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姻糾紛遭控詐欺?法律解析與自保指南

婚姻糾紛遭控詐欺?法律解析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詐欺罪婚姻法律
LINE

你被控婚姻詐欺?別慌,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身處婚姻糾紛,甚至被指控涉及「婚姻詐騙」,這無疑會讓人感到焦慮與無助。你可能不清楚自己是否真的觸犯了法律,也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將為你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在婚姻詐騙上的規範,幫助你釐清自身處境,了解法律對「詐欺」的認定標準,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詐欺罪的關鍵:「從一開始就想騙錢的意圖」

當你被指控「詐欺」,最核心的關鍵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規定。這條文是這樣說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詐欺罪的成立,最重要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這意味著,從一開始,行為人就沒有履行承諾或契約的意願,而是設計好要用虛假的事實來騙取他人的財物。如果只是服務不周、廣告誇大,但你實際上仍有提供服務或履行約定,即使結果不如人意,法院通常會傾向認定為民事上的消費糾紛,而非刑事詐欺罪。

這對你來說非常重要:如果你的行為是「有做,但做不好」或「有協助,但結果不如預期」,而非「從頭到尾都只想騙錢,根本沒打算做」時,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可能就不符合。

跨國婚姻媒合的法律紅線:別誤觸行政罰則

如果你被指控的內容,還包含協助他人進行跨國婚姻媒合,那麼你更需要了解我國對這類行為的嚴格限制。這主要規範在《入出國及移民法》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

  • 營業項目禁止:無論是公司、商號或個人,都不能將跨國(境)婚姻媒合列為營業項目。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1項:「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婚姻或收養,其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 報酬禁止:任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都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無論是服務費、包辦費、佣金等,都不行。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 廣告禁止:任何形式的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包括網路廣告,都被禁止刊登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請注意: 違反上述規定,通常會面臨高額的行政罰鍰(罰錢),這與刑事上的詐欺罪是不同的法律責任。你可能同時面臨這些行政裁罰,但這並不直接代表你構成刑事詐欺罪。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怎麼看,對你有何啟示?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在面對類似案件時,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誇大廣告不等於詐欺?

想像一下,林先生一心想找個海外伴侶,看到網路上某「婚姻顧問」的廣告說得天花亂墜,保證快速又成功。他付了一筆不小的「服務費」。這家顧問確實也幫他安排了出國見面、辦理部分手續。然而,婚姻最終還是失敗了。林先生氣憤地控告顧問詐欺。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這家顧問的廣告確實誇大不實,而且他們收取費用也違反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會面臨行政罰鍰),但他們確實有實際協助林先生進行媒合、辦理手續。因此,法院認為,這屬於顧問在服務上的瑕疵或誇大,是消費糾紛,很難認定顧問從一開始就抱著「不提供任何服務、純粹騙錢」的「不法所有意圖」。最終,顧問可能因違反行政法規被罰款,但並未被判詐欺罪。

啟示: 如果你被指控詐欺,但你確實在過程中提供了實際的協助或服務,即使結果不盡人意,這將是辯護的重要依據。關鍵在於你「有沒有想騙錢的意圖」。

案例二:外籍配偶跑了,媒合者要負責嗎?

再來看一個案例。張先生透過某位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大陸女子並結婚。沒多久,這名女子就離家出走,甚至從事了不當行為。張先生認為,那位朋友沒有善盡把關責任,應該賠償他的損失,於是提告求償。

法院審理後指出,張先生在結婚前有親自與女子見面,確認結婚意願,且移民署的面談也未發現異常。法院強調,婚姻的締結與維繫涉及當事人雙方自由意願及多種個人因素,媒合者很難完全保證婚姻成功或配偶未來的行為。除非能證明媒合者明知對方無結婚真意,卻故意促成這段婚姻以從中獲利,否則法院通常會傾向認定這是個人婚姻關係的破裂,而非媒合者的責任。同時,相關法律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維護國家安全、防止人口販運,而非直接保障受媒合當事人的個人權益,這也使得民事求償的難度較高。

啟示: 如果你協助了婚姻媒合,但婚姻最終失敗是因對方行為或個人因素,法院通常不會直接歸責於你。除非有證據顯示你「明知」對方沒有結婚真意,還刻意促成詐騙,否則民事求償的成功率較低。

結論:面對指控,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婚姻詐欺的指控,請務必保持冷靜,並理解以下幾點:

  • 區分刑事與行政責任: 即使你涉及了跨國婚姻媒合且有收取費用或刊登廣告,這多半是行政罰鍰問題(罰錢),不一定構成刑事詐欺罪。詐欺罪的關鍵在於「不法所有意圖」。
  • 釐清「意圖」是關鍵: 法院在判斷詐欺罪時,會著重審查你是否有從一開始就想騙錢、完全不提供服務的意圖。如果你有實際提供服務或協助,這對你的辯護非常有利。
  • 保存所有證據: 無論是與對方的溝通紀錄、匯款憑證、任何服務證明、或是你協助辦理的文件,都請務必妥善保存。這些都是證明你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的重要證據。
  • 了解民事求償的難度: 如果對方提出民事求償,請了解,除非能證明你有故意或過失,且你的行為與對方的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否則對方要成功求償的舉證難度較高。

被指控是個沉重的負擔,但理解法律、掌握證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的處境,並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指控婚姻詐欺,但我只是好心介紹,沒有要騙錢,這樣還會被判刑嗎?

A: 如果你只是好心介紹,且沒有從中收取任何形式的報酬,也沒有與詐騙方共謀、明知對方無結婚真意而刻意促成,則通常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詐欺罪的核心是「不法所有意圖」,即從一開始就打算騙取財物。如果你沒有這個意圖,且未從中獲利,你的行為較難被認定為詐欺。但若你協助了違法的媒合行為(如收取費用),則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Q: 如果對方說我收了介紹費,但我只是收一些代辦手續費,這算違法嗎?

A: 是的,這仍然可能違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明確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這裡的報酬,廣義上包含任何因媒合服務而收取的對價,無論名義是「介紹費」、「服務費」還是「代辦手續費」,只要與媒合行為相關並有營利性質,都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並處以行政罰鍰。

Q: 對方說要告我民事賠償,我該怎麼處理?

A: 面對民事求償,你需要準備好相關證據來證明你並無過失或故意侵害對方的權利。法院在民事求償上,會要求對方證明你的行為有「故意或過失」,且與其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你需要收集所有能證明你已盡力、或與對方損害無直接關聯的證據,例如:雙方溝通紀錄、你協助辦理的文件、證人證詞等。如果對方訴求過高或不合理,你也可以提出抗辯。

Q: 我該怎麼證明我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A: 證明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的關鍵是展現你的行為並非從一開始就為了詐騙。你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 實際服務證明: 任何證明你確實有為對方進行媒合、安排會面、協助辦理文件、提供諮詢等服務的紀錄。 2. 溝通紀錄: 與對方或媒合對象的所有對話紀錄(訊息、通訊軟體、郵件等),顯示你的溝通內容是基於真誠協助,而非詐騙。 3. 金流證明: 如果有金錢往來,證明這些款項是用於實際開銷或服務,而非不法所得。 4. 證人證詞: 如果有其他人可以證明你的誠意或你的行為模式並非詐欺,他們的證詞也會有幫助。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