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錢被騙走怎麼辦?退休族群求償之路,律點通來幫您!
親愛的伯伯、阿姨們,您是否曾被詐騙集團的「高報酬、低風險」話術吸引,投入辛苦存下的退休金,結果卻血本無歸?被騙的滋味,不僅是金錢的損失,更是對信任的打擊。但是,請您不要灰心!台灣的法律提供受害者尋求救濟的途徑。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當您不幸成為龐氏騙局的受害者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爭回公道。
釐清責任:誰該為您的損失負責?
在龐氏騙局中,不只有直接對您施用詐術的主謀,連那些提供幫助的人,都可能要負起法律責任。這在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簡單來說,只要有人故意或過失地不法侵害了您的財產,就應該賠償。而詐騙集團通常是多人分工,不論是策劃者、執行者,甚至是提供人頭帳戶、提款卡、手機門號等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幫助犯」,在法律上都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對您所受的損失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向集團中的任何一人或所有人請求賠償您的全部損失。
您的賠償範圍通常包括您被騙的本金,以及從受騙時或您提告後對方收到訴狀時起計算的法定利息(年息百分之五)。不過,單純的財產損失,法院實務上通常很難請求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把握時機:法律追訴有期限!
時間就是金錢,在法律追訴上更是如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有時間限制的,這就是「消滅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從您知道自己被騙,而且知道是誰騙您的那一刻起,您就必須在2年內採取法律行動,否則您的求償權利可能會因此喪失。這個「知道」的時間點,並不是等到刑事案件判決確定才開始計算,而是您實際察覺受騙並知曉加害人身分時就開始了,所以務必盡早行動。
實務案例:法院怎麼判?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的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案例一:借出帳戶,也要賠錢!
住在南部鄉下的王伯伯,辛苦一輩子存了90萬元準備養老。沒想到,他被一個投資高科技的詐騙集團騙走了這筆錢。警方追查後發現,其中一名年輕的顏先生,雖然不是直接與王伯伯聯絡的詐騙主謀,但他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和手機門號都借給了詐騙集團使用,讓詐騙集團能順利收取王伯伯匯出的款項。法院認為,顏先生的行為是詐騙集團能夠得逞的重要助力,與王伯伯的損失有直接關係,因此判決顏先生必須和詐騙主謀一樣,連帶賠償王伯伯全部的90萬元,還要加上利息。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千萬不要隨便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或手機門號借給別人使用,否則您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兇,並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明知有風險,賠償可能打折!
住在北港的李媽媽,聽到朋友介紹一個投資平台,聲稱每月能獲得非常高的利息。李媽媽雖然心裡覺得「這麼好康的事情,會不會是騙人的啊?」也聽過平台有爭議的風聲,但經不住高報酬的誘惑,還是投入了5萬元。結果,平台果真出事了,李媽媽的錢也拿不回來。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李媽媽在投資前其實已經知道這個平台可能不是合法的,卻還是抱著僥倖的心態投入。因此,法院依照《民法》的規定,認為李媽媽自己也有50%的過失,最後只判決詐騙者賠償李媽媽2萬5千元,而非全額的5萬元。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提醒我們,當面對「高到不合理」的投資報酬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查證。如果明知有風險卻仍抱持僥倖心態,法院可能會認為您對損失的發生也有責任,進而減少您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
實際求償,您可以這樣做!
- 立即報警,並且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一旦發現自己被騙,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立刻向警方報案!當檢察官將詐騙集團成員起訴後,您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這樣做有兩大好處:第一,您可以省下民事訴訟的裁判費用;第二,刑事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將會直接作為民事判決的基礎,對您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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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證據: 所有的匯款紀錄、轉帳明細、與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例如LINE、簡訊、通話錄音)、投資契約書、宣傳單張等等,都是您證明受騙事實和損失金額的關鍵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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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列出所有涉案人員: 除了直接與您接觸的詐騙主謀,別忘了那些提供人頭帳戶、提款卡、或負責招攬投資的業務人員,他們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您可以將他們一併列為求償對象,增加您追回款項的機會。
律點通暖心提醒:
面對詐騙,您不是一個人!雖然追討被騙的錢可能是一條漫長的路,但只要您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積極採取行動,就有機會為自己討回公道。未來在面對任何投資機會時,請務必記住:「高報酬必有高風險!」多一份警惕,少一份遺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騙的錢,如果詐騙集團已經把錢花光了,我還能拿回來嗎?
A: 即使詐騙集團已經把錢花光,您仍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向他們請求賠償。法院會判決他們有賠償責任。但實際能不能拿回錢,會取決於他們未來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如果有發現對方名下有財產,可以考慮聲請假扣押,避免他們脫產。
Q: 除了被騙的本金,我還可以要求詐騙集團賠償我的精神損失嗎?
A: 根據台灣的法律實務,單純因為財產受損而產生的精神痛苦,通常不被認定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情況。除非您的身體健康、名譽等其他人格法益也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且情節重大,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判准精神慰撫金。
Q: 我是在手機通訊軟體上被騙的,只有對話紀錄,這樣算證據嗎?
A: 是的,手機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等)上的對話紀錄,以及通話錄音、簡訊、匯款截圖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這些紀錄可以證明詐騙集團如何對您施用詐術、您受騙的過程以及匯款的金額。請務必將這些證據妥善保存,並在報案時提供給警方和檢察官。
Q: 我家人被騙,但我幫忙匯款了,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A: 如果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單純因為幫助家人匯款而涉入詐騙案,通常不會被認定有法律責任。但如果事後您知道這是詐騙,卻仍繼續協助或提供帳戶等,就可能被視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進而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觸犯刑事責任。因此,務必保持警惕,不要輕易為不明目的的人匯款或提供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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