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投資詐騙自救指南:揭露騙局、法律追訴與求償策略

投資詐騙自救指南:揭露騙局、法律追訴與求償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詐欺犯罪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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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血付諸東流:投資詐騙後,您可以這樣做

親愛的受害者,我知道此刻的您,可能正經歷著難以言喻的痛苦與絕望。面對投資詐騙,不僅是金錢的損失,更是信任的崩塌。然而,請您務必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尋求公道的途徑。我是律點通,今天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帶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爭取權益。

法律武器:您能依據的民事法規

當您被投資詐騙時,可以依據以下民法條文,向詐騙集團及其共犯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或返還不法所得。

1.1 侵權行為: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白話解釋: 如果詐騙集團或其共犯,故意用騙術讓您上當受騙、損失金錢,他們就侵害了您的財產權利。您可以依據這條法律,要求他們賠償您的所有損失。

  • 《民法》第184條第2項: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 即使不直接證明對方有詐欺「故意」,只要詐騙集團的行為違反了保護像您這樣投資人的法律(例如《銀行法》中禁止非法吸金的規定),導致您受損,他們也可能要負賠償責任。這在追究「介紹人」或「協助者」責任時特別有用,因為他們可能難以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失。

  • 《民法》第185條第1項: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白話解釋: 詐騙集團通常不只一個人,可能包含招攬者、金流管理者等等。如果能證明他們共同參與詐騙,即使您不清楚每個人的具體分工,他們都必須對您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您可以向任何一個有資力的詐騙成員請求全部賠償。

1.2 不當得利與撤銷意思表示:把錢要回來

  • 《民法》第179條: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白話解釋: 詐騙集團拿走您的錢,是沒有合法理由的。所以,他們因此獲得的利益,就屬於「不當得利」,必須歸還給您。這條是您追討被騙款項的重要依據。

  • 《民法》第92條第1項: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白話解釋: 您之所以「投資」,是因為被對方的騙術所蒙蔽。這條法律賦予您撤銷該「投資」行為的權利。一旦撤銷,原來的投資契約就溯及既往地無效,接著您就可以依據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要求返還款項。

1.3 舉證責任:您的證據是關鍵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 在打官司時,您必須證明詐騙集團確實有詐騙行為、您因此受損、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所有與詐騙者溝通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平台截圖等,都是您最重要的武器。

實務案例:從法院判決看勝訴與挑戰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對訴訟的可能結果有更具體的認識。

1. 成功案例:虛假平台,法院判決全額返還

有個案例,陳先生被一位「投資顧問」推薦了一個號稱投資「新興科技」的網路平台。這位顧問聲稱該平台與某國際知名公司有合作,保證年化收益超過30%。陳先生在對方的花言巧語下,陸續投入數百萬元。然而,當他想提領收益時,平台卻無預警關閉,投資顧問也人間蒸發。

陳先生報案後,警方查證發現,該「新興科技」公司根本不存在,平台網站也是海外搭建的空殼。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方無法證明所稱公司存在,也無法交代投資款的去向,認定其構成詐欺。最終,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判決詐騙者應全額賠償陳先生的損失。

給您的啟示: 如果投資標的本身就是虛構的,或資金去向不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法院較容易認定存在詐欺行為。因此,保留所有與平台和詐騙者的溝通紀錄、匯款憑證,是您勝訴的關鍵。

2. 挑戰案例:證明「介紹人」有詐欺故意很困難

另一位王小姐,是透過多年好友李先生介紹,投入了一個號稱「高頻交易」的網路平台。李先生自己也聲稱有投資,並展示了可觀的獲利截圖。王小姐基於對好友的信任,陸續投入了上百萬。結果,平台同樣關閉,李先生也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

王小姐認為李先生明知是詐騙仍誘騙她投資,因此提告要求賠償。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李先生有推廣行為,但他本身也是該平台的會員,而且檢察官對李先生的詐欺部分也給予不起訴處分。王小姐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李先生「明知」平台為詐騙,或他與詐騙集團有共謀關係。最終,法院駁回了王小姐對李先生的賠償請求。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在投資詐騙中,要證明「介紹人」有詐欺故意或與詐騙集團共謀,是非常困難的。僅憑推廣行為,若無法證明其主觀惡意,法院很難認定其為共同詐欺犯。因此,若要向介紹人求償,必須有更直接的證據,例如證明他獲得了顯不相當的報酬,或他有積極的虛構事實行為。

立即行動:詐騙發生後,您應該怎麼做?

時間就是金錢!一旦發現自己可能受騙,請務必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這是您報案的第一步,他們會引導您完成後續的報案程序。
  2. 聯繫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商:
  • 馬上前往您匯款或轉帳的銀行、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 向他們說明您遭受詐騙的情況。
  • 提供所有交易證明: 包括匯款單、轉帳明細、虛擬資產交易紀錄等。
  • 填寫切結書: 請求機構協助通報受款銀行,將涉案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以盡快凍結資金流向。警方會在2小時內受理您的報案。
  1. 保留所有證據:
  • 與詐騙者、介紹人的所有通訊紀錄(LINE、微信、電話錄音、簡訊、電子郵件、臉書私訊等)。
  • 所有匯款/轉帳證明:銀行交易明細、匯款單、電子支付交易紀錄。
  • 投資平台資訊:平台網址、截圖、宣傳資料、白皮書、任何聲稱的合約或協議。
  • 任何您提供給詐騙者的個人資料

結語:您的權益,值得您奮力爭取

面對投資詐騙,除了憤怒與沮喪,更重要的是採取行動。雖然法律追訴的過程可能漫長而艱辛,但只要您勇敢面對,積極蒐集證據,並依照正確的法律途徑,就有機會為自己討回公道。記住,這不僅是為了您的金錢,更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您的每一步努力,都是對詐騙行為最有力的反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投資平台是否為詐騙?

A: 判斷投資平台是否為詐騙,有幾個關鍵點:首先,留意「保證獲利」、「高額報酬」、「低風險高收益」等不合理的承諾,這通常是詐騙的警訊。其次,確認平台是否在台灣合法註冊並受金管會監管,可透過金管會證期局網站查詢合法業者名單。第三,警惕透過陌生人、網路交友軟體推薦的投資機會,並拒絕任何要求您提供個人敏感資訊(如身分證、銀行密碼)或要求您操作不明APP、點擊不明連結的行為。最後,若要求您匯款至個人帳戶而非公司帳戶,或要求您購買「點數」、「虛擬幣」後再轉入平台,都應提高警覺。

Q: 詐騙發生後,我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A: 詐騙發生後,最重要的是把握時間「止損」並「報案」。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向警方說明案情。同時,攜帶所有匯款、轉帳證明,前往您匯出款項的銀行、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告知您遭受詐騙,並填寫切結書,請求他們協助通報受款帳戶為警示帳戶,盡快凍結資金。所有與詐騙者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平台截圖等,務必完整保留,這些都是您日後報案與求償的關鍵證據。

Q: 我可以向介紹我投資的人求償嗎?

A: 能否向介紹人求償,取決於能否證明介紹人具有「詐欺故意」或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如果介紹人明知是詐騙卻仍積極招攬,或從中獲取顯不相當的報酬,且您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則介紹人可能與詐騙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若介紹人本身也是受害者,或無法證明其知情,單純的推廣行為很難使其負擔詐欺責任。建議您諮詢律師,評估手上的證據是否足以對介紹人提起訴訟。

Q: 虛擬貨幣被詐騙了,還能追回來嗎?

A: 虛擬貨幣詐騙的追回難度較高,因為虛擬資產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動性。但並非完全沒有機會。台灣已頒布相關法規,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在接獲詐騙通報後,應配合警方將虛擬資產帳號通報為警示。您可以立即聯繫您使用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交易證明,並撥打165報案,讓警方透過國際合作與區塊鏈分析追查。同時,若有詐騙者的個人資訊或資金流向,仍可嘗試民事求償。雖然困難,但仍應積極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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