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詐騙受害者?法律教您如何爭取權益!
親愛的您,此刻的心情想必是百感交集,既有被欺瞞的痛苦,也有對未來的迷茫。當您發現自己深陷感情詐騙的泥沼,所有曾有的信任與愛意,都成了詐欺者利用的工具時,請您務必知道:這不是您的錯!
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所承受的傷害,並希望透過這篇文章,為您點亮法律的明燈,讓您清楚知道在台灣,您可以運用哪些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公道,找回屬於您的權益。
什麼是感情詐騙?法律怎麼看?
在法律上,感情詐騙若涉及婚姻關係,通常被稱為「婚姻詐欺」。這指的是一方為了達到結婚目的,刻意隱瞞或虛報一些足以影響您是否願意結婚的「重要事項」,導致您在錯誤的認知下與對方步入婚姻。那麼,法律上如何界定這些「重要事項」呢?
台灣《民法》針對因詐欺而結婚的情況,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
《民法》第997條 (因詐欺或脅迫而結婚之撤銷)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您的婚姻是建立在對方欺騙的基礎上(例如隱瞞真實身份、婚姻狀況、重大疾病等),您可以在發現被騙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這段婚姻。
然而,並非所有謊言都構成「重要事項」。例如,實務上通常認為對財產狀況、收入多寡的虛偽陳述,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足以影響婚姻本質的「重要事項」。因為法院認為,夫妻同心協力白手起家者所在多有,資產多寡並非婚姻本質不可或缺的條件。這表示,單純因對方謊稱有錢而結婚,可能難以依此條文撤銷婚姻。
受騙上當了,我可以怎麼做?
即使婚姻無法撤銷,或您並未結婚,只要您因詐騙行為受到損害,法律依然有途徑為您討回公道。
1. 民事求償:爭取您的財產與精神損失
- 若婚姻被撤銷:依《民法》第999條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999條 (結婚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讓您在婚姻被撤銷後,可以向欺騙您的一方請求財產損失(例如為結婚所支付的聘金、喜宴費用、禮物等)以及非財產上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 即使婚姻未撤銷: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即使您的婚姻不符合撤銷的要件,或者您根本沒有結婚,只要對方的詐騙行為侵害了您的權利,您仍可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民事賠償的基礎。如果對方施用詐術,侵害了您的結婚意思自主權(您自由決定是否結婚的權利)或性交意思自主權,您就可以依此請求賠償。
《民法》第195條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文則明確指出,當您的人格權(如意思自主權)或身分法益受到嚴重侵害時,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考量雙方背景、加害程度等因素,核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2. 刑事追訴:讓詐欺者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對方不僅騙婚,還涉及騙取您的金錢或財物(例如誘騙您投資、借款不還等),這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您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若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您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庭審理時一併請求損害賠償,這樣可以省下另外提起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也更有效率。
真實案例:他們也是這樣走過來的
這些案例或許能讓您更了解法律的實務運作:
- 案例一:假面甜心,隱瞞多重婚姻的真相
小美透過網路認識了「阿華」,兩人迅速墜入愛河並結婚。婚後不久,小美卻赫然發現阿華不僅已有家室,還同時與多位女性維持婚姻關係,甚至連他的身份證資料都是假的!小美感到五雷轟頂,原來自己的婚姻從頭到尾都是一場謊言。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隱瞞已婚身份,嚴重侵害了小美的結婚與性交意思自主權。判決阿華必須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隱瞞真實婚姻狀況是法律上認定非常重大的詐欺行為。
- 案例二:財富謊言,不一定構成婚姻詐欺
阿華在婚前總是對小美誇耀自己精於股票買賣,月收入豐厚,家境富裕。小美信以為真,覺得找到了金龜婿便與其結婚。沒想到婚後才發現,阿華不僅負債累累,連給她看的存款存摺都是偽造的!小美氣憤地向法院聲請撤銷婚姻,認為自己受騙而結婚。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美的請求。法院認為,小美與阿華婚前已交往一段時間,應對其身份與經濟狀況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法院強調「資產多寡並非婚姻本質不可或缺之條件」,單純謊稱財富,難以被認定為足以影響婚姻本質的「重要事項」。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關於財產狀況的虛偽陳述,通常不被實務認定為可撤銷婚姻的詐欺事由。
您的權益,如何保障?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感情詐騙,積極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證據保全:這是您的關鍵!
重要的提醒:越早收集證據,對您越有利!
請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對方詐欺行為的證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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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紀錄:LINE、微信、簡訊、電子郵件等對話截圖,特別是有顯示對方虛偽陳述、隱瞞事實、或誘導您付出金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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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往來證明:匯款單、轉帳紀錄、ATM明細、借據、收據等,證明您有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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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若能合法取得,可作為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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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了解您與對方交往經過、或曾目擊對方詐欺行為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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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如對方提供的假身份證件、假存摺影本、偽造的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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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時效:別讓權利睡著了!
法律對各項請求權設有時效限制。例如,聲請撤銷婚姻的時效是您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若涉及財產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則通常是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
- 理解舉證責任:您需要證明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您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必須證明對方確實有詐欺行為、您因此陷於錯誤、錯誤與結婚或財物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以及您所受到的損害。證據越充足,您的勝訴機會就越大。
- 區分騙婚與騙財:影響法律途徑的選擇
請注意,若對方單純以結婚為目的,而沒有騙取您財物(金錢、物品)的意圖,即使其行為構成民事上的婚姻詐欺,也可能不構成刑事詐欺罪。刑事詐欺罪通常要求有實質的「財產損害」。因此,在沒有財物損失的情況下,您可能主要需透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
結語:走出陰霾,為自己爭取公道
感情詐騙帶來的痛苦是深沉的,但請相信,您有權利為自己討回公道。法律是您的後盾,而證據是您最強大的武器。雖然追尋正義的道路可能漫長且艱辛,但請您勇敢面對,一步步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記住,您值得一個真實且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判斷自己是否屬於「感情詐騙」的被害人?
A: 判斷自己是否為感情詐騙被害人,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有施用詐術,且該詐術是否影響了您對「重要事項」的判斷,導致您做出結婚、交付財物等決定。例如,對方若隱瞞了真實的身份、婚姻狀況、重大疾病,這些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足以影響結婚意願的「重要事項」。但如果只是誇大財富、學歷或職業等,則不一定構成可撤銷婚姻的詐欺。若您因此遭受財產損失或精神痛苦,無論對方是否意圖結婚,都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Q: 我因為感情詐騙損失了金錢,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A: 可以的。如果您因感情詐騙而有財產損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返還您所支付的金錢、禮物或其他財物。如果對方的行為同時構成刑事詐欺取財罪(例如以投資名義騙取您的金錢),您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失。關鍵在於您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金錢往來與詐騙行為之間的關聯性。
Q: 感情詐騙造成我很大的精神痛苦,我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A: 是的,您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法律上稱為「非財產上損害」或「精神慰撫金」)。根據《民法》第195條,若對方的詐騙行為嚴重侵害了您的人格權(例如結婚意思自主權、性交意思自主權)或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法院在判斷精神賠償金額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份、地位、資力、詐騙行為的惡性程度以及您所受的痛苦程度等因素。
Q: 我該如何收集證據來證明自己被感情詐騙了?
A: 收集證據是成功維權的關鍵。您應該盡可能保留所有與對方的互動紀錄,包括:1.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FB Messenger、微信、簡訊等,顯示對方虛假陳述、承諾、或誘騙財物的內容截圖。2. 金錢往來證明:銀行匯款單、轉帳紀錄、ATM明細、支付寶/微信支付截圖、借據、收據等。3. 錄音/錄影:若在合法情況下取得,可作為有力證據。4. 電子郵件:任何往來信件,特別是涉及重要承諾或身份資訊的內容。5. 相關文件:對方提供的假身份證件、假學歷證明、偽造的存摺影本等。6. 證人:若有親友知悉您受騙過程,可請他們作證。務必將這些證據妥善保存,並可考慮進行公證或備份。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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