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遭跨國婚姻詐騙?別怕,法律是您的後盾!
當您最愛的家人,因為信任或對美好婚姻的嚮往,卻不幸落入跨國婚姻詐騙的陷阱,那種心痛、憤怒與無助,我們完全理解。許多受害者家屬,常常不知道該如何求助,甚至對於複雜的法律程序感到卻步。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拆解跨國婚姻詐騙的法律面貌,讓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工具,捍衛家人的權益。
揭開詐騙真相: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針對跨國婚姻詐騙,我們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來保護受害者,並懲罰不法之徒。了解這些法條,是您採取行動的第一步。
刑事責任:詐騙者可能面臨的處罰
如果媒合者或對方是惡意詐騙,讓家人交付財物,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法律指的是「詐欺取財罪」。簡單來說,如果對方或媒合者透過虛假的手法,讓您的家人誤信其言,進而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且其目的是為了不法佔有這些財物,就可能構成此罪。關鍵在於,對方或媒合者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履約的意圖,或提供的是完全虛假的服務。
民事求償:討回損失的機會
即使無法構成刑事詐欺,您的家人仍然有機會透過民事途徑,要求對方或媒合者賠償損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侵權行為」的規定。如果媒合者明知或應知對方是假意結婚,卻仍提供不實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您的家人受損,就可以向他們請求損害賠償。此外,若媒合者收取的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例如媒合契約無效,也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529條也明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對其報酬「無請求權」,這表示以營利為目的的婚姻媒合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跨國婚姻媒合的法律紅線:嚴禁收費與廣告
台灣法律對於跨國婚姻媒合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這也是保護您的家人免受不法侵害的重要防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第1項)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第2項)
這兩條規定是關鍵!它明確指出,在台灣,任何公司、商號或個人,都不能以營利為目的來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更不能向您的家人「收取任何報酬」。即使對方聲稱是「代辦費」、「服務費」或「包辦費」,只要其本質是為了媒合婚姻而收取,都可能被視為違法,並依同法第76條處以高額罰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從案例看懂:詐騙手法與法律攻防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律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
案例一:誇大廣告,不等於刑事詐欺?
小陳的故事: 小陳的舅舅為了尋求跨國婚姻,找了一家聲稱「合法」且「保證成功」的婚友社。對方收取了高額的「服務費」,並提供了多位對象資料。雖然最終婚姻並不如預期順利,對方也確實安排了相親和相關手續,但舅舅感覺對方誇大不實,且服務費高得離譜,於是報警提告詐欺。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這家婚友社可能存在誇大廣告,甚至其經營方式有違法收取費用的疑慮,但由於它確實有依正常程序為小陳的舅舅辦理跨國婚姻媒合或外籍配偶入臺事宜,且這些程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並無完全虛假或根本無意履約的情形。因此,法院難以認定婚友社主觀上從一開始就抱有「不法所有意圖」來詐騙財物,所以不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這類情況,往往會被法院認定為民事上的消費糾紛,而非刑事犯罪。
給家屬的啟示: 刑事詐欺罪的成立門檻較高,需要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有騙錢的惡意,且完全沒有履行契約的意圖。如果對方有實際提供部分服務,即使結果不如預期,也可能被視為民事糾紛。這不代表不能求償,而是要透過民事訴訟來主張權益。
案例二:媒合者的「查證義務」有多重要?
阿美姊的故事: 阿美姊的弟弟透過某協會介紹跨國對象,並支付了相關費用。婚後才發現,這位外籍配偶在來台前曾有非法打工並遭遣返的紀錄,而且結婚意願並不真誠,很快就離家出走了。阿美姊的弟弟認為協會沒有善盡查證義務,導致他蒙受巨大損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協會不是保證婚姻圓滿的,但作為媒合方,他們有責任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包括對媒合對象的基本背景(例如是否有不良紀錄、真實結婚意願等)進行合理的查證,並將這些重要資訊告知委託人。在本案中,協會未能查證到對方曾有非法打工和遣返紀錄,也未告知阿美姊的弟弟,導致其選擇了不適當的對象,無法達成婚姻目的。因此,法院判決協會應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同時,法院也提醒阿美姊的弟弟,自己在相親時若沒有進一步確認對象的身分背景,也存在部分過失,因此協會的賠償金額會有所酌減。
給家屬的啟示: 媒合機構或個人,對於媒合對象的背景資訊,有義務進行合理查證並如實告知。如果他們沒有做到,導致您的家人受損,就可以追究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家屬在協助親人判斷時,也要提醒他們盡量多方查證、多觀察,保有警覺心。
您可以怎麼做?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家人的遭遇,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他們的權益:
- 蒐集所有證據: 無論是社群軟體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契約文件、照片、錄音、錄影,任何能證明與媒合者或對方接觸、金錢往來、承諾與事實不符的證據,都請妥善保存。這將是您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釐清損失項目: 詳細列出所有因為詐騙而造成的金錢損失,包括媒合費用、交通費、生活費、精神慰撫金等,越具體越好。
- 了解法律途徑: 根據情況,您可以選擇向警方報案(追究刑事責任),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由於跨國案件涉及不同國家法律,程序會更為複雜,需要專業判斷。
- 提高警覺: 提醒身邊親友,任何聲稱「保證成功」、「快速配對」或收取高額「包辦費」的跨國婚姻媒合服務,都應提高警覺。因為台灣法律明確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國婚姻媒合,也不允許收取報酬。
結論:不讓愛成為詐騙的溫床
跨國婚姻詐騙不僅造成金錢損失,更對受害者的心靈造成巨大創傷。身為被害人家屬,您的支持與行動至關重要。了解法律,運用法律,是您幫助家人走出困境、討回公道的關鍵一步。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請相信,法律會為正義發聲,保護您與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被跨國婚姻媒合者收了高額費用,這些費用能要回來嗎?
A: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跨國婚姻媒合明確禁止「要求或期約報酬」。這表示媒合者不論用何種名義(如包辦費、服務費等)向您的家人收取費用,只要其本質是為了媒合婚姻,都屬於違法行為。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返還這些費用。此外,媒合者還可能面臨新臺幣20萬元至100萬元的行政罰鍰。
Q: 如果媒合者沒有騙錢,只是提供的對象資料不實,導致家人權益受損,該怎麼辦?
A: 即使不構成刑事詐欺,如果媒合者未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不實資料、隱瞞重要事實,或沒有對媒合對象進行合理查證,導致您的家人權益受損,您仍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544條委任過失責任,向媒合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重要的是蒐集證據,證明媒合者有過失且該過失導致了損害。
Q: 家人被騙的錢,如果對方已經把錢轉到國外,還能追回來嗎?
A: 跨國追討財產確實更具挑戰性,因為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協助程序。但並非完全沒有機會。您可以先在台灣報案並提出民事訴訟,若確定判決成立,可透過國際司法互助途徑,嘗試在對方國家執行判決或啟動法律程序。這過程會非常複雜且耗時,通常需要專業律師協助。
Q: 如何判斷媒合者是否有「詐欺的惡意」?
A: 判斷媒合者是否有詐欺的惡意(即《刑法》上的「不法所有意圖」),是刑事詐欺罪成立的關鍵,也是實務認定上的難點。通常需要證明媒合者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促成婚姻的意圖,例如:提供完全虛假的對象資訊、根本沒有安排任何媒合活動、收取費用後就人間蒸發、或者對方身份完全是虛構的。如果媒合者有實際履行部分服務,即使結果不如預期,也可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請務必保留所有溝通與交易紀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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