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網路詐騙被告必看:釐清責任,掌握自保關鍵

網路詐騙被告必看:釐清責任,掌握自保關鍵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詐欺犯罪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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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把帳戶借給朋友/為了貸款/因為感情,怎麼會變成詐騙集團的共犯?」如果你正因網路詐騙案件而面臨司法調查,甚至被起訴,心中的困惑與不安想必難以言喻。從無辜的民眾,一夕之間變成被告,這條路確實艱辛。但請別灰心,了解法律、釐清事實,是您自保的第一步。本文將以白話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網路詐騙案件中,被告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判斷您的主觀意圖,為自己爭取權益。

網路詐騙被告:釐清法律責任,掌握自保關鍵

我可能面臨哪些法律指控?

當您被捲入網路詐騙案件時,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審視您的行為:

1. 刑法:詐欺與幫助犯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如果詐騙集團利用網路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詐騙訊息,或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這就可能構成加重詐欺。即使您不是直接的詐騙主謀,但若被認定為集團成員,也可能被以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論處。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簡單來說,只要詐騙行為符合上述任一加重情況,刑責就會更重。

  • 幫助犯: 在網路詐騙中,許多提供「人頭帳戶」、協助轉帳或提領款項的人,常被論以幫助犯。這表示您雖然沒有直接實施詐騙行為,但您的行為確實提供了協助,讓詐騙得以完成。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法院會審視您是否主觀上認識到對方正在或將要實施犯罪,並以幫助的意思提供助力。

2. 洗錢防制法:洗錢罪

詐騙集團為了隱匿不法所得,會透過多層次的金流轉移,例如將詐騙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再指示提領或轉匯。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即使您只是單純提供帳戶,只要該款項是來自詐欺犯罪,且您的行為符合洗錢的定義(例如收受、持有或使用這些不法所得),就可能被追究洗錢罪責。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

如果詐騙集團符合「三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的定義,那麼參與其中的成員,即使未直接實施詐欺行為,也可能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

關鍵在於「主觀犯意」:您是故意還是無辜?

在所有詐騙相關案件中,法院最重視的就是您的「主觀犯意」——也就是您在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時,心裡到底知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

  • 故意 (Intent)
  • 直接故意:您明確知道提供帳戶是為了詐騙,並希望詐騙成功。
  • 不確定故意 (未必故意):這是判斷「人頭帳戶」提供者是否構成幫助犯或洗錢罪的關鍵。您可能沒有直接希望詐騙發生,但您預見到您的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卻容任其發生,也就是「算了,隨便他們用吧」的心態。

《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背景、是否獲取報酬、對話內容、事後行為(如是否立即報警)等客觀情狀,來推斷您當時是否有這種「容任」的心態。

  • 過失 (Negligence): 您可能預見到有風險,但確信結果不會發生,缺乏「容任」的意欲。例如,您覺得對方說詞有點怪,但對方信誓旦旦保證沒問題,您也就相信了。**請注意,刑法不處罰過失幫助詐欺。**這表示,如果您只是因為疏忽、輕信而導致帳戶被利用,且沒有「容任」不法的意圖,就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實際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了解法院在判斷「人頭帳戶」提供者是否有罪時,會如何審視其主觀意圖:

案例一:深陷感情騙局,帳戶被利用卻獲判無罪

一位長期旅居國外的劉小姐,在感情低潮時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一位自稱「Michael」的男子。兩人感情迅速升溫,甚至談及婚嫁。劉小姐深信對方是為了在台灣進行合法的比特幣投資,因此依照「Michael」的指示,提供了自己的金融帳戶供他人匯款,並協助提領款項購買比特幣轉至指定錢包。後來,這些款項被證實是詐騙所得,劉小姐因此被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罪。

法院判決與啟示: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法院認為,劉小姐長年旅居國外,對國內詐騙手法不熟悉,且當時深陷於對方所營造的感情關係中,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是進行合法投資。此外,劉小姐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報酬,且其對話內容也顯示她確實相信對方。法院強調,詐騙手法多變,受騙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並非必然相關,若劉小姐確有容任不法之意,不會在未獲任何報酬下配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會深入審查行為人的背景、與詐騙者的互動細節,以判斷其是否具有「預見且容任」的故意。

案例二:急需貸款,誤信「美化金流」而獲判無罪

陳先生因急需資金且信用不佳,透過網路尋求代辦貸款業者協助。對方聲稱可以「美化帳戶」製造金流,以利他順利取得貸款。陳先生聽信了這番說詞,提供了銀行帳戶,並依照指示提領匯入的款項。然而,當他察覺有異後,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並報警。陳先生因此被檢察官起訴幫助詐欺罪。

法院判決與啟示: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法院認為,陳先生的辯詞與其曾遭銀行拒貸的事實相符,且代辦業者提供的對話內容和合約書看似正規,足以使不熟悉法律金融者誤信。最重要的是,陳先生在察覺有異後立即報警,顯示其主觀上不希望帳戶遭犯罪使用,而非提供帳戶或提領當下即知悉或預見不法。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主觀犯意的認定需綜合判斷,特別是對於因急需用錢而尋求貸款,被「美化帳戶」等話術欺騙的民眾。發現異常後立即採取行動,是證明自己清白的重要證據。

我該如何應對?給網路詐騙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不幸成為網路詐騙案件的被告,以下建議或許能幫助您釐清狀況,為自己爭取權益:

  • 回想並記錄所有細節: 仔細回想您與詐騙集團接觸的整個過程,包括時間、地點、對話內容(文字訊息、語音通話)、對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您提供資料的動機、是否有收到任何報酬等。這些細節將是證明您主觀意圖的關鍵。

  • 保存所有證據: 無論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匯款紀錄、合約書、甚至是您當時查詢相關資訊的瀏覽紀錄,都請務必完整保存。這些都是證明您當時認知與行為的重要依據。

  • 說明您的「合理相信」 : 在偵查或審理過程中,您需要向檢察官或法官清楚說明,您當時為何會相信對方的話術,以及您當時的行為是基於什麼樣的「合理相信」。例如,您是否真的相信對方是合法公司?是否真的認為這是正常的貸款流程?

  • 強調事後行為: 如果您在發現異常後,有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報警、或嘗試聯繫銀行止付等行為,務必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這些積極的補救行為,能有效證明您主觀上並無犯罪意圖,而是被利用的被害人。

  • 理解「警示帳戶」的影響: 您的所有銀行帳戶(包括其他銀行)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導致無法進行提款、轉帳、匯款等金融交易,也無法申請新的金融服務(如開戶、貸款、信用卡)。這會嚴重影響您的日常生活和信用紀錄。警示帳戶通常會維持兩年,若案件未結或有其他原因,可能會延長。

結論:釐清真相,為自己發聲

面對網路詐騙的指控,您可能會感到無助與恐懼。但請記住,司法程序會審視所有證據,特別是您的主觀意圖。透過仔細回想、保存證據、清楚說明,並強調您在發現異常後的積極作為,您將更有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條路或許漫長,但釐清真相,為自己發聲,是您應得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帳戶借給朋友,為什麼會變成詐騙共犯?

A: 即使是借給朋友,若該帳戶最終被用於詐騙,您仍可能被檢警調查。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或「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卻「容任」其發生。法院會審視您與朋友的對話內容、您是否從中獲利、以及您對帳戶用途的認知程度。若能證明您完全不知情且無預見可能性,則有機會爭取無罪。

Q: 我被騙了錢,又被當成詐騙被告,該怎麼辦?

A: 許多人頭帳戶提供者本身也是詐騙被害人。您需要向檢警詳細說明您被詐騙的過程,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證明您是受害者而非共犯。特別要強調您當時為何會相信對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合法性,以及您在發現異常後是否有立即報警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Q: 我提供帳戶後,發現不對勁,立即報警有用嗎?

A: 當然有用!在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是證明您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的重要證據。這顯示您不希望帳戶被用於不法,且積極採取了避免損害擴大的行動。法院在判斷您的主觀犯意時,會將這些事後行為納入考量。

Q: 警示帳戶對我的生活會有什麼影響?

A: 您的所有銀行帳戶(包括其他銀行)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導致無法進行提款、轉帳、匯款等金融交易,也無法申請新的金融服務(如開戶、貸款、信用卡)。這會嚴重影響您的日常生活和信用紀錄。警示帳戶通常會維持兩年,若案件未結或有其他原因,可能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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