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假結婚真詐財被告?掌握關鍵,釐清您的法律權益

假結婚真詐財被告?掌握關鍵,釐清您的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婚姻法律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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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因為「假結婚真詐財」案件而面臨法律挑戰嗎?

如果您正因為被指控涉及「假結婚真詐財」案件,而感到困惑、焦慮,甚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請您先冷靜下來。這類案件不僅涉及婚姻關係的有效性,更可能牽涉到嚴重的刑事責任。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剖析這類案件的法律面向,幫助您釐清現況、理解您的權益,並提供務實的應對建議。

假結婚案件,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

「假結婚真詐財」案件通常會同時觸及民事與刑事責任。了解這些法律條文,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民事責任:婚姻關係的有效性

假結婚的核心問題,在於婚姻的「真實性」。

  • 《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白話解釋: 婚姻,是兩個人基於真實情感,願意共同生活、互負夫妻義務的承諾。如果雙方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結婚的意願,只是為了某個特定目的(例如:為了取得居留權、工作權,或純粹為了金錢利益)而辦理結婚登記,那麼這樣的「結婚意思表示」就是虛假的。依照這條法律,這種虛假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即使您們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了,法律上仍然可能不承認其效力。

刑事責任:您可能面臨的刑罰

除了民事上婚姻無效外,假結婚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導致刑事責任。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白話解釋: 如果您明知沒有結婚的真實意願,卻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導致公務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不實的結婚資訊記載在您的戶籍資料上,這就可能觸犯此罪。此罪旨在保護公文書的正確性與公信力。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不實文書

白話解釋: 如果您持著上述透過假結婚取得的戶籍謄本、身分證等不實證明文件,向移民署、外交部等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居留、簽證或辦理其他業務,就可能構成此罪。這通常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後續行為。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及第79條:非法入境相關處罰

白話解釋: 許多假結婚案件的目的是為了讓大陸地區人民或其他外籍人士非法進入臺灣。如果您涉及此類行為,可能會觸犯本條例,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高的刑罰(若有營利目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如何判斷「結婚真意」?

「結婚真意」是判斷假結婚案件的關鍵。這是指雙方必須有建立永久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家庭、互負夫妻義務的真實意願。由於「真意」是內心的想法,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客觀事證來判斷:

  • 認識與交往過程: 認識時間長短、如何認識、是否曾共同生活。
  • 生活互動細節: 是否同居、共同居住、共同扶養子女、家務分工、是否與親友互動。
  • 金錢往來: 是否有異常的金錢支付(如收受「結婚報酬」)、共同財產的狀況。
  • 行為前後一致性: 您與對方對於結婚細節、生活狀況的陳述是否一致。
  • 其他動機: 除了情感因素外,是否存在明顯為了取得身分、工作權或金錢的非婚姻目的。

重要提醒: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您有罪,且證明程度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如果證據不足,法院應判您無罪。

實際案例,真實借鏡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在判斷假結婚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被認定為假結婚的啟示

王先生和李小姐經人介紹,很快就在大陸辦理了結婚手續,並在臺灣登記。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李小姐曾證稱她因為有債務問題,與王先生協議假結婚,並收取了一筆「報酬」。此外,王先生來臺後,兩人幾乎沒有同住過,對彼此的生活細節也說不清楚,陳述前後不一。法院綜合這些證據,認定王先生和李小姐並無真實的結婚意願,僅是為了讓王先生能合法來臺。最終,王先生被認定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不實文書」等罪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法院會深入檢視雙方的實際關係,包括金錢往來、同居狀況、對彼此的了解程度,以及陳述的一致性。任何與真實婚姻常情不符的跡象,都可能成為不利的證據。

案例二:無罪判決的關鍵

張先生與劉小姐經人介紹認識,在大陸結婚後,劉小姐入境臺灣並辦理登記。檢察官懷疑他們是假結婚,目的是讓劉小姐非法入境打工。然而,在偵查和審理過程中,張先生和劉小姐都堅稱是真實結婚。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劉小姐確實有改善家中經濟的動機,但她每月固定返家探視張先生及其家人,也資助了部分生活費。張先生為了結婚甚至自行負擔了赴大陸的費用及仲介費,這與一般假結婚「人頭新郎」會收取報酬的情況不同。此外,張先生的家人對劉小姐未能幫忙家務表示不滿,反而更證明了他們是真實的家庭關係。法院最終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存在瑕疵和疑義,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因此判決無罪。

這個案例點出關鍵: 即使婚姻中存在經濟考量,也不必然代表沒有結婚真意。法院會非常謹慎,要求檢察官提出充分的證據來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如果證據不足,或者雙方的行為與真實婚姻的常情並無顯著悖離,仍可能獲得無罪判決。

您的下一步:務實的法律建議

如果您正身處這類案件中,以下是一些務實的建議:

  • 冷靜應對,切勿慌張: 收到傳票或調查通知時,先了解您所面臨的具體指控。
  • 誠實面對,謹慎陳述: 在接受調查或訊問時,務必在專業人士的陪同下進行。避免在不了解法律情況或精神壓力下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所有陳述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 釐清「結婚真意」: 回想您與對方的相識、交往、共同生活等細節。如果您確實有真實的結婚意圖,請思考有哪些客觀證據可以證明(如:共同生活的照片、通訊紀錄、親友證詞、共同支出證明等)。
  • 區分「經濟動機」與「無結婚真意」: 許多跨國婚姻確實會考慮到經濟因素,但這與「完全沒有結婚真意」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您的婚姻中存在經濟考量,但您確實有建立家庭的意願,這是可以向法院說明的。
  • 不隨意承認或否認: 在不清楚狀況前,不要隨意承認您不理解的罪名,也不要為了逃避而說謊。這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結論

面對「假結婚真詐財」的指控,您可能會感到壓力重重,甚至對未來感到迷茫。但請記住,法律程序的存在,是為了釐清事實、保障您的權益。了解相關法律條文、法院的判斷依據,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據,是您應對這場挑戰的關鍵。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而您的真實情況,將是決定案件走向最重要的因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如何判斷我是否有「結婚真意」?

A: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與對方的相識過程、交往時間、是否同居、是否有共同生活事實、金錢往來是否正常、是否告知親友結婚事實、以及您們對彼此生活狀況的了解程度等。如果這些客觀事實顯示您們有共同經營家庭、互負夫妻義務的意願,即使有其他動機(如經濟考量),法院仍可能認定您有真意。

Q: 如果我被指控「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我該怎麼辦?

A: 這個罪名的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為不實事項卻「使」公務員登載。如果您確實有真實結婚的意圖,或對相關流程、資訊不了解,應向檢察官或法官清楚說明。同時,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有犯罪意圖。

Q: 我如果真的收了錢,是不是一定會被判有罪?

A: 收取金錢確實是法院判斷假結婚的重要參考依據,因為這可能證明您有營利或不法目的。然而,這並非單一的絕對證據。法院仍會綜合其他證據,例如您是否真的與對方共同生活、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收受金錢等,來判斷您是否有結婚真意。建議您誠實說明金錢往來的具體情況與原因。

Q: 如果我的配偶否認假結婚,我該如何自保?

A: 如果您的配偶否認,您需要積極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沒有結婚真意,或證明您本身有被欺騙、脅迫等情況。例如,對方從未與您共同生活、僅利用您的身分、有異常的金錢要求或往來紀錄、或曾有非婚姻目的的對話紀錄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您釐清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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