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姻詐騙:家人受騙傷財,如何釐清法律權益?

婚姻詐騙:家人受騙傷財,如何釐清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詐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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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家人,面對婚姻詐騙,您不孤單

當您或身邊的家人不幸遭遇「婚姻詐騙」時,那種椎心刺骨的痛,不僅是情感上的背叛,更可能伴隨著嚴重的財物損失。在徬徨無助之際,您或許會想:「這算詐欺嗎?錢還拿得回來嗎?該怎麼辦?」

別擔心,我們「律點通」理解您的困惑與焦慮。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心境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婚姻詐騙」的真相,幫助您釐清權益,找出應對之道。

婚姻詐騙,法律上到底是什麼?

您會發現,台灣的法律並沒有一個直接叫做「婚姻詐騙罪」的條文。一般我們俗稱的「婚姻詐騙」,其實可能涉及到兩種主要的法律罪名:一種是針對「婚姻有效性」的詐騙,另一種則是「假結婚真詐財」的詐欺取財罪。它們的構成條件和適用情況,可說是截然不同。

針對「婚姻本身」的詐騙:《刑法》第238條 詐術結婚罪

這條法規非常嚴格,通常不適用於單純的感情欺騙。

《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罪名指的是,對方施展騙術,讓您家人簽訂了一段「在法律上本來就是無效,或是可以被撤銷」的婚姻,而且這個婚姻最終也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無效或撤銷了。例如,對方明明已經結婚卻又跟您家人結婚(重婚),或隱瞞與您家人有親屬關係而結婚,並且利用這些事實來騙婚。這種情況下,重點在於「婚姻本身的法律效力」是否因為詐術而受到影響。

以結婚為名,行詐財之實:《刑法》第339條 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

這才是實務上,多數「婚姻詐騙」案件會被討論的重點!當對方假借結婚名義,其真正目的是為了不法取得您家人的金錢或財物時,就可能構成此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罪名需要符合幾個關鍵點:

  • 對方從一開始就想騙錢: 這叫做「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對方一開始就打定主意要騙取財物,結婚只是個幌子。
  • 對方施展騙術: 他用說謊、隱瞞或假裝的方式來欺騙您家人。
  • 您家人被騙而付錢: 因為相信對方的謊言,您家人因此交付了金錢、貴重物品,或是讓對方獲得了其他財產上的好處(例如:幫對方還債)。
  • 造成財物損失: 您家人因此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

這條罪名的核心在於「錢財的損失」與「對方騙術」之間的直接關聯。

實務案例解析:感情與詐欺的一線之隔

讓我們先來看看幾個真實發生的故事,幫助您更清楚地分辨:

故事一:感情被騙,錢財損失難追討?

小雅(化名)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小陳(化名),小陳謊稱單身,並以結婚為前提與小雅交往。交往期間,小陳多次以母親開刀、未帶證件等理由,向小雅索取高鐵、住宿費用,甚至收了小雅給的紅包。後來小雅發現小陳根本已婚,所謂的結婚承諾全是謊言。小雅心痛之餘,向法院提告詐欺。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法院認為,小陳雖然隱瞞已婚身分,欺騙了小雅的感情,但小雅所支付的費用和紅包,主要是出於對小陳的「感情投入」或「自願贈與」,而非小陳「設計騙取」財物。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小陳從一開始就只是為了騙錢,單純的感情欺騙,不一定會構成刑事詐欺罪。

給家人的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了,感情因素造成的金錢付出,與刑事詐欺之間有著細微的界線。關鍵在於,對方是否「自始」就有不法取得財物的意圖。

故事二:假意結婚,真為詐財

王媽媽(化名)喪偶後,渴望再婚找到歸宿。透過友人介紹,她認識了張先生(化名)。張先生不斷對王媽媽甜言蜜語,表示願意與她結婚,並多次以「要購買店面、裝修房屋」等名義,向王媽媽索取金錢,前後總共拿走了將近三百萬元。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認定張先生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法院認為,張先生以結婚為誘餌,但其真正的意圖是為了不法取得王媽媽的財物,且王媽媽確實因為相信張先生的結婚承諾而交付了金錢。張先生的行為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給家人的提醒: 這個案例是典型的「假結婚真詐財」。與前一個案例相比,張先生的「不法所有意圖」更為明確,他將結婚當作工具,目的就是為了取得財物,而非單純的感情糾葛。

家人受騙後,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這樣的情況,除了心疼,更重要的是積極面對,為家人爭取權益。以下是您可以考慮採取的行動方向:

1. 完整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任何能證明對方詐騙行為和財物損失的資料,都請盡可能蒐集並妥善保存:

  • 對話紀錄: 訊息、通訊軟體(LINE、微信)、電子郵件中提及結婚承諾、借款理由、金錢往來的對話。
  • 金錢往來證明: 匯款單、轉帳紀錄、提款明細、借據、收據等,務必清楚標示金額和日期。
  • 錄音/錄影: 若有機會,錄下對方承認詐騙、謊言或金錢用途的對話內容。
  • 其他相關文件: 結婚照片、婚紗照、喜帖、對方提供的假身分證件、假契約等。
  • 證人: 任何知情且願意作證的親友。

2. 釐清對方「不法所有意圖」

刑事詐欺的關鍵,在於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打算騙錢。您可以回想對方在交往初期是否有異常的行為:

  • 是否急於要錢,且理由多變、牽強?
  • 是否對自身背景、家庭狀況說法反覆或模糊?
  • 是否從未實際履行結婚承諾,或一直推託?
  • 是否在取得金錢後態度驟變,甚至人間蒸發?

這些線索都有助於證明其不法意圖。

3. 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

如果對方確實構成刑事詐欺,除了刑事追訴外,您還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被騙走的財物。即使刑事部分最後不成立,若能證明對方有不當得利或損害行為,仍可在民事上要求賠償。

結語:為家人,我們一起面對

婚姻詐騙對被害人及家屬的身心打擊都非常巨大。請記住,這不是您家人的錯,而是詐騙者的惡意行為。雖然法律程序的過程可能漫長且複雜,但透過積極蒐證、釐清事實,為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是我們能做的重要一步。請保持警覺,也請相信,法律將為正義提供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家人遇到這種事,可以告他詐欺嗎?

A: 是否能告詐欺,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以及您家人是否因「詐術」而產生「財物損失」。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假借結婚名義要錢,且您家人因此交付財物,則構成詐欺的機會較大。單純的感情欺騙,若無涉及財物損失或損失非直接因詐術導致,則難以構成刑事詐欺。

Q: 哪些證據對提告最有用?

A: 最關鍵的證據是能證明「金錢往來」與「對方詐術」之間關聯性的資料。例如:匯款紀錄、轉帳明細、借據、收據、通訊軟體(LINE、微信)中提及結婚承諾及索取金錢的對話、錄音錄影(若有)、以及任何能證明對方身份造假或隱瞞事實的文件。證據越完整,越有利於主張權益。

Q: 如果對方只是說會結婚,但後來沒結,錢拿不回來嗎?

A: 這取決於錢的性質。如果對方只是單純不履行結婚承諾,而您家人支付的費用是交往期間的「贈與」或「共同花費」,則較難以詐欺罪追討。但若能證明對方是利用「會結婚」這個承諾為誘餌,從一開始就意圖騙取金錢(例如:以結婚為名義不斷要求匯款大筆金錢),那麼即使最後沒結婚,仍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Q: 除了刑事,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A: 是的,即使刑事詐欺不成立,您仍可考慮循民事途徑追討財物。例如,若對方不當取得財物,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若對方行為造成您家人的財產損害,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與刑事不同,即便刑事無罪,民事上仍可能有機會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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