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分,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身處在被控告「冒用身分」的困境中,您一定感到焦慮與不安。在台灣,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證件,不僅是個人身分的證明,更是法律保護的重要文書。一旦涉及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身分,將面臨嚴峻的法律責任。
「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疑問與擔憂,這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帶您一步步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這些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希望幫助您釐清現況,並知道接下來該如何應對。
一、冒用身分可能觸犯的關鍵法條
冒用身分的行為,往往會牽涉到多個法律層面。以下列出與身分證件偽造使用最相關的刑法條文,幫助您了解您的行為可能對應的法律責任:
1.1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您變造或偽造證件的行為
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在法律上都屬於「特種文書」。如果您無權製作或更改這些證件,卻去偽造或變造它們,就可能觸犯此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條文中的「免許證、特許證及其他相類證書」,就包含了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等。只要您偽造(從無到有製作假證件)或變造(竄改真證件內容,例如換照片、改資料)這些證件,且足以對公眾(如政府機關的資料管理)或他人(如被冒用身分的人)造成損害,即便損害還沒真正發生,只要有發生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此罪。
1.2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假證件拿出來使用的行為
光是製作或變造假證件還不夠,只要您將這些偽造或變造的證件拿出來給別人看、使用,讓它發揮證明作用,就觸犯了「行使」的罪名。在實務上,通常製作假證件的行為會被「行使」的行為吸收,也就是說,法院通常只會針對「行使」的行為來判刑,而不會重複處罰偽造或變造的行為。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解釋: 這條文的意思是,您使用了偽造或變造的文書,就會依照您偽造或變造的是哪一種文書(例如特種文書),來判處相同的刑責。例如,您拿著變造過的身分證去辦事、購物,或者應付警方盤查,都屬於「行使」行為。
1.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用假證件騙過公家機關
如果您明知提供的是不實資料(例如偽造的身分證件),卻向公務員提出,導致公務員在他們的職務文書(例如戶政事務所的戶籍資料、監理站的駕照登記)上記載了錯誤的資訊,並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這就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想像您拿著變造的身分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證件,讓公務員誤信您的身分而完成登記,這就符合了這條罪名的構成要件。
1.4 其他可能牽涉的罪名
- 竊盜罪/詐欺罪: 如果您的身分證件是透過偷竊或詐騙方式取得,則會額外構成竊盜罪或詐欺罪。
- 詐欺取財罪: 若您使用偽造的身分證件進行購物、申辦服務或取得財物,則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 沒收: 偽造的身分證件、用於偽造的工具,以及您因為犯罪而獲得的財物,都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三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如果您所犯的罪名,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終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法院可能會准許您以繳納罰金或提供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替代坐牢。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二、真實案例解析:冒用身分行為的法律適用
為了讓您更具體地了解這些法條如何適用,我們將兩則真實案例改寫為貼近生活的情境故事:
案例一:阿華的證件冒用與多重罪責
阿華因為急需用錢,先是偷走了一張他人的身分證,又騙取了另一張。為了冒用身分,他將自己的照片貼在這些證件上,還變造了一張駕照。有一次他開車時遇到警方盤查,竟謊報他人身分,甚至在告發單上簽了假名。後來,阿華的行為被揭發。
法律適用: 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華的行為同時構成:
- 竊盜罪:因為他偷了別人的身分證。
- 詐欺罪:因為他騙取了別人的身分證。
- 變造特種文書罪:因為他變造了駕照和身分證。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他在告發單上簽了假名並使用。
雖然這些行為環環相扣,但根據當時的法律(舊法),其中部分行為會被視為牽連犯而從一重處斷。不過,即使如此,阿華仍需為其竊盜、詐欺、變造及行使文書的行為分別負責,最終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案例二:小光的變造證件與公務機關的欺騙
小光為了躲避通緝,拿到朋友的身分證影本後,自己偽造了一張身分證。他拿著這張假身分證和一枚刻好的印章,跑到監理站冒用朋友的名義申請補發駕照,導致監理站的公務員在系統裡登錄了不實的資訊。沒多久,小光被警察攔查,他再次拿出這張假駕照冒名應訊,企圖蒙混過關。
法律適用: 法院認為,小光的行為涉及:
- 偽造公印文罪:因為他偽造了身分證上的公家印章。
-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他使用偽造的身分證和駕照。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他讓監理站公務員登錄了錯誤資料。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偽造署押罪:他冒名應訊時的行為。
本案再次證明,當您將偽造的證件用於欺騙公務機關,導致公家文書記載不實時,將會加重您的法律責任。同時,偽造證件的行為本身,通常會被後續的「行使」行為所吸收,也就是說,不會重複處罰偽造和行使這兩個動作,只會針對「行使」行為來論罪。
三、法律變革提醒:舊法與新法的差異
您在查閱一些舊的判決資料時,可能會看到「牽連犯」或「連續犯」這類說法。但在2005年刑法修正後,這兩項規定都已經刪除了。
這意味著什麼呢?以前,如果您的多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目的與手段的關係(牽連犯),或者基於同一個犯意連續實施多次類似的犯罪(連續犯),可能只會從一重罪處罰或視為一罪加重其刑。但現在,每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都會被視為一個單獨的罪名,並依「數罪併罰」的原則來定奪您最終的刑期。這表示,總刑期可能會比舊法時期來得更重,請務必留意。
四、您現在該怎麼辦?
如果您正因為冒用身分而面臨法律程序,請務必正視問題並積極面對。以下是一些實務建議:
- 坦誠面對,配合調查: 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配合調查,通常會是法院在量刑時考量的有利因素。隱瞞或說謊,反而可能導致更不利的結果。
- 理解您的罪名: 仔細了解檢察官或法院指控您的具體罪名,以及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這有助於您理解自身處境。
- 準備相關證據: 如果您有任何可以證明自己並非完全惡意,或有其他情狀可以減輕罪責的證據(例如是受人教唆、有特殊原因等),請務必整理並提供給檢察官或法院。
- 財物沒收的準備: 若您使用偽造證件獲取了不法所得,這些財物很可能會被法院宣告沒收,請對此有所準備。
請注意:身分證件的偽造、變造或冒用行為,在台灣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高額罰金。切勿輕忽其嚴重性。
結語
冒用身分案件的法律程序複雜且牽涉廣泛,從證件的取得方式,到後續的使用情境,都可能影響最終的罪名與刑度。這篇文章旨在為您提供初步的法律概念與實務指引,幫助您在面對司法時不再茫然。重要的是,誠實面對、積極配合,並深入理解您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是您度過難關的關鍵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冒用身分如果沒有造成實際財物損失,還會被判刑嗎?
A: 是的,即使沒有造成實際的財物損失,只要您的行為足以對公眾(例如政府機關對證件管理的正確性)或他人(例如被冒用者的名譽或權益)產生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可能構成偽造、變造或行使文書等罪名。例如,您變造身分證本身,就已經損害了身分證件的公信力,這是足以生損害的行為。
Q: 我只是借用朋友的身分證,沒有變造,這樣會有事嗎?
A: 即使沒有變造,單純「冒用」他人身分,若涉及向公務員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如冒用朋友身分證辦理業務),導致公務員登載不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您是使用朋友的真實身分證去購物或簽約,造成財物或信用上的損害,則可能觸犯詐欺罪。因此,即使是「借用」也具有相當高的法律風險。
Q: 如果我主動向警方自首並坦白一切,對判決會有幫助嗎?
A: 是的,主動自首並坦承犯行,通常會被法院視為具有悔意,這在量刑上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有機會爭取較輕的判決。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即使是在被發覺後才坦承,積極配合偵查、表達悔意,也可能對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有利結果有所幫助。
Q: 偽造身分證影本也會有刑責嗎?
A: 是的,偽造或變造身分證影本,只要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仍然會觸犯變造特種文書罪。實務見解認為,影本如果足以達到與正本相同的證明效果,那麼對影本的竄改行為,與對正本的竄改無異,同樣具有法律上的風險。例如,將身分證影本上的資訊竄改後再影印使用,就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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