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愛變謊言:婚姻詐騙的法律真相與自保指南

愛變謊言:婚姻詐騙的法律真相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詐欺法律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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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經深陷一段感情,以為找到了此生的伴侶,卻發現這一切都只是精心策劃的騙局?當愛變成謊言,金錢被無情詐取,那份傷痛和迷茫,讓您不知所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我們將帶您深入了解在台灣,面對婚姻詐騙時,法律能如何保護您,以及您可以採取哪些實際行動。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婚姻詐騙的法律構成要件,區分感情糾紛與刑事詐欺,並提供實用的自我保護與求助指南。

揭開婚姻詐騙的法律面紗

在台灣的法律中,並沒有一個直接叫做「婚姻詐騙罪」的獨立罪名。當我們談論婚姻詐騙時,通常是指行為人利用結婚的承諾或幌子,來進行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的行為,這在刑法上會構成詐欺罪。此外,民事法律也能提供您追回損失的途徑。

刑事法規的核心:詐欺取財罪

最核心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39條。其中,詐欺取財罪是最常見的適用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要構成這個罪,必須符合幾個關鍵要件:

  • 不法所有意圖: 詐騙者從一開始就打算不法占有您的錢財。這是區分感情變質和詐欺的關鍵。
  • 施用詐術: 詐騙者使用了欺騙的手段,例如謊稱要結婚、隱瞞真實身份(如已婚)、或虛構各種需要錢的理由(買房、治病、投資等)。
  • 您陷於錯誤: 您因為相信了對方的謊言,而產生了錯誤的判斷。
  • 您交付財物: 您基於這個錯誤的判斷,將錢財交給了對方。
  • 因果關係: 您的財物損失,是直接因為對方的詐術所導致。

民事法規的追償途徑

除了刑事責任,您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追回損失:

  • 《民法》第92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撤銷): 如果您是因受騙而將財物贈與對方,可以主張撤銷該贈與。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若對方無法律依據卻取得了您的財物,您可依此要求對方返還。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釐清界線:感情欺騙與刑事詐欺

許多人會問:「對方只是變心,也算詐騙嗎?」這正是婚姻詐騙案件中最難判斷的部分。司法實務上,法院會非常嚴謹地審查,究竟對方是單純的感情欺騙(例如隱瞞已婚身份、腳踏多條船、最終未履行結婚承諾),還是從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真意,僅以結婚為手段來詐取您的財物。後者才構成詐欺罪。如果只是感情變質或隱瞞已婚身份但沒有詐財意圖,通常不構成刑事詐欺。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幫助您更清楚地分辨:

案例一:當「愛」只是詐財的幌子

一位單身的陳女士,渴望再婚。她在網路認識了林先生,林先生甜言蜜語,承諾會與她共組家庭。交往期間,林先生以各種理由向陳女士借錢,包括「要買店面做生意」、「家裡房子要裝修」等。陳女士深信不疑,陸續匯出數百萬元。然而,當錢到手後,林先生卻開始避不見面。法院審理後發現,林先生從一開始就沒有與陳女士結婚的真意,所有的承諾都只是為了取得財物的詐術。最終,林先生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的打算,只是把結婚當作誘餌,並虛構理由向您索取財物,這就可能構成詐欺罪。法院會仔細審查金錢往來的性質和對方的真實意圖。

案例二:感情受騙與法律詐欺的界線

張先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王小姐,兩人很快墜入愛河,並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張先生雖然隱瞞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但兩人確實有過一段感情。交往期間,王小姐陸續為張先生支付了高鐵費、住宿費,也曾贈送紅包。後來,張先生被揭穿已婚身份,王小姐憤而提告詐欺。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無罪。法院認為,張先生雖然欺騙了感情,隱瞞了婚姻事實,但這屬於感情不忠,而非刑法上的詐欺。王小姐所支付的費用,多是基於感情因素的付出,難以證明張先生從一開始就有詐取財物的意圖,也無法證明這些費用是直接因詐術而交付。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單純的感情欺騙(如隱瞞已婚、劈腿)不一定構成刑事詐欺。法律上最關鍵的是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存有不法佔有您財物的意圖,且您的財物損失是直接因為對方的詐術所導致。結婚自由包含選擇是否結婚的權利,不能因為最終未能結成連理,就將交往期間的付出都視為詐欺。

勇敢行動:您的權益與實用建議

面對婚姻詐騙,您不是孤單一人。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建議:

  • 保持警覺,仔細觀察: 對於交往初期就頻繁要求金錢,或以各種緊急理由(例如親人急病、投資機會、購置房產等)索取大筆款項的對象,務必提高警覺。
  • 完整保留所有證據:
  • 金錢往來紀錄: 匯款單、轉帳明細、借據、收據等。
  • 通訊紀錄: LINE、微信、Messenger、電子郵件的聊天內容,尤其是對方承諾結婚、索要金錢的對話。
  • 錄音、錄影: 任何能證明對方詐欺意圖的對話。
  • 人證: 若有親友曾見證對方的結婚承諾或金錢索求,也可請他們作證。
  • 區分感情與金錢: 在感情中涉及大筆金錢往來時,務必更加謹慎。對於任何借貸或投資,建議簽訂書面協議。
  • 尋求專業協助: 若您懷疑自己受騙,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尋求律師的法律諮詢。律師可以協助您評估案件是否構成詐欺罪,並指導您後續的法律行動。

結論:讓正義為您發聲

婚姻詐騙的傷痛難以言喻,但法律可以成為您療癒和追討權益的工具。請記住,區分「感情糾紛」與「刑事詐欺」的核心,在於對方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以及您的財物損失是否直接源於對方的詐術。收集證據、及時求助是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黑暗中點亮一盞燈,找回屬於您的正義與平靜。您有權利為自己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姻詐騙與一般感情糾紛有什麼不同?

A: 婚姻詐騙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的真意,而是以結婚為幌子,虛構理由來詐取您的財物。如果是單純的感情變質、隱瞞已婚身份但沒有詐財意圖,或只是未能履行結婚承諾,通常屬於感情糾紛,不構成刑事詐欺。關鍵在於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

Q: 我如何證明對方有詐欺的「不法所有意圖」?

A: 證明意圖是困難的,需要綜合判斷。您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對方是否有同時與多人承諾結婚、索要金錢後是否立即失聯、是否有虛構事實(如謊稱生病、投資、購屋)來索財、金錢往來的性質是否與結婚相關(如聘金、婚禮費用),以及是否有任何跡象表明對方從未打算與您建立真實婚姻關係。

Q: 如果我沒有書面借據,只有聊天紀錄,還能提告嗎?

A: 即使沒有書面借據,聊天紀錄(如LINE、微信對話)、匯款紀錄、錄音、錄影,以及證人證詞等,都是重要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相互補強,證明對方的詐術和您的金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建議您將所有可用的數位證據截圖或備份。

Q: 除了刑事訴訟,我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追回損失嗎?

A: 是的,即使刑事詐欺罪最終未能成立,您仍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不當取得的財物,或者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舉證要求相對刑事訴訟較低,但仍需充分的證據支持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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