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冒用身分被告必讀:偽造文書、詐欺罪全解析

冒用身分被告必讀:偽造文書、詐欺罪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6-22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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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冒用身分的法律疑雲?這篇文章為您指引方向!

如果您正因冒用身分而面臨法律訴訟,感到徬徨無助,請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與冒用身分相關的「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我們將透過白話文解釋複雜的法條定義、構成要件,並搭配生活化案例,幫助您釐清現況、了解自身權益,並為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做好準備。

偽造文書罪:不只是一張紙,更是法律的紅線

在台灣,冒用身分往往與「偽造文書罪」息息相關。這類犯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未經授權,製作或變更文件,且可能對他人或公眾造成損害。

認識核心法條

  •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規範的是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契約書、收據、借據等。只要您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或竄改真實文件,且這行為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此罪。

  •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文書指的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法院公文等。這類文件因為涉及國家公信力,刑責通常較重。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您明知文件是偽造或變造的,卻還拿去使用,讓別人誤以為真,這就構成「行使」行為。法律上會將「行使」行為視為與「偽造」或「變造」行為相同的罪名來處罰,不會重複論罪。

  • 《刑法》第220條(文書之定義)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這條很重要!它擴大了「文書」的定義,不限於傳統紙本。舉例來說,一張印有公司行號、住址、電話號碼的偽造名片,只要足以讓人誤信其用意,也可能被認定為偽造文書。

關鍵概念解析

  • 偽造與變造偽造是從無到有,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假文件;變造則是針對真實文件進行竄改,使其內容失真。
  • 足以生損害:不一定要真的造成損害,只要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在客觀上「有機會」導致損害發生,就符合這個要件。損害可以是金錢損失,也可能是名譽、身分或公共信用的損害。

詐欺取財罪:冒用身分背後的金錢誘惑

冒用身分往往是為了騙取財物,這就可能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罪及未遂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就是您用欺騙的手段(例如冒用他人身分、出示偽造文件)讓人上當,進而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即使沒有成功,只要有嘗試,也會構成未遂犯。

一行為觸犯多罪?想像競合犯的理解

在冒用身分的案件中,您可能會發現自己同時觸犯了偽造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這時,法律會適用「想像競合犯」原則。

  •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意思是,雖然您的行為同時符合多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但由於是「單一一個行為」所造成,法院會選擇刑罰較重的那個罪名來判決,而不會數罪併罰。

實際案例:從故事中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理解。

案例一:陳先生的土地交易陷阱

陳先生急需資金,卻動了歪腦筋。他假冒一位土地共有人「王先生」的名義,向買家謊稱可以出售土地,並為此偽造了王先生的簽名、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甚至還偽造了土地出售同意書和一張假的支票。最終,陳先生成功從買家那裡騙取了一筆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偽造多種文件(包括公文書和私文書),並使用這些文件來詐騙財物,他的「行使偽造文書」行為與「詐欺取財」行為,構成想像競合犯,應從刑責較重的罪名處斷。此外,他偽造的簽名和印文,依法也應被沒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冒用身分牽涉的文書種類可能很多元,且一旦與詐欺目的結合,法律會將這些行為視為一個整體來評價,並從重處罰。

案例二:一張名片引發的法律風波

小張撿到了一張「李經理」的身分證,一時興起,竟然擅自印製了數張印有「李經理」名義、公司行號、住址和電話號碼的名片,並開始冒充李經理在外使用。

雖然這只是一張名片,但因為上面印有足以證明身分和公司資訊的文字符號,依照《刑法》第220條的規定,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私文書」。小張冒用李經理的身分使用這些名片,已經足以對李經理或公眾造成損害(例如影響李經理聲譽或造成誤信),因此,他的行為被認定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看似不重要的物品,只要其文字符號足以表示特定用意,且經偽造後足以生損害,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別輕忽任何「小」的冒用行為。

無罪推定與證據為王:您的權益保障

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您有權受到法律的保障。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證據認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條法律保障了您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您有罪之前,您都被視為無罪。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的犯罪事實,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您有罪。

沒收:不只關乎人身自由,也關乎財產

除了可能的刑罰,您的犯罪工具或不法所得也可能被沒收。

  • 《刑法》第219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之沒收):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表示,只要是偽造的印章、印文或簽名,無論是誰的,都必須被沒收。

  • 《刑法》第38條(沒收):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三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條規定更廣泛,除了偽造文書相關的印章外,任何用於犯罪、預備犯罪的物品,或是犯罪所得的財物,都可能被沒收。

實務操作建議與風險提醒

面對冒用身分的指控,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和注意事項:

  • 妥善保管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護照、駕照等重要文件務必妥善保管,影本也應謹慎處理,不隨意提供給不明人士。
  • 警覺異常要求:對於聲稱來自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或司法單位,要求匯款、提供個人資料或交付文件的異常電話、訊息,應提高警覺並透過官方管道查證。
  • 影本亦具法律效力:切勿以為身分證影本經變造不具法律效力而輕忽,它同樣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 虛構名義也可能犯罪:即使偽造的文書名義人是虛構的,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構成偽造文書罪。
  • 共同正犯責任:若參與詐騙集團,即使只負責租車、聯繫等非直接詐騙行為,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 定期查核信用紀錄:定期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及早發現是否有不明人士冒用身分申請貸款、信用卡等。

結論:理解法律,掌握主動權

面對冒用身分的法律指控,了解相關法條和法律概念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這不僅能幫助您理解自身處境,也能讓您在面對檢警偵訊或法院審理時,更有能力維護自身權益。請記住,法律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您積極應對,了解每一步的意義,就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偽造文書」?我只是借用朋友的名字簽名,也算嗎?

A: 「偽造文書」指的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件,或是竄改真實文件的內容。即使是借用朋友的名字簽名,只要您未經授權,且該行為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法律上判斷的重點在於「是否有權製作」及「是否足以生損害」,而非您與對方的關係。

Q: 偽造文書罪一定要造成實際損害才會成立嗎?

A: 不一定需要造成實際損害。根據《刑法》規定,只要您的偽造或變造行為在客觀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也就是說,該行為具有導致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就已經構成犯罪。損害可以是財產上的,也可以是身分、名譽或公共信用上的。

Q: 如果我偽造文件只是為了方便,沒有要騙錢,還會構成詐欺罪嗎?

A: 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是不同的罪名。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不以您是否有詐欺的意圖為前提,只要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且足以生損害的事實,就可能構成。如果您偽造文件只是為了方便,沒有騙取財物的意圖,那可能只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而不會同時構成詐欺罪。但若您後續有利用該偽造文件來取得不法利益,則兩罪可能同時成立,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Q: 我只是幫忙提供身分證影本給別人,結果對方拿去冒用,我會有責任嗎?

A: 這取決於您提供影本時,是否知道對方會拿去冒用,以及您是否有參與或協助對方冒用的意圖。如果您明知對方會拿去犯罪,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例如幫忙影印、提供資訊等),即使您不是直接的冒用行為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因此,務必謹慎保管個人資料,不隨意提供給不明人士或不清楚用途的人。

Q: 身分證影本被變造,也算偽造公文書嗎?

A: 是的,即使是身分證影本,若經過變造(例如塗改配偶欄、變更照片等),且該變造後的影本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並生損害,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或「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身分證本身是公文書,其影本雖然不是正本,但其內容若被竄改且足以影響識別或證明功能,仍具法律上的偽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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