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身分被冒用怎麼辦?台灣偽造文書與詐欺罪法律解析

身分被冒用怎麼辦?台灣偽造文書與詐欺罪法律解析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身分詐騙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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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冒用怎麼辦?台灣偽造文書與詐欺罪法律解析

身分被盜用、被冒名行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一場惡夢。您可能因此承受無數的困擾,甚至面臨財物損失與法律糾紛。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與身分詐騙最相關的罪名,包括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等,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知道不法分子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及身為被害人的您,該如何有效應對與保護自己。

偽造文書罪:當您的身份證被冒用,對方犯了什麼罪?

「偽造文書」是身分詐騙中常見的手段之一。簡單來說,就是不法分子未經授權,擅自製作或更改文件,並用來達成不法目的。根據不同的文件性質,法律上有不同的規範:

  • 國民身分證相關罪名:
  • 國民身分證是我們在台灣最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戶籍法》針對身分證的偽造、變造有特別的規定,顯示國家對這份證件的重視。

《戶籍法》第75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 白話解釋: 只要有人未經允許,製作假的身分證,或是塗改您的身分證(例如換照片、改資料),並且這些行為足以對公眾或您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此罪。就算只是拿著這張假身分證去使用(也就是「行使」),也一樣會被處罰。

  • 其他文書及公印文:

  •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如果對方偽造或變造的是一般私人文件,例如您的簽名、印章、合約或收據,並足以造成損害,就會構成此罪。

  •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若對方偽造或變造的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法院公文,並足以造成損害,這是更嚴重的罪行。

  •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文罪): 不法分子如果偽造了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印章或印文,也會構成此罪。實務上,如果偽造身分證的同時也偽造了政府印文,而且偽造公印文的罪較重,就會依較重的罪來處罰。

  •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即使不是偽造或變造文件的人,只要明知文件是假的,還拿去使用,就構成此罪。通常偽造或變造的行為會被「行使」的行為所吸收,也就是說,只要有拿去用,就以「行使」論罪。

詐欺罪:對方如何利用您的身份進行詐騙?

偽造文書往往只是詐騙的手段之一,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或不法利益。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 任何人如果為了自己或別人,使用詐騙的手段(例如冒用您的身分、出示偽造文件),讓別人誤以為真,進而把錢交出來,或讓對方得到不該有的財物利益,就觸犯了詐欺罪。如果沒有成功,則會構成詐欺未遂罪。

  • 加重詐欺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詐騙行為符合以下任一種情況,例如: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騙、利用網路等媒體廣泛散布詐騙訊息,刑責都會更重。這也是為何詐騙集團的成員通常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法律責任的交織:當多種罪名同時發生

在身分詐騙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不只觸犯一種罪名。例如,他們可能先偽造您的身分證,再用這張假證件去詐騙。這種情況下,法律上會如何認定呢?

  • 想像競合犯: 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例如偽造文書和詐欺),但其犯罪目的只有一個,那麼法律上會依「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這些罪名中選擇刑責最重的來處罰。這表示,雖然只做了一個行為,但卻被認定觸犯多種罪名,並從中最重的處罰。
  • 共同正犯: 許多身分詐騙都是集團性的,即使您發現的詐騙者只是其中一員,但在法律上,只要他們有共同的犯意聯絡(想一起詐騙)和行為分擔(分工合作),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所有參與者都要為整個詐騙行為負責。

真實案例故事:當身分被冒用,他們怎麼辦?

以下兩個案例改編自實際判決,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身分詐騙如何發生,以及法律如何介入:

案例一:小王的身份證被「換臉」,公司差點被騙走薪水

有一天,公司的財務部門發現一張異常的工資報表,上面蓋著公司主管的印章,但簽名卻有些奇怪。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有不法分子A先生,他之前偷走了主管的身份證,並把照片換成自己的,企圖用這張變造的身份證去申報流動戶口。之後,他又盜刻了主管的印章,並蓋在工資報表上,想用這份假文件去領取工資。幸好公司及時發現。

  • 法律分析: A先生偷走主管身份證並「換臉」,觸犯了竊盜罪及《戶籍法》的偽造國民身分證罪。他盜刻主管印章並用於報領工資,則觸犯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行為複雜,但不同性質的犯罪會分開處罰,例如竊盜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必須併合處罰。

案例二:接到「地檢署」電話,差點血本無歸

陳太太有一天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地檢署的檢察官」,聲稱陳太太的銀行帳戶涉及洗錢,要求她將所有存款轉入指定「監管帳戶」以證明清白。對方甚至傳真了一份蓋有「台灣某地方法院印」的公文,文件內容與格式都煞有其事。陳太太心急如焚,差點就照辦了,幸好她打電話給165反詐騙專線查證,才發現這是場騙局。

  • 法律分析: 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觸犯了《刑法》第158條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他們偽造法院公文並使用,則觸犯了《刑法》第211條的偽造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他們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詐取陳太太的錢財,因此也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由於這些行為都是為了達成詐騙目的,因此會被認定為「想像競合犯」,從最重的罪來處罰。如果詐騙集團有多人參與,則所有參與者都將是「共同正犯」。

實用指南:身分詐騙被害人該怎麼辦?

當您發現身分可能被冒用或遭遇詐騙時,務必保持冷靜並立即採取行動:

  1. 立即報警: 一旦發現身分證件遺失、被盜用,或懷疑遭遇詐騙,請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報案。及時報案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也是未來處理法律事務的基礎。
  2. 掛失與止付: 若是身分證、健保卡、銀行存摺、印章遺失或被盜用,請立即向戶政事務所、銀行、電信公司等相關單位辦理掛失、止付或凍結,阻止不法分子繼續利用您的資料進行詐騙。
  3. 保護個人資料: 妥善保管所有重要證件,影印證件時務必註明用途,例如「僅供OOO使用」或「此為影本,不具正本效力」,避免被不法利用。
  4. 提高警覺: 對於任何不明來電、簡訊、電子郵件,特別是聲稱來自公務機關或銀行,要求您提供個人資料、匯款或轉帳,務必保持高度警惕。 「先查證,再行動」 是避免受騙的黃金法則。您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機關官方電話查證。
  5. 切勿提供帳戶或證件: 絕對不要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身分證件交給他人使用,即使對方聲稱是投資、賺錢或協助用途。這些行為極可能讓您成為詐欺集團的共犯,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結論

身分詐騙雖然令人防不勝防,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並掌握應對策略,能有效降低您的損失並保護自身權益。請記住,當不幸事件發生時,立即採取行動,並善用政府提供的資源。透過警惕、查證與及時處理,我們都能為自己築起一道防護牆,遠離詐騙的威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發現我的身分證被冒用了,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A: 您應該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報案,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掛失。同時,檢查您的銀行帳戶、信用卡是否有異常交易,並聯繫相關銀行或金融機構,告知可能的身分冒用情況,要求監控或凍結可疑帳戶。若有綁定手機門號或網路服務,也要一併聯繫電信公司及服務提供商,避免被冒用。

Q: 如果詐騙集團用我的名義去借錢或辦信用卡,我需要負責嗎?

A: 您通常不需要為對方冒用您名義所產生的債務負責。關鍵在於證明您並未授權這些行為,且是身份詐騙的被害人。這就需要您在發現異常時,立即報案並向相關金融機構說明情況,提供報案三聯單等證明文件,證明自己並非債務人。金融機構會進行調查,確認是否為詐騙行為。

Q: 我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別人,但不知道他們會拿去做詐騙,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A: 即使您不知道對方會將您的提款卡和密碼用於詐騙,但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仍可能被檢察官或法院認定為詐欺罪的「幫助犯」或構成洗錢罪。因為您的行為客觀上協助了詐騙集團完成不法交易,即便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意圖,也可能因「幫助他人犯罪」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切勿將您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任何人使用。

Q: 除了報警,還有哪些單位可以協助我處理身分詐騙的問題?

A: 除了報警(165反詐騙專線或110),您還可以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戶政事務所: 辦理身分證掛失或補發。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了解是否有被冒名申辦貸款或信用卡。 銀行/證券商: 凍結可疑帳戶或監控交易,並向銀行通報異常。 電信業者: 查詢是否有被冒名申辦門號,並辦理停話或取消服務。 政府機關相關局處: 如有涉及其他政府服務被冒用,可聯繫相關主管機關。

Q: 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或法院人員,我該如何辨識真偽?

A: 真正的檢察官或法院人員絕不會透過電話要求您匯款、轉帳到「監管帳戶」,也不會要求您提供銀行帳號、密碼進行「身分清查」。辨識真偽的重點是: 查證電話: 對方提供的「公務機關」電話,切勿直接回撥。應自行上網搜尋該機關的官方電話,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公文格式: 留意公文是否有錯別字、語氣異常、或格式粗糙。真正的公文通常不會夾帶個人匯款帳號。 不要求現金或轉帳: 司法機關不會要求您透過ATM、網路銀行操作任何轉帳,也不會要求您交付現金。

Q: 聽說詐欺罪有加重處罰,這是什麼意思?

A: 是的,根據《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罪在特定情況下會加重處罰。這包括: 1.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例如假冒檢察官、警察、法官等進行詐騙。 2.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也就是詐騙集團形式,有多人參與分工。 3.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利用大眾傳播工具或網路進行廣泛詐騙。 若符合這些情況,詐欺犯將面臨更重的刑責,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顯示了法律對於集團性、科技性詐騙的嚴懲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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