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真詐財?被害人家屬必知的法律權益與求助指南
當摯愛的家人捲入「假結婚真詐財」的漩渦,您們的心情想必是焦慮、憤怒又無助。這種案件不僅傷害情感,更可能帶來嚴重的財務損失與法律困擾。律點通深知您們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們深入淺出地解析假結婚詐財案件的法律面貌,讓您們了解其中涉及的罪名、法院如何認定,以及被害人家屬應如何自保與應對,幫助您們釐清疑惑,守護家人的權益。
什麼是「假結婚」?法院怎麼判斷?
「假結婚」的核心在於欠缺結婚真意。這表示雙方當事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共同生活、建立家庭的真實意願,只是為了達成其他目的(例如讓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取得身份證、甚至詐取金錢)而形式上辦理結婚登記。
法院在判斷是否為假結婚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幾個關鍵點:
- 交往過程:雙方認識時間長短、如何認識、是否深入了解彼此。
- 生活互動:有無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經濟往來、與家庭成員的互動。
- 金錢給付:雙方之間是否有不尋常的金錢往來,特別是約定好用於「假結婚」的報酬。
- 陳述一致性:雙方對結婚細節、家庭狀況、生活習慣等說法是否前後一致。
假結婚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假結婚行為通常不只觸犯一條法律,而是多種罪名競合。以下是幾個最常見且與假結婚詐財案件密切相關的法條:
1. 為了非法入境台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這條法律主要規範兩岸人民往來。假結婚最常見的犯罪目的之一,就是讓大陸地區人民能非法進入臺灣,或透過不實婚姻關係取得居留權。
- 禁止非法入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這條文很明確地說,任何人都不可以協助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即使表面上取得了入境許可,但如果這個許可文件是透過假結婚這種不實方式申請來的,一樣會被認定為「非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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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處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款的行為,會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能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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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處罰:如果「意圖營利」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假結婚的目的是為了賺錢,例如收取「人頭配偶費」或其他對價,刑責會更重,最低三年起跳。這裡的「意圖營利」不一定要實際賺到錢,只要有想賺錢的念頭並付諸實行,就符合這個要件。
2. 騙過政府機關:中華民國刑法
假結婚通常會涉及向政府機關辦理不實的登記,這也會觸犯刑法。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當假結婚的雙方沒有結婚真意,卻跑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使得公務員在戶籍資料上登記了「假」的結婚事實,就觸犯了這條罪。戶政機關通常只做「形式審查」,所以只要您們提供了不實資訊,就會構成犯罪。
- 詐欺取財罪:如果涉及金錢詐騙: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假結婚不僅是為了非法入境,還用各種詐騙手段(例如投資假結婚生意)騙取您們的金錢,那就可能觸犯「詐欺取財罪」。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方有不法意圖,施用詐術讓您們陷於錯誤,並因此交出財物。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怎麼看?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法院判決,讓您們更清楚假結婚案件的樣貌。
案例一:假結婚真收錢,逃不過法網
故事簡介:阿華(化名)為了賺取報酬,答應與一位來自大陸的李小姐(化名)假結婚,目的是讓李小姐能順利來臺灣。他們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了結婚登記,李小姐成功入境後也依約支付了阿華一筆錢,之後每月還會給他「生活費」。雖然阿華後來辯稱雙方有感情發展,那些錢是生活費而非對價,但法院發現有證據顯示,阿華的女友曾幫他催討這筆錢。
法院怎麼判:法院認為,從最初的約定和金錢往來來看,阿華和李小姐並沒有真實的結婚意願,而是為了營利。因此,阿華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這兩個罪名雖然是一個行為造成,但會從刑責較重的罪名來處罰(通常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罪名)。最終,法院考量阿華賺取的利益並不多,且並非以此為主要營生,酌情減輕了刑責,但仍判處有期徒刑。
給家屬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犯罪者試圖用「後續發展」或「生活費用」來掩飾,但只要最初有「意圖營利」的證據(例如約定報酬、金錢往來不符常理),法院仍會認定為假結婚。
案例二:證據不足,法官會判無罪
故事簡介:阿強(化名)被控與一位大陸籍的陳小姐(化名)假結婚,目的是讓陳小姐來臺灣工作並從中獲利。阿強承認在大陸結婚並在臺灣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他堅決否認有假結婚的意圖,也否認有收取報酬。檢察官主要依靠阿強在警詢時的自白來起訴。
法院怎麼判:法院最終判決阿強無罪。原因在於:
- 自白證據有疑慮:阿強在警詢時的自白沒有全程錄音,而且阿強的閱讀和溝通能力較弱,法院對這個自白的真實性有所保留。
- 金錢往來不符常情:阿強自白每月還要給對方高額生活費,這與一般假結婚只在完成任務前後給付報酬的模式不同。
- 缺乏其他佐證:除了阿強的自白,沒有其他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確實有假結婚的意圖,例如陳小姐的證詞或其他客觀證據。
- 短暫同居與離婚事實:阿強與陳小姐曾短暫同居數週,並且後來協議離婚,陳小姐也在離婚後不久就離境且未再入境。這些事實讓法院難以完全認定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結婚真意。
給家屬的啟示:這個案例強調了 「無罪推定」原則和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即使有疑點,但如果檢察官無法提出「排除合理懷疑」的確鑿證據,法院就不能隨意判決有罪。對於被害人家屬來說,這說明了案件的複雜性,有時候即便感覺對方有罪,也需要足夠的證據才能讓法院定罪。
保護家人權益:實用建議與風險提醒
面對假結婚真詐財的案件,被害人家屬可以留意以下幾點,保護自己和家人的權益:
- 提高警覺,勿信高報酬誘惑:若有人聲稱能透過假結婚賺取高額報酬,這往往是犯罪集團的誘餌。務必提醒家人,不要為了金錢輕易涉險。
- 仔細辨識婚姻真偽:觀察當事人雙方是否真的有共同生活的意願,他們的交往過程、生活細節、金錢往來是否符合一般夫妻常情。特別留意是否有不尋常的金錢給付,例如「人頭配偶費」或其他對價關係。
- 保存相關證據:如果家人不幸涉案,或您們懷疑有假結婚情事,請盡可能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通訊記錄、金錢匯款證明、契約文件、目擊證詞等,這些對日後調查會非常有幫助。
- 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如果司法機關啟動調查,務必配合偵辦。但同時也要謹慎陳述,避免前後矛盾或與事實不符的說詞,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了解法律風險:參與假結婚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包含有期徒刑與高額罰金),還可能導致婚姻無效、戶籍登記被撤銷等民事和行政後果。
結語
假結婚真詐財的案件複雜且具傷害性,但透過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和實務案例,您們可以更好地應對。這篇文章希望能為處於困境中的您們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讓您們在面對挑戰時,能更有方向地守護自己和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家人被騙去假結婚,作為家屬我們能做什麼?
A: 您可以協助家人蒐集所有與此案相關的證據,包括通訊記錄、金錢往來證明、任何協議或契約文件、以及您們觀察到的不尋常狀況等。這些證據對於司法機關釐清案情、追究責任非常重要。同時,鼓勵家人誠實面對,配合檢警調查。
Q: 假結婚的對方(詐騙者或主謀)通常會被判多重的刑責?
A: 如果對方是為了「意圖營利」而促成假結婚,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可能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還涉及詐騙金錢,則可能額外觸犯詐欺取財罪。實際判決會依據犯罪情節、獲利多寡、是否為常業等因素綜合考量,情節輕微者可能獲酌減。
Q: 如果對方在法庭上聲稱後來有感情了,還算是假結婚嗎?
A: 法院在認定「假結婚」時,最關鍵的是判斷雙方「最初」是否有真實的結婚意願。如果最初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情感因素(如營利、取得身份),即使之後聲稱有感情發展,只要有證據證明最初欠缺結婚真意,且存在對價關係,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假結婚。例如,若有金錢往來證明是「對價」而非夫妻間的扶助,將是重要判斷依據。
Q: 我家人只是「人頭配偶」,會不會也觸犯法律?
A: 即使僅是擔任「人頭配偶」,只要明知沒有結婚真意,卻配合辦理結婚登記以協助對方非法入境或取得身份,也同樣會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甚至可能被認定為「意圖營利」而加重處罰,以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此,請務必了解其行為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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