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投資詐騙血本無歸?掌握法律武器,追回您的辛苦錢!

投資詐騙血本無歸?掌握法律武器,追回您的辛苦錢!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詐騙法律財產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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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詐騙血本無歸?掌握法律武器,追回您的辛苦錢!

當您辛苦累積的積蓄,一夕之間因為一場精心策劃的「投資」而化為烏有,那種打擊與絕望,相信無人能懂。面對投資詐騙,除了震驚與憤怒,您或許會感到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了解您的痛苦,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投資詐騙被害人的權益,並提供具體的求償指南,讓您不再孤單面對。

我們將從法律基礎談起,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明白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一步步追回您的損失。

詐騙行為的法律定性:他們究竟犯了什麼法?

首先,了解詐騙集團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如何被定義的,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1. 刑事責任:詐欺取財與加重詐欺

當詐騙集團以虛假的投資名義,透過各種話術、網站或App,讓您誤信為真並交付財物時,他們就觸犯了《刑法》上的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規範了最基本的詐欺行為。更常見的是,投資詐騙往往符合「加重詐欺」的要件,刑責更重: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投資詐騙通常涉及多人分工合作(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並利用網路社群、通訊軟體等進行散布(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因此大多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2.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

除了刑事責任,詐騙者還必須對您的金錢損失負起民事賠償責任。主要依據是《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詐騙者的欺騙行為,直接侵害了您的財產權,因此他們必須賠償您的損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詐騙行為就是一種「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讓您因受騙而遭受財產損失。

  • 不當得利: 詐騙者取得您的金錢,是建立在不合法的詐騙行為上,因此他們取得這些款項並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必須返還。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這代表,即便詐騙者辯稱款項已花用或轉移,他們從詐騙行為中獲得的利益,依法都必須歸還給您。

追討之路:實際案例給您的啟示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詐騙被害人是如何透過法律追回損失的。

案例一:刑事判決,民事求償的強力後盾

陳先生在一次「高獲利投資案」中,被一位自稱投資顧問的張小姐說服,將大筆資金匯入指定帳戶。後來發現這一切都是騙局,張小姐也因此被警方逮捕並判刑確定。陳先生隨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小姐賠償。

法院在審理陳先生的民事案件時,就直接援引了刑事判決中已確認的詐欺事實。因為刑事判決經過嚴謹的調查和審理,其認定的事實對於民事法院有很高的參考價值,這大大減輕了陳先生在民事訴訟中重新舉證的負擔。最終,法院判決張小姐必須賠償陳先生的損失。

啟示: 如果詐騙者已經被刑事判決認定有罪,這對您在民事求償上將是非常有利的證據。

案例二:時效已過?別放棄,還有不當得利!

李太太多年前被一位「理財專家」誘騙投資,投入數百萬元。雖然她後來發現被騙了,但因為種種原因,遲遲沒有採取法律行動。等到她想要提告時,才發現距離被騙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時效。她心灰意冷,以為錢再也拿不回來了。

然而,李太太的律師告訴她,雖然侵權行為的時效已過,但詐騙者因為詐騙行為而取得的錢,屬於「不當得利」。根據《民法》的特別規定,即使侵權行為的時效已過,被害人仍然可以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詐騙者返還他們不法取得的利益。

《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最終,法院判決詐騙者仍需將其不法所得返還給李太太。

啟示: 即使您發現被騙的時間點距離現在已經有一段時間,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可能已過,但您仍有機會透過「不當得利」的途徑追回損失,千萬不要輕易放棄!

追回損失:您的實務操作指南

面對詐騙,時間就是金錢。越早行動,越有機會止損並追回款項。

1. 當務之急:報案與證據保全

  • 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這是您第一時間應做的,他們會指導您後續的應變措施。
  • 聯繫銀行止付/圈存: 馬上聯繫您匯款或轉帳的金融機構,告知您遭受詐騙,並請求銀行協助辦理「圈存」或「止付」,以阻止款項被提領。
  • 完整保留所有證據:
  • 與詐騙者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微信、Telegram等)
  • 匯款單據、銀行交易明細,以及任何轉帳證明
  • 所有投資協議、合約、收據等文件
  • 詐騙網站、App的截圖畫面
  • 任何詐騙者使用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社交媒體帳號

2. 選擇求償途徑:刑事附帶民事 vs. 單獨民事

您可以選擇以下兩種主要的法律途徑來追討您的損失:

求償途徑優點缺點適用情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須配合刑事偵查進度- 詐騙者已被逮捕或有明確線索
- 可利用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減輕舉證負擔- 刑事訴訟若無罪或不起訴,民事部分會移轉民事庭- 希望搭刑事便車,節省費用和時間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進度較獨立,不受刑事進度影響- 需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案件尚未偵辦、不起訴或緩起訴
- 可自行決定是否提告所有涉案人- 需自行蒐集證據並負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希望獨立進行民事求償,不受刑事結果影響

3. 求償範圍與重要提醒

  • 求償範圍: 您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您所損失的 本金,以及從受騙之日起至清償日止的 法定遲延利息(目前年息5%)。此外,如果詐騙行為導致您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您也可以請求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
  • 扣除已領回款項: 如果您在詐騙過程中曾領回部分「紅利」或「投資款」,法院在計算您的實際損失時,會將這些款項扣除。
  • 被告財產狀況: 即使您獲得勝訴判決,若詐騙者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您仍可能無法實際拿回錢。因此,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的財產,增加未來執行成功的機會。
  • 共同被告: 詐騙集團通常分工細密。盡可能將所有參與詐騙的成員,包括主謀、車手、提供帳戶者等,都列為共同被告,可以增加您實際獲得賠償的機會。

總結

面對投資詐騙,您不孤單,也並非無計可施。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掌握正確的求償途徑,並盡早採取行動,是您追回損失的關鍵。記住,即使時效問題看似複雜,法律也提供了「不當得利」這條重要的補救途徑。勇敢面對,積極維護您的權益,讓詐騙者為他們的惡行付出代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詐騙集團成員被抓到了,我的錢就能拿回來嗎?

A: 不一定。刑事案件的目的是追究詐騙者的刑事責任,讓他們受到法律制裁,但刑事判決本身不會直接幫您把錢拿回來。您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例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民事訴訟),要求詐騙者賠償您的損失。如果詐騙者有財產,且您取得民事勝訴判決,才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追回款項。

Q: 我被騙的錢,可以要求利息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規定,您除了可以要求返還被詐騙的本金外,還可以請求從您受騙之日起至實際收到款項為止的法定遲延利息。目前台灣的法定遲延利息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Q: 如果詐騙時間很久了,還能告嗎?

A: 即使距離您被詐騙的時間較久,您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追討。依《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然而,即使侵權行為請求權已超過時效,您仍可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詐騙者返還他們不法取得的利益,這部分請求權不受上述2年時效的限制。

Q: 我除了金錢損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可以的。投資詐騙不僅造成金錢損失,更對被害人帶來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痛苦。在民事訴訟中,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的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法院會根據您的受害程度、詐騙情節、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合理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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