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感情詐騙如何自保?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感情詐騙如何自保?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感情糾紛詐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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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感情詐騙陰霾:法律是您最強的後盾

您是否正經歷感情受挫的痛苦,卻又懷疑自己是不是被騙了?感情詐騙,不只帶來情感上的重創,往往也伴隨著金錢的損失。面對這種複雜又難以啟齒的困境,許多被害人常感到無助、徬徨,甚至不知道該如何尋求法律協助。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煎熬。這篇文章將為您釐清感情詐騙與婚姻詐欺在法律上的界線,並提供一套完整的自保指南,讓您了解自己的權益,勇敢踏出求償的第一步。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感情詐騙 vs. 婚姻詐欺:法律上的關鍵差異

在法律實務上,「感情詐騙」與「婚姻詐欺」雖然都涉及情感上的欺騙,但其核心區別在於行為人「不法所有意圖」的有無,以及所欲侵害的法益。

感情詐騙:當愛成了空,錢也沒了?

一般而言,如果對方只是隱瞞身份、欺騙感情,但沒有明確以「詐術」來讓你「交付財物」,通常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這類案件的重點在於,你給出去的錢,究竟是基於「感情」的自願贈與,還是因為對方的「欺騙」而陷於錯誤所為的交付。

實務認定關鍵:

  • 難以構成刑事詐欺: 如果金錢往來被認定是基於感情因素的饋贈、贈與,或是共同生活開銷,而非因詐術而陷於錯誤所為的財產處分,則難以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法院認為,感情的付出與金錢往來,若係基於感情因素的自願,而非因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則難以構成詐欺罪。
  • 可能涉及民事責任: 即使不構成刑事詐欺,若對方隱瞞已婚身份,或以不正當手段侵害您的配偶權(例如您與對方結婚後,才發現對方已婚),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婚姻詐欺:假借結婚之名,行詐財之實

與單純的感情詐騙不同,婚姻詐欺是指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真心結婚的意圖,而是「以結婚為幌子」,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取得不法財產利益。在這裡,「結婚的承諾」本身就是一種詐術,目的是為了騙取金錢。

實務認定關鍵:

  • 構成刑事詐欺罪: 如果能證明行為人「以結婚為餌」,其承諾結婚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詐術,且其目的在於取得財物,那麼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 財物交付的因果關係: 被害人交付財物,必須是基於對結婚承諾的錯誤認知。如果沒有這個結婚承諾,被害人就不會交付財物。
  • 可撤銷婚姻並請求損害賠償: 若詐欺行為足以影響您的結婚意願,您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撤銷婚姻,並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財產損害賠償。

法條解析:您的權益在哪裡?

理解相關法條,是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以下是與您權益最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

刑法部分: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對方故意用騙人的方法,讓你相信假的事情,然後你因為這樣把自己的錢或東西交給他,而且他本來就想不法占有你的財物,那麼他就可能犯了詐欺罪。這是追究詐騙集團或婚姻詐欺犯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事法部分:拿回損失並求償精神損害

  • 《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如果對方故意或因為疏忽,不合法地侵害了你的權利(例如用詐術讓你遭受財產損失或精神痛苦),他就必須賠償你的損失。即使不是刑事詐欺,若對方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造成你的損害(如隱瞞已婚身份與你交往),你也可以依此條請求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 當你的身體、名譽、隱私等權利被不法侵害,或是對方侵害了你基於配偶關係的權益(例如隱瞞已婚身份導致你與他結婚),即使沒有實際財產損失,只要情節嚴重,你也可以請求一筆錢來彌補精神上的痛苦,這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997條(撤銷婚姻)

《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白話解釋: 如果你是因為被對方欺騙或威脅才結婚的,可以在發現事實或脫離威脅後,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撤銷這段婚姻。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為了讓您更清楚法律的適用,我們將兩個真實的案例改編為生活化的情境故事:

案例故事一:小美的心碎與無奈 (非刑事詐欺)

小美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王先生」。王先生溫柔體貼,兩人很快墜入愛河,王先生還說要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交往期間,王先生常常說自己資金周轉不靈,或是需要錢應急,小美出於對他的愛和信任,陸續轉帳、墊付了幾十萬元。直到有一天,小美無意中發現王先生早有家室!她感到晴天霹靂,氣憤地想告王先生詐欺。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王先生雖然隱瞞已婚身份,欺騙了小美的感情,但小美轉給他的錢,是基於「情感因素」的自願付出,難以證明王先生從一開始就有「不法取得財物」的意圖。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不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

律點通解讀: 這個案例說明,單純的感情欺騙,即使造成金錢損失,若無法證明對方從交往之初就有明確的詐財意圖,且金錢是因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通常難以構成刑事詐欺。不過,小美仍可評估是否對王先生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配偶權等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故事二:阿華的血淚教訓 (構成刑事詐欺)

單身的阿華渴望再婚,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陳小姐」。陳小姐不斷向阿華描繪美好未來,承諾會與他結婚共組家庭。在長達三年的交往期間,陳小姐陸續以要買店面、裝修新房、投資事業等各種理由,向阿華要錢,阿華深信不疑,總共匯給陳小姐將近三百萬元。沒想到,當阿華催促結婚時,陳小姐卻開始避不見面。阿華發現,陳小姐從頭到尾都沒有結婚的打算,只是利用他的愛和結婚渴望來騙錢。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小姐「以結婚為餌,詐騙阿華297萬元,事證明確」,判決她構成詐欺取財罪。

律點通解讀: 這個案例是典型的婚姻詐欺。關鍵在於,陳小姐從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真意,而是把「結婚」當成一種手段來騙取阿華的錢。阿華的金錢損失,是直接因為陳小姐虛假的結婚承諾所致,兩者有明確的因果關係,因此法院認定構成詐欺罪。

您該怎麼辦?實用建議與提醒

如果您不幸成為感情詐騙的受害者,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完整保留所有證據

證據是您捍衛權益的基石。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對方互動及金錢往來的紀錄:

  • 對話紀錄: LINE、微信、交友軟體訊息、電子郵件、通話錄音(請注意錄音的合法性)等,尤其是有關金錢要求、結婚承諾、身份資訊的對話,務必截圖並備份。
  • 金錢往來證明: 銀行轉帳明細、匯款單、借據、收據、信用卡消費紀錄等,每一筆都至關重要,務必清晰可查。
  • 交往證明: 合照、共同出遊紀錄、親友證詞等,證明雙方確有交往關係,有助於釐清金錢往來的性質。

2. 釐清金錢交付的性質

您交付金錢時的心態非常重要:

  • 贈與?借貸?還是被騙? 您是心甘情願贈送?還是對方承諾會還?或是因為對方虛構的理由而被迫交付?這會直接影響後續的法律主張。任何金錢往來,若能有書面約定(如借據),將更有利於證明。

3. 勇敢採取法律行動

您可以考慮的法律途徑包括:

  • 刑事報案(詐欺罪): 如果您判斷對方有明確的詐欺意圖且騙取財物,應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會進行調查,檢察官會根據證據決定是否起訴。
  • 民事訴訟(撤銷婚姻、損害賠償、不當得利):
  • 撤銷婚姻: 若您是因詐欺而結婚,請在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的詐欺行為導致您財產損失或精神痛苦,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尤其對方隱瞞已婚身份,可主張侵害配偶權。
  • 不當得利: 如果對方取得您的金錢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您可依《民法》請求返還。

4. 保護自己,預防勝於治療

  • 多方查證: 在感情初期,務必多方了解對方背景,如真實身份、家庭、婚姻狀況等。
  • 金錢警覺: 避免在關係未穩固時涉及大額金錢往來。對任何金錢要求,務必保持警惕。
  • 尋求協助: 當發現不對勁時,多與信任的親友討論,聽取他們的客觀意見,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律點通提醒: 刑事詐欺的門檻較高,需要證明對方「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單純的感情變質或承諾未兌現,通常不構成詐欺。因此,完整保存證據、釐清金錢性質,並盡早採取行動非常關鍵。

結語:為自己站出來,找回平靜

遭遇感情詐騙,身心受創,但這絕不是您的錯。勇敢面對,積極蒐集證據,並理解法律能為您做什麼,是您為自己討回公道、重新找回平靜生活的關鍵。記住,法律工具是為保護您而存在的,不要讓壞人逍遙法外。希望這篇文章能給予您力量,為自己站出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單純被騙感情,對方沒騙錢,有辦法告嗎?

A: 如果只是單純的情感欺騙,例如對方隱瞞已婚身份,但沒有涉及金錢詐騙,通常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不過,若其行為侵害到您的配偶權或其他重大身分法益,您可以依《民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Q: 我被騙錢了,怎麼證明對方是詐欺?

A: 證明對方是詐欺的關鍵在於「不法所有意圖」和「因果關係」。您需要蒐集所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況:1. 施用詐術(例如虛假承諾結婚、虛構急需用錢的理由);2. 您因此陷於錯誤;3. 您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4. 對方從一開始就想不法取得您的錢。對話紀錄、轉帳證明、借據、對方虛假身份的證據等都非常重要。

Q: 我能拿回被騙走的錢嗎?

A: 您有可能拿回被騙走的錢。如果刑事詐欺罪成立,法院會判處對方刑責,而您也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附帶民事求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害。但能否實際拿回錢,還需考量對方的資產狀況和執行能力。

Q: 除了告刑事詐欺,還有其他方式嗎?

A: 除了刑事詐欺,您還可以考慮民事途徑。例如,若對方隱瞞已婚身份與您交往甚至結婚,您可依《民法》請求撤銷婚姻,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慰撫金。此外,若金錢交付沒有合法原因,也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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