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控妨害信用罪?別怕,我們陪您釐清法律迷霧
當摯愛的家人捲入法律訴訟,特別是像「妨害信用罪」這樣聽起來有些複雜的罪名,身為家屬的您,心中肯定充滿焦慮與不安。您可能不清楚這個罪名到底是什麼?會有哪些後果?又該如何應對?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拆解妨害信用罪的法律概念、可能的刑責與賠償,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一步步理解,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更安心。
什麼是「妨害信用罪」?與「誹謗罪」有何不同?
首先,我們要了解妨害信用罪的核心。簡單來說,妨害信用罪保護的是個人或公司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或「商業信譽」。例如,一家公司的產品品質、服務態度、履約能力等,這些都屬於經濟評價的範疇。
相關法條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有人「散布不實謠言」或「用欺騙手段」,導致他人的商業信譽或經濟評價受損,就可能構成這個罪。特別要注意的是,若透過網路、電視等傳播工具犯案,刑責還可能加重。
那麼,它跟「誹謗罪」有什麼不同呢?
- 妨害信用罪:著重於「經濟評價」或「商業信譽」。
- 誹謗罪 (
刑法第310條
):著重於「一般性名譽」或「人格評價」。
舉例來說,如果說某家餐廳的菜色難吃,這可能影響其經濟評價(妨害信用);但如果說某餐廳老闆私生活不檢點,這可能影響其個人名譽(誹謗)。有時候,一個行為可能同時影響兩者,這在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
),法院會選擇較重的罪名來處罰。
被告家屬最關心的:什麼情況下可能不會被罰?
法律並非一味懲罰,它也保障言論自由。在妨害信用罪或誹謗罪中,有幾種情況,即使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也不會被罰,這稱為「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1條
)。其中最重要的是:
- 能證明所言為真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如果被告能證明他所說的事情確實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罰。但這裡有個重點:被告不需百分之百證明,只要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可能不罰。這就是所謂的「真正惡意原則」,旨在避免人們因擔心說錯話而不敢發言。 - 善意評論可受公評之事 (
刑法第311條第3款
):針對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務,如果被告是出於善意,進行適當的評論,即使評論用語尖銳,也不會被罰。這就是「合理評論原則」。
實際案例分享:從故事中看懂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散布合作社「弊案」傳單,結果無罪?
小陳是某合作社的社員,他發現合作社似乎有些財務問題,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於是,他製作了傳單,上面寫著「某某合作社驚傳金融弊案,高層疑掏空淨值」等內容,並大量散布出去。
合作社認為小陳散布不實謠言,損害了他們的信用,於是提告妨害信用罪。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小陳傳單上所說的內容,並非完全是捏造的,而是有其事實根據,雖然可能不完全精確,但小陳確實是基於他所掌握的證據,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妨害信用罪中的「流言」,指的是「毫無事實根據的虛假言論」。如果被告的言論有一定的事實基礎,或者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真實性,即使事後證明不完全準確,也可能不構成犯罪。
案例二:揭露保險公司「弊端」,反而受言論自由保護?
李女士與一家大型保險公司發生了保費墊繳的糾紛。她認為保險公司處理不當,甚至有欺騙行為,於是在臉書上成立社團,發布了諸如「某某人壽是合法立案之詐騙集團」、「洗錢的秘密帳戶」等文字和圖片。
保險公司認為李女士的言論嚴重損害其名譽與信用,於是提告。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李女士的言論雖然用詞激烈,但她是基於自己與保險公司間的實際糾紛,並提出了相關的繳款憑證作為依據。法院考量到李女士的學歷背景、對金融法律知識的缺乏,以及她發言的目的之一是想呼籲其他保戶重視權益,並非單純惡意誹謗。此外,保險業的營運資金涉及廣大公眾利益,本就應受公評。最終,法院判決李女士無罪。
**這個案例說明了:**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上,即使言論內容不完全精確或用語尖銳,只要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並非以損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其言論仍可能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而免責。
除了刑事責任,還會有民事賠償嗎?
是的,除了刑事責任外,如果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還可以依據《民法》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這包括兩種主要類型:
- 財產上損害 (
民法第184條
):如果被害人能證明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實際的財產損失,例如營業額減少、客戶流失等,可以請求賠償這些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
):即使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但因名譽、信用受損而導致精神上的痛苦,被害人也可以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
《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院在決定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的程度、影響的範圍、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等等。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妨害信用罪的指控,身為家屬的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 冷靜蒐集證據:立即協助家人保存所有相關的證據,包括被指控的言論內容(截圖、錄音、錄影)、發布平台、傳播範圍、時間,以及任何能證明言論真實性或其合理性的資料。
- 釐清事實與意見:協助家人回憶當時發言的具體事實基礎是什麼?是單純的個人意見表達,還是基於具體事實的陳述?這對於判斷是否構成犯罪至關重要。
- 思考發言動機:家人當時發言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揭露不法、維護自身權益,還是純粹為了惡意攻擊?這將影響法院對「真正惡意原則」和「合理評論原則」的判斷。
- 評估損害與影響:了解對方指控的損害程度,以及這些言論是否真有達到「損害信用」的程度。
結語
法律問題往往錯綜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基本的概念和應對方向,就能在風暴中穩住陣腳。妨害信用罪的案件,關鍵在於釐清言論的真實性、發言者的主觀意圖以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身陷困境的您,帶來一絲光明與指引。
請記住,您並不孤單,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妨害信用罪的「信用」具體指的是什麼?
A: 刑法上的「信用」是指個人或公司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或「商業信譽」。這不僅包括財務支付能力,也涵蓋了履行契約的誠信、產品服務的品質、售後服務的良窳等,所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評價都包含在內。
Q: 如果家人只是轉發了別人的不實訊息,也會構成妨害信用罪嗎?
A: 是的,即使只是轉發,只要您的家人明知或應知該訊息是「流言」(毫無事實根據的虛假言論),且其行為足以損害他人信用,仍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罪。法律上對於「散布」行為,並不限於原始發布者,轉發者也可能被視為共犯或獨立構成要件。
Q: 如何證明被告的言論是「流言」或「不實」?
A: 在妨害信用罪中,檢察官需要證明被告所散布的內容是「流言」,也就是「虛捏」或「無稽之言」。如果被告能提出證據,證明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者其言論是基於對事實的誤解而非憑空捏造,則可能不構成犯罪。因此,關鍵在於言論是否有事實基礎,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虛假。
Q: 除了坐牢或罰錢,法院還可能對被告做出哪些判決?
A: 除了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外,如果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還可能判決被告支付「精神慰撫金」給被害人。此外,若名譽或信用受損嚴重,被害人也可能請求法院命令被告執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在網路上移除不實言論等。
Q: 民事賠償中的「精神慰撫金」金額是如何決定的?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來決定一個「相當」的金額。這些因素包括:被告與被害人的身分、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言論影響的範圍、被害人因此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其他一切相關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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