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詐騙求償指南:被害人法律權益與自救之路

詐騙求償指南:被害人法律權益與自救之路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詐欺犯罪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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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受害別絕望:掌握法律權益,為自己爭取應有賠償

親愛的被害人家屬,

當詐騙的噩夢降臨,那種被欺騙、被掏空、甚至因此失去一切的感受,是外人難以體會的。憤怒、無助、茫然,這些情緒可能讓您不知所措。然而,請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受害者提供了追討公道、爭取賠償的途徑。律點通理解您的痛苦,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步步了解在詐騙案件中,您所擁有的法律權益,以及如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

釐清法律責任:誰該為您的損失負責?

詐騙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刑事責任(讓詐騙犯受罰)和民事責任(讓您拿回損失)。此外,隨著科技進步,現在連某些平台和業者也可能要為詐騙負責。

1. 詐欺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當您因詐騙而遭受財產損失時,可以直接向詐騙行為人請求賠償。這主要依據《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的意思是,當有人故意或過失地對您進行詐騙,導致您的財產受到損害,他就必須賠償您的損失。詐騙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不法侵害,且通常是故意的。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這條文對詐騙集團特別重要。因為詐騙往往不是一個人完成的,有主謀、有車手、有提供帳戶的人、有負責洗錢的人。只要這些人共同參與詐騙行為,即便分工不同,他們都必須對您的所有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共同行為人請求全部的賠償,不必去區分每個人的責任比例,大大增加了您求償成功的機會。

2. 詐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除了民事賠償,詐騙行為人也會面臨刑事懲罰。特別是利用網路、電視、電信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進行詐騙,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如果詐欺行為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會被處以更重的刑罰,通常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刑事判決結果,未來在民事求償時,也會是重要的證據。

3. 網路平台與電信業者也可能負起責任!

隨著詐騙手法不斷演變,國家也意識到光靠抓詐騙犯不夠,必須從源頭防堵。因此,新修訂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電信事業等課予了更嚴格的防詐義務,若未盡義務,甚至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 如果平台「知悉」其刊登或推播的廣告是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卻沒有移除、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那麼平台就必須與詐欺犯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對被害人來說,多了一個可以求償的對象,尤其當詐騙集團難以追查時,平台可能成為您追回損失的希望。
  • 電信事業: 電信公司有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服務被濫用於詐欺犯罪,並要向用戶宣導防詐資訊。雖然法條給予他們配合防詐措施的免責權,但也強調了他們在防堵詐騙上的重要角色。

真實案例故事:從別人的經驗看懂法律如何運作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艱澀,但透過真實案例,您會更容易理解這些規定如何幫助您。

案例一:小陳的投資夢碎了

小陳一直想為家人多賺點錢,某天經朋友李先生介紹了一個「高獲利投資案」。李先生不斷遊說小陳,聲稱投資虛擬貨幣能有驚人回報,而且隨時可以提現。小陳不疑有他,陸續匯款共兩百多萬元。結果,李先生和所謂的「投資集團」人間蒸發,小陳的錢也石沉大海。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調查發現,李先生雖然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但他積極招攬小陳投資,並提供不實訊息誤導小陳匯款,顯然是配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實施詐欺行為。因此,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判決李先生必須與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全額賠償小陳的損失。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詐騙鏈中的「下線」或「引薦人」,只要有實質協助詐騙,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二:阿華的遊戲點數陷阱

阿華是一位熱愛線上遊戲的玩家。一天,他在遊戲中認識了一位自稱「楊律師」的玩家,對方聲稱可以超優惠價格購買遊戲點數。阿華心動之下,陸續匯款了三百多萬元給這位「楊律師」,結果收到的點數遠遠不足,大部分錢都沒了。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這位假冒「楊律師」的玩家,利用詐術使阿華誤信而匯款,導致阿華財產受損。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判決這名玩家必須賠償阿華的損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詐騙行為也同樣要負法律責任。

實務操作指引:為自己爭取權益的關鍵步驟

面對詐騙,您能做的不只是等待,更要主動出擊:

  1. 立即蒐證與報案:
  • 證據是關鍵: 務必保留所有與詐騙相關的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電話錄音)、匯款證明、轉帳紀錄、詐騙網站連結、假廣告截圖、任何書面文件等。越完整越好。
  • 儘速報案: 帶著所有證據,立即向居住地或發生詐騙地的警察機關報案。警方會協助製作筆錄並展開偵查。刑事偵查結果(例如詐騙犯被起訴或判刑),將是您未來民事求償最有力的證據。
  1.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追討損失: 在刑事程序進行的同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和第185條,向詐騙行為人及所有共同參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他們賠償您的損失。
  • 多方求償: 特別注意,如果您的詐騙是透過網路廣告平台進行,且該平台有「知悉」詐騙廣告卻未處理的情況,您可以考慮將平台業者也列為共同被告,向他們請求連帶賠償。
  • 時效提醒: 請求賠償的權利,從您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詐騙犯)時起算,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從損害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也會消滅。所以務必掌握時效!

掌握資訊,不再無助

面對詐騙,許多被害人家屬感到無助和迷惘。但請您相信,法律提供了保護您的途徑。從蒐集證據、報案,到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每一步都是在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您就能更清楚自己的下一步,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最大權益。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絕不要輕易放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詐騙了,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A: 您必須立即採取兩個關鍵步驟:第一是盡快向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報案,或直接前往就近的派出所報案。第二是同時保留所有與詐騙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簡訊等)、匯款或轉帳證明、詐騙網站或廣告的截圖、任何簽署的文件或合約。這些證據是警方偵辦和您後續民事求償的基礎。

Q: 除了直接詐騙我的人,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A: 根據《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詐騙集團的所有參與者,無論是主謀、車手、提供人頭帳戶者、負責洗錢者,只要對詐騙行為有實質幫助,都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若詐騙是透過網路廣告平台進行,且該平台在知悉廣告為詐騙後未採取應對措施,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該平台業者也可能與詐欺犯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為您提供了額外的求償對象。

Q: 詐騙集團成員跑掉了或找不到人,我的損失怎麼辦?

A: 即使詐騙集團成員難以追查,您的損失仍有機會追回。您可以嘗試向提供協助的共同侵權人(例如被抓到的車手、提供帳戶者)求償。更重要的是,如前所述,若您的損失是透過未盡防詐義務的網路廣告平台造成,您可以考慮向該平台業者請求連帶賠償。此外,若刑事程序能追回贓款,檢察官或法院也會協助發還給被害人。

Q: 提起民事訴訟會很複雜嗎?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A: 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確實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建議您在提起訴訟前,先諮詢專業意見。訴訟時間長短因案件複雜度、證據多寡、被告是否配合等因素而異,從幾個月到幾年都有可能。但重要的是,透過訴訟您可以合法地確立您的求償權利,即使無法立即拿回錢,也能為未來的執行打下基礎。同時,民事訴訟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後2年,最長10年),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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