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詐欺刑責解析:普通與加重詐欺的量刑天差地別

詐欺刑責解析:普通與加重詐欺的量刑天差地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詐欺犯罪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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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以為,在詐騙集團裡只是幫忙跑腿、提供帳戶、當個「小弟」,刑責就不會太重?如果你抱持這種想法,那可就大錯特錯了!在台灣,法律對於詐欺犯罪的打擊力道越來越強,尤其是涉及電信詐騙的案件,刑期往往超乎你的想像。

這篇文章將為你深入解析台灣詐欺罪的法律規定與實務量刑趨勢,讓你清楚了解,你現在做的事情,未來可能要付出多大的代價,以及如果真的不幸涉入,該如何應對。

詐欺罪大不同:普通詐欺 vs. 加重詐欺

首先,我們要釐清詐欺罪的兩種主要型態:普通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兩者雖然都涉及詐騙行為,但在法律上的刑責差異卻是天壤之別。

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這是最基本的詐欺罪,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就是透過欺騙手段,讓別人把錢或東西交給你,或者讓你獲得不法利益。這類的詐欺,如果是單獨犯案、金額不高,刑期可能落在幾個月,甚至有機會易科罰金(用錢換刑期)或緩刑。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 重中之重!

這才是你最需要關注的條文!電信詐騙、集團詐騙幾乎都會落入這個範疇,刑期直接拉高好幾倍!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這條文的意思非常明確: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只要詐騙行為有三個人以上參與,無論你是策劃者、話務手、車手,還是提供帳戶的「人頭」,都符合這個要件。詐騙集團通常都有明確分工,很容易就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案的條件。
  •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這幾乎是所有現代電信詐騙的標配!不論你是用網路電話、LINE、臉書、IG、簡訊,只要你的詐騙手法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廣撒網,即使是點對點的私訊,只要是為了廣泛尋找詐騙對象,都可能被認定為「對公眾散布」。這表示,只要你參與了透過網路或電話進行的詐騙,就極大可能被認定為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的最低刑期就是一年有期徒刑,最高可達七年,而且可以併科高達一百萬元的罰金。這跟普通詐欺的「五年以下」相比,刑責的嚴重性完全不在同一個檔次。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他們怎麼判

為了讓你更具體了解加重詐欺的嚴重性,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小王「機房」詐騙,網路電話LINE樣樣來

小王加入了一個詐騙集團,這個集團在國外設立了機房,專門透過網路電話和LINE,隨機聯繫在台灣的不特定民眾,假裝是親友、客服等身分進行詐騙。小王雖然不是集團首腦,但他負責管理機房、招募話務手,也參與了打電話詐騙的過程。法院認為,小王這種透過網路通訊工具,對不特定多數人行騙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對公眾散布」要件,因此是加重詐欺。最後,小王因為多個詐欺行為,被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高達四年五個月有期徒刑

提醒: 即使你只是集團中的「小角色」,只要參與其中,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甚至成為加重詐欺的共犯。

案例二:阿宏「集團化」詐騙,錢多、人多、刑期也多

阿宏過去就有詐欺前科,但他並沒有學到教訓,再次加入了一個電信詐欺集團。這個集團分工精細,有計畫地詐騙了多達65人,詐騙金額高達人民幣439萬餘元(約新台幣2000萬元)。阿宏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法院審理後指出,阿宏有多次詐欺前科(累犯),且參與的是組織性犯罪,詐騙人數眾多、金額龐大,屬於有計畫性的犯行。儘管阿宏在法庭上主張自己年輕、一時失慮,但法院認為其犯罪情節嚴重,對社會危害極大,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最終,阿宏被判決定應執行刑為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提醒: 詐騙金額越大、被害人越多,刑期只會越重。而且,如果你有詐欺前科,再次犯案會被認定為「累犯」,刑期直接加重一半!

刑期怎麼算?這些關鍵你不能不知道!

項目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
法定刑度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罰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罰金
易科罰金有機會(依判決狀況)機會極低
緩刑有機會(依判決狀況)機會極低
累犯影響加重1/2刑期加重1/2刑期(最低刑期會更高)
數罪併罰一罪一罰(若詐騙多人)一罪一罰(若詐騙多人,刑期會非常可觀)

除了上述的差異,還有幾個量刑的關鍵因素,你必須清楚:

  • 累犯加重: 如果你曾經因為詐欺或其他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被關過,出獄五年內又再犯,你的刑期會直接加重最多二分之一!這就是所謂的「累犯」,會讓你的刑期更上一層樓。
  • 數罪併罰: 法律上已經廢除「連續犯」的規定,這表示你每詐騙一個人、每完成一次獨立的詐欺行為,就會被算作「一罪」。如果你參與的集團詐騙了數十人、數百人,法院就會分別判決數十個、數百個詐欺罪,然後再定一個「應執行刑」,總刑期會非常驚人。
  • 犯後態度與和解: 這兩點是影響判決輕重的重要因素。如果你能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法官在量刑時會將這些列入考量,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期。相反的,如果你堅持否認、態度惡劣,那只會讓法官認為你不知悔改,對你的判決更不利。
  • 情堪憫恕: 許多被告會以年輕、無知、家庭經濟困難等理由,請求法官減刑。但對於加重詐欺這種危害社會甚鉅的犯罪,法院通常會非常嚴格審查,認為這類犯罪情節嚴重,難以達到「情堪憫恕」的標準,所以想靠這條來減刑,機率非常低。
  • 犯罪所得沒收: 你透過詐騙得來的錢,一毛都別想留下!法院會全部宣告沒收,如果錢已經花掉或找不到,也會追徵其等值的金額。唯一不用沒收的情況,是你已經把錢合法還給被害人了。

結語:法律風險真實存在,切勿輕忽

詐欺犯罪,特別是電信詐騙,在台灣已經被列為重點打擊目標。從法律條文的修訂到法院的實際判決,都明確展現了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的零容忍態度。你以為的「小忙」、「小角色」,在法律上可能就是加重詐欺的共犯,面臨的是數年甚至更長的有期徒刑,以及巨額罰金。

認清這些法律風險,是你現在最重要的事情。無論你現在身處何種境地,唯有正視問題,才能避免未來付出更慘痛的代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或手機門號給詐騙集團使用,這樣刑責會很嚴重嗎?

A: 提供帳戶或門號,即使你沒有直接參與詐騙對話或取款,也極可能被認定為詐欺集團的共犯或幫助犯。尤其在電信詐騙中,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會被視為加重詐欺的共同犯或幫助犯,面臨至少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院會認為你明知或可得而知這些帳戶、門號將被用於不法用途。

Q: 我只幫詐騙集團跑腿當過一次車手,是不是刑期會比較輕?

A: 即使只當過一次車手,也可能被認定為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台灣法律對「連續犯」的規定已廢除,現在採取「一罪一罰」原則。如果你這一次的行為導致多名被害人受害,或屬於集團性詐騙的一環,仍可能被判處數罪併罰的重刑,難以輕判。

Q: 如果我願意把詐騙所得的錢退還給被害人,這樣刑責會減輕很多嗎?

A: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是爭取較輕量刑非常重要的因素。這會讓法官認為你具有悔悟態度,並實際彌補了被害人的損失。但請注意,這只是量刑考量因素之一,並不能保證一定會大幅減輕刑期,尤其是在詐騙金額龐大、被害人數眾多或有前科的情況下。

Q: 我只是詐騙集團的「下游」成員,例如負責取款或轉帳,是不是會比上游的發號施令者判得輕?

A: 即便你是所謂的「下游」成員,只要你參與了詐騙集團的運作,就可能被認定為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你在集團中的角色、貢獻度以及是否為累犯等因素,但「下游」不代表刑責就一定會輕很多。很多車手、收簿手都被判處一年以上的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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