣商的「交易聲明書」,裡面有說我報案會被罰錢,我真的要賠償嗎?
A: 根據《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如果這份「交易聲明書」屬於定型化契約,且其中限制您合法報案權利、或將警示帳戶這種公權力行為的後果轉嫁給您,並要求您賠償,則該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法院會考量您與幣商之間議價能力的不對等。因此,即使簽署了這類條款,您也不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您可以向警方或檢察官說明這份聲明書的內容,並主張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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