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一段感情不容易,尤其是對我們這些有社會歷練的男人來說。當付出真心、甚至投入金錢,卻發現對方只是利用感情設局,那種感覺肯定很不好受。您可能會想:這算不算被騙?我的錢還拿得回來嗎?
這篇文章,『律點通』就是要來跟您好好聊聊,台灣法律上怎麼看這種『感情詐騙』和『婚姻詐欺』,幫您釐清界線,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感情騙局與婚姻詐欺,法律上差在哪?
很多人會把感情糾紛和詐欺混淆,但法律上的區分,關鍵在於對方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 ,以及他的詐欺行為是否直接導致您 「財產損失」或「婚姻關係的錯誤締結」 。
1. 感情欺騙:真心錯付,難構成刑事詐欺
這通常是指對方以虛假的感情為誘餌,欺騙您的感情,但他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要您的錢,也沒有打從一開始就想詐取財物的意圖。即使您在過程中因為感情因素,自願送禮、借錢或墊付費用,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從頭到尾就是想騙您的錢,那在法律上,這通常會被法院認為是感情糾紛,而非《刑法》上的詐欺罪。簡單來說,就是少了法律上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與「詐術和財物交付間的因果關係」。
2. 婚姻詐欺:假意結婚,可能涉及刑事或民事
這種情況就比較複雜了:
- 刑事詐欺可能: 如果對方以「結婚」為幌子,目的卻是為了詐取您的錢財或利用婚姻關係來獲取不法利益,那麼這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 民事權益受損: 即使不涉及直接騙錢,但對方施用詐術,讓您對結婚對象的 「重大事實」 產生錯誤認知而締結婚姻(例如:隱瞞已婚身份、重大疾病、犯罪前科等),這種情況,您就可以依《民法》規定請求撤銷婚姻,並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怎麼說?條文解析給您聽
刑事法律:《刑法》詐欺取財罪
如果對方有明確的詐財意圖,並以假感情或假結婚為手段騙取您的錢財,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得利罪。這條法律的重點是: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白話來說,就是對方必須有 「想要不法佔有您財物」 的意圖,而且是用騙人的方法,讓您因此誤信並交出財物。如果只是您心甘情願為對方花錢,就很難成立。
民事法律:婚姻撤銷與損害賠償
即便刑事上不構成詐欺,民事上您可能還是有權利可以主張,尤其是在涉及婚姻關係時:
- 撤銷婚姻:
《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這表示,如果您是因為被對方欺騙,而且這個欺騙的內容足以影響您結婚的意願(例如對方根本已婚卻騙您單身),您可以在發現被騙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婚姻。
- 請求損害賠償 (包含精神慰撫金): 當對方的行為造成您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失時,您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請求賠償。
簡單來說,如果對方故意用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方式(例如:隱瞞已婚身份、假意結婚)侵害了您的權利(像是您的結婚自由、性自主權),而且情節重大,那麼即使沒有直接的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請求一筆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您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對方有這些詐欺行為,以及您因此遭受的損害。
實際案例看清楚:我的情況像哪一種?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這其中的界線:
案例一:當真心換來假意,錢財卻難追回——單純感情欺騙
這是一個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故事。一位陳先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王小姐,王小姐對外宣稱單身,並以結婚為前提交往。陳先生對王小姐付出真感情,也在交往期間為她支付了不少生活費用和禮物,總計數十萬元。然而,某天陳先生發現,王小姐竟然已經結婚了!
陳先生氣憤不已,認為自己被騙了感情又騙了錢,於是向法院提告詐欺。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王小姐確實隱瞞了已婚身份,欺騙了陳先生的感情,但陳先生所付出的費用,在法院看來,是基於感情因素的自願付出或贈與,難以證明王小姐從一開始就抱著「要不法詐取陳先生財物」的意圖。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王小姐不構成刑事詐欺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單純的感情欺騙,即使涉及金錢往來,若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自始就有「詐取財物」的不法意圖,法院通常會認定為感情糾紛,而非刑事詐欺。 感情中的自願付出,是很難被追回的。
案例二:隱瞞已婚身份,婚姻與感情都成空——民事求償之路
另一位李先生,與周小姐交往了一段時間後決定結婚。在交往及準備結婚的過程中,周小姐全程隱瞞了自己其實已經與多位人士有婚姻關係的事實,甚至還曾提供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影本給李先生,讓李先生誤以為她單身。李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周小姐締結婚姻,並付出了真心與財物。
當李先生最終發現周小姐的真實婚姻狀況後,感到極度震驚與痛苦,認為自己的「結婚意思自主權」及「性自主權」都受到了嚴重侵害。李先生向法院提告民事求償。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顯示,即便不構成刑事詐欺(因為可能沒有明確的詐財意圖),若對方隱瞞如「已婚身份」等足以影響您重大決定的事實,導致您錯誤締結婚姻或發生關係,仍可透過民事途徑,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會審酌情節的重大性來決定賠償金額。
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建議
面對這樣的情況,您現在最重要的是冷靜下來,並採取以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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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據!還是證據!
無論您想追究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證據是您最有力的武器。請盡可能收集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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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記錄: 任何與對方的聊天記錄(LINE、微信、交友軟體對話)、電子郵件、簡訊等,特別是內容中提及承諾結婚、要求金錢、虛構事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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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往來證明: 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提款記錄、借據、收據、禮物購買憑證等,務必清楚證明金錢的流向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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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 在合法範圍內,對與對方的對話進行錄音或錄影,作為證明對方詐術或不法意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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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詞: 若有親友知悉您們交往過程、金錢往來或對方承諾結婚等情事,可請他們提供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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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您的法律目的
您是想讓對方受到刑事懲罰(例如坐牢、罰款),還是想追回財產損失、撤銷錯誤的婚姻,或請求精神賠償?不同的目的,法律途徑也不同:
- 刑事追訴: 若對方有明確的詐財意圖,且以假意結婚為手段詐取財物,您應向警方報案。
- 民事求償: 無論是否結婚,若因對方詐欺行為導致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已登記結婚且符合條件,可考慮撤銷婚姻。
結語:法律是盾牌,也是武器
感情中的傷害,法律或許無法完全彌補心裡的創傷,但它可以是您捍衛權益的盾牌,也能是追討損失的武器。了解感情欺騙與婚姻詐欺的法律界線,以及如何保全證據,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記住,遇到類似問題時,不要慌張,更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益。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您還是有機會為自己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感情糾紛中,只要有金錢往來就算詐欺嗎?
A: 不一定。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金錢往來被法院認定是基於感情因素的「自願贈與」或「付出」,即使後來感情破裂,通常不構成刑事詐欺。只有當對方從一開始就抱著騙錢的意圖,並用詐術讓您交出財物,才可能構成。
Q: 對方隱瞞已婚身份,我能告他詐欺嗎?
A: 單純隱瞞已婚身份,若沒有伴隨明確的詐財行為,通常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但這屬於嚴重的感情欺騙,若因此導致您錯誤締結婚姻,或侵害了您的結婚意願自由、性自主權,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婚姻(若已結婚)並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Q: 如果我已經跟對方結婚了,發現被騙怎麼辦?
A: 若您是因為對方的詐欺行為(例如隱瞞已婚身份、重大疾病、犯罪前科等足以影響婚姻本質的重大事實)而錯誤締結婚姻,您可以在發現詐欺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同時,您也可以評估是否有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Q: 除了錢,我的精神損失也能求償嗎?
A: 是的,可以。如果對方的詐欺行為嚴重侵害了您的人格法益,例如您的結婚意思自主權、性自主權等,且情節重大,即使沒有直接的財產損失,您也可以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Q: 我要怎麼收集證據才有效?
A: 最重要的是「書面」和「可驗證」的證據。例如,所有與對方的通訊紀錄(LINE、簡訊、郵件),尤其是對方要求金錢或作出承諾的對話。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借據、合約等金錢往來證明,以及在合法範圍內的錄音錄影。盡量避免口頭承諾,所有重要事項都應留下書面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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