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跨國婚姻的陰霾:法律如何保護受害的您?
身處異鄉,原以為找到了真愛與歸屬,卻不幸跌入跨國婚姻的騙局?這份身心俱疲的痛楚,律點通深深理解。許多人常將「感情受騙」與「法律詐欺」混為一談,但這兩者在法律上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與救濟途徑。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些概念,幫助您了解如何運用台灣的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
感情詐騙?婚姻詐欺?法律定義大不同!
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我們主要會區分兩種情況:
- 感情詐騙(Romance Fraud): 這指的是對方利用您對感情的信任與渴望(例如假意交往、承諾結婚),實施欺騙手段,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您的財物或財產上的不法利益。這裡的核心是「財產法益」的侵害。當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特別檢視對方「從一開始是否有不法取得您財物的意圖」,以及您的財物損失是否直接因為對方的詐騙行為所導致。
這類行為通常會觸犯我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而言之,如果對方透過欺騙手段,讓您誤以為真,進而交出錢財,且對方一開始就打算不法占有這些錢,就可能構成這條罪。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保護您的財產不被欺騙而損失。
- 婚姻詐欺(Marriage Fraud): 這指的是對方以欺騙手段,讓您誤信其為真,進而與您締結婚姻關係。這裡的核心是「婚姻自由」及「婚姻效力」的侵害。如果婚姻本身就是建立在詐欺之上,您可以依據《民法》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
相關法條是《民法》關於撤銷婚姻的規定:
《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這表示,如果您的婚姻是因為對方的詐騙而成立,且該詐騙足以影響您結婚的意願,您可以在發現詐欺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這段婚姻。請特別注意這個「六個月」的時效限制,非常重要!
法院怎麼看?真實案例告訴你
區分感情中的付出與法律上的詐欺,是案件判斷的關鍵。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案例情境,來幫助您理解:
案例一:假結婚真騙財,小心觸犯刑法!
小雅(化名)在國外工作時,認識了英俊瀟灑的志明(化名)。志明對小雅百般呵護,並承諾一旦貸款下來,就會立即和小雅訂婚結婚。小雅深信不疑,為了幫助志明「渡過難關」,陸續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保單借款和信用貸款,將近百萬元都交給了志明。然而,在錢到手後,志明卻開始避不見面,甚至在不久後與他人結婚,小雅這才驚覺自己受騙。
指導意義: 台灣的法院認為,志明利用小雅急於結婚的心情,假意承諾,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結婚的意圖,其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小雅的錢財。因此,志明的行為被認定為《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如果對方以結婚為幌子,但從頭到尾都沒有真心想結婚,只是為了騙取您的財物,那麼這就不是單純的感情糾紛,而是實實在在的刑事詐欺行為。
案例二:感情受騙與法律詐欺,兩回事?
阿華(化名)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來自異國的莉莉(化名),莉莉謊稱單身,並以結婚為前提與阿華交往。交往期間,阿華支付了許多高鐵、住宿費用,也贈送了不少禮物給莉莉,總計花費數十萬元。後來阿華發現莉莉其實已婚,感到被欺騙,便報警提告詐欺。
指導意義: 台灣的法院審理後認為,莉莉隱瞞已婚身分確實是「欺騙感情的行為」,但阿華所支付的費用或贈與的禮物,是基於「感情因素的自願付出」,而非莉莉利用詐術直接使阿華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換句話說,法院認為莉莉隱瞞婚姻狀況,與阿華自願的花費之間,並沒有直接的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此莉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最終判決無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感情受騙和法律上的詐欺有明確界線。單純的感情欺騙(如隱瞞已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的目的是為了騙取您的財物,且您的金錢付出是出於自願的感情因素,而非被詐術所「騙走」,那麼可能不構成刑事詐欺罪。
我該怎麼辦?跨國婚姻被害人的自保之道
如果您不幸成為跨國婚姻詐騙的受害者,請不要慌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際步驟:
- 證據保全,越完整越好!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請盡可能保存所有能證明對方詐騙行為和您財物損失的相關證據,例如:
- 通訊記錄: 對方承諾、要求金錢的聊天訊息(Line、微信、簡訊、WhatsApp)、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
- 金流證明: 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提款紀錄、借貸契約、收據等,證明金錢交付的事實與流向。
- 實物證據: 若有贈送貴重物品,保留購買證明、照片等。
- 證人證詞: 若有親友知悉交往過程或金錢往來,可請其協助作證。
- 其他: 照片、影片、共同生活證明等,證明雙方關係。
- 了解您的法律途徑:
- 刑事報案: 如果您有財物損失,且判斷對方行為符合《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即對方有「不法所有意圖」且您因「詐術」而交付財物),應立即向警方報案,由檢察官啟動偵查程序。
- 民事訴訟:
- 撤銷婚姻: 如果您的婚姻是因對方的詐欺而成立,且該詐欺足以影響您結婚意願,請務必在發現詐欺後的六個月內,依《民法》第997條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如果您的財物損失不構成刑事詐欺,但對方無法律上原因取得您的財物,或其行為構成侵權,您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第184條(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財物或賠償您的損失。
結論:勇敢面對,重建新生
面對跨國婚姻的騙局,無疑是一場巨大的打擊。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會是您的後盾。透過正確的法律知識,妥善蒐集證據,並勇敢採取行動,您將能釐清真相、爭取權益。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每一步的努力,都將是您走出陰霾、重建新生的基石。願您能早日擺脫困境,重拾平靜與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沒有騙走我的錢,只是騙我結婚,這樣有構成法律上的詐欺嗎?
A: 如果對方僅是隱瞞了足以影響您結婚意願的重大事實(例如隱瞞已婚、嚴重疾病、犯罪前科等),導致您在錯誤的認知下締結婚姻,這屬於《民法》第997條所指的「因被詐欺而結婚」。這種情況下,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這不一定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因為刑事詐欺罪的重點在於「騙取財物」。
Q: 我給對方的錢,很多是交往時自願給的禮物或幫忙,這也能告他詐欺嗎?
A: 這正是「感情因素付出」與「詐欺取財」之間最難區分的部分。如果這些金錢或禮物是您出於自願、基於感情、無償的贈與或幫助,且對方並沒有以虛假的事實誘使您交付(例如對方沒有偽造緊急狀況、虛構投資機會等),那麼即便後來發現對方欺騙感情,也較難構成刑事詐欺罪。法院會仔細審查對方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以及您交付財物與詐術之間的「因果關係」。
Q: 如果對方隱瞞他已經結婚或有小孩的事實,我能告他詐欺嗎?
A: 對方隱瞞已婚或有小孩,確實是重大的欺騙行為。若您因此陷於錯誤而締結婚姻,您可以依《民法》第997條請求撤銷婚姻。然而,單純的隱瞞婚姻或子女狀況,若無證據證明對方是為了騙取您的財物而隱瞞,且您的金錢損失並非直接因這個隱瞞所導致,則不一定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但若對方同時符合《民法》第985條重婚的規定,則其重婚行為將會無效。
Q: 我要怎麼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想騙我」?
A: 證明對方「不法所有意圖」是刑事詐欺罪的關鍵難點。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蒐集證據:對方的承諾與實際行為是否嚴重不符(例如承諾結婚卻在短時間內與他人結婚、得款後失聯);是否有虛構事由(如假裝生病、急需用錢、虛假投資機會);是否有計畫性地誘導您交付財物;以及對方取得財物後的去向等。這些證據都能幫助法院判斷對方是否有自始即不法占有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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