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詐騙別怕!您的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親愛的網購詐騙被害人,當您發現自己遭受網路詐騙時,那種震驚與無助的感受,我們完全理解。您不是孤單一人,更不是您的錯。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律點通將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看待網路詐騙,以及身為被害人的您,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追回損失。
網路詐騙,在法律上怎麼界定?
網路詐騙在法律上通常構成「詐欺罪」,依據手法和規模,可分為「普通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
- 普通詐欺罪:多發生於一對一的私訊詐騙,刑責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加重詐欺罪:這是網路釣魚詐騙的核心法條。多數網購詐騙,是詐騙者利用網際網路等工具,對不特定或多數人散布虛假訊息來引誘您上鉤,即使後續透過私訊完成交易,也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刑責更重,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 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這代表只要詐騙者在公開平台「廣撒網」行騙,即便只騙到您一人,也可能被判加重詐欺,面臨更重的刑責。
詐騙者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您的錢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詐騙者除了可能被判刑,還必須為您的損失負責。
- 犯罪所得沒收:詐騙者透過詐術取得的錢財,無論是否已花掉,都會被法院命令沒收或追討。即使詐騙者與您達成和解,若未實際全額賠償,未賠償部分仍會被沒收。這是為了徹底剝奪不法利得。
- 請求損害賠償: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詐騙者請求賠償您的財產損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共同詐欺,連帶賠償:若詐騙是集團所為,例如有主謀、車手等分工,只要是為共同詐欺目的,所有成員都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根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您受到的全部損失,可以向詐騙集團的任何一個成員要求「連帶賠償責任」,大大增加您求償成功的機會。
- 調解與和解: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或法院會鼓勵詐騙者與被害人調解和解,促使賠償。詐騙者若積極賠償,在量刑時可能獲得較輕判決。
真實案例:看法律如何實踐
案例一:臉書社團裡的假商品買賣
小華在某臉書社團看到一則商品出售貼文,私訊賣家「阿傑」並匯款後卻沒收到貨。警方調查後,阿傑因在社團公開發文行騙,被認定利用網路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訊息,構成加重詐欺罪。由於阿傑有詐欺前科且符合累犯要件,刑期因此被加重。這個案例顯示,在公開社群平台發布虛假訊息,即便只騙到一人,也可能被判加重詐欺。
案例二:網路二手交易的賠償與沒收
阿明在購物網站看中「小李」刊登的二手物品,匯款後卻沒收到貨。小李被依加重詐欺罪起訴。在訴訟中,小李雖有賠償阿明部分損失,法院也考量其賠償意願而酌情減輕刑期。但法院同時強調,對於小李詐騙所得中未實際賠償的部分,仍必須依法宣告沒收或追討,以徹底剝奪不法所得。此案例提醒我們,積極賠償有助於詐騙者的量刑,但法律對不法所得的追討是持續且徹底的。
我是被害人,現在可以怎麼做?
- 立即報案並蒐集證據:當您發現受騙,請立刻向警方報案。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詐騙訊息截圖、對話紀錄、虛假網站或拍賣頁面截圖、匯款證明、交易紀錄、對方提供的帳戶資訊等。這些證據是偵辦與求償的關鍵。
- 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期間,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詐騙者賠償損失。此舉免繳裁判費,且能與刑事案件一併審理,提高效率。
- 了解共同侵權責任:即使詐騙集團成員聲稱自己只是「車手」或「人頭帳戶」,只要他們參與詐騙,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對您的全部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以向任何一個有能力的詐騙成員請求賠償。
結語:為自己爭取權益,走出陰影
網購詐騙令人痛心,但請您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爭取正義與賠償。勇敢地站出來,配合警方偵辦,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您走出陰影、讓詐騙者得到應有懲罰的重要一步。律點通與您同在,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和堅定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報案後,警察會怎麼辦?
A: 報案後,警方會進行筆錄製作、蒐集您提供的證據、調閱相關金流和通訊紀錄,並追查詐騙者的身份。案件偵查完畢後,會移送給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詐騙者。
Q: 我的錢還拿得回來嗎?
A: 有機會拿回來。您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詐騙者求償,要求他們賠償您的損失。此外,法院也會對詐騙者的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這部分錢財若能追回,也會盡可能發還給被害人。雖然過程可能需要時間,但法律程序提供了追回損失的途徑。
Q: 詐騙集團這麼多人,我要告誰?
A: 您可以對所有參與詐騙的成員提告。根據《民法》的規定,詐騙集團的成員,無論是主謀、車手、或是提供帳戶的人,只要他們是為了共同的詐欺目的而互相配合,都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對您的全部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不必擔心只告到其中一部分人。
Q: 如果詐騙集團的成員說他只是「車手」,我的錢還拿得到嗎?
A: 是的,即使對方只是「車手」,您仍有機會拿回錢。在法律上,車手通常會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並且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這表示他與其他詐騙成員一樣,都必須對您的全部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以向他追討全部的損失,不會因為他聲稱只是車手而影響您的求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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