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身為肇事者被告的您,或許正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不安。除了面對可能的法律責任,如何與對方達成和解,簽訂一份既能解決問題又保障自身權益的和解書,更是當務之急。和解書並非隨意簽署的紙張,它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一旦簽字,就如同立下契約,具有高度的拘束力。因此,在您下筆之前,務必充分了解和解的法律性質與注意事項,才能避免日後的麻煩與爭議。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交通事故和解書的奧秘,讓您在面對和解時,能夠胸有成竹,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什麼是交通事故和解?它有什麼法律效力?
在台灣,交通事故的和解是一種民事契約行為,主要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簡單來說,和解就是雙方當事人為了終止或避免爭執,各自退讓一步,達成共識的協議。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和解的核心精神是「互相讓步」。肇事者可能需要賠償,而受害者也可能不會堅持要求最高金額。這種互相退讓,是為了換取爭議的快速解決,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
一旦和解成立,它就會產生強大的法律效果: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代表著,和解書一簽,它就會取代您們之間原有的法律關係(例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您所同意賠償的金額,將成為新的義務;而對方原先對您的其他賠償請求權,則會因和解而消滅。這就是和解的「創設效力」與「消滅效力」,它具有極強的拘束力,原則上不能事後反悔。
簽了和解書,還能反悔嗎?和解撤銷的嚴格限制
正因為和解具有如此強大的拘束力,法律對於和解的撤銷設下了非常嚴格的限制。一般契約若因「錯誤」而簽訂,或許有機會撤銷,但和解契約卻不是這麼容易: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原則上您不能以「我當時想錯了」、「我不知道會這樣」為理由來撤銷和解。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維護和解的穩定性,避免爭議沒完沒了。除非您能證明和解是基於偽造文書、不知有確定判決,或對對方身分有錯誤等極端情況,否則法院通常不會允許撤銷和解。這點對肇事者被告尤其重要,因為一旦簽署,就必須承擔和解的結果。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書的拘束力有多強?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和解書的法律效力,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簽了和解書,事後想翻案?難!
小王在一次車禍中不慎撞傷了小陳,兩人當場協商,小王同意依估價單賠償小陳修車費。雙方簽訂了和解書,載明小王會無條件賠償。然而,事後小王覺得自己當時被嚇到了,而且認為事故責任應在小陳,便拒絕支付修車費。小陳只好將小王告上法院。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小王既然已經簽署了和解書,且和解書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小王能提出證據證明簽約時受脅迫或有其他法定撤銷事由,否則就必須履行和解內容。最終,小王仍需支付約定的賠償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和解書一經簽署,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使您事後覺得自己吃虧了,或是認為責任不在自己,若沒有符合《民法》第738條的嚴格條件,是無法輕易反悔的。因此,簽約前務必三思!
案例二:拿到有利鑑定報告,能撤銷和解嗎?不行!
阿明與阿華發生擦撞,阿明在事故現場與阿華簽署了和解書,同意賠償修理費用。但事後,阿明拿到了對他有利的車禍鑑定報告,顯示阿華也有部分過失。阿明便主張,他簽和解書時是對「重要爭點」有錯誤認知,要求撤銷和解。
法院怎麼判? 法院駁回了阿明的請求。法院指出,和解的本質就是為了終止爭議,取代原有的侵權責任歸屬。既然您選擇了和解,就代表您願意放棄對責任歸屬的進一步爭執,以換取事件的了結。因此,事後不能再以對自己有利的鑑定報告,主張當時對責任歸屬有「錯誤」而撤銷和解。
給您的啟示: 和解的意義在於「定紛止爭」。這意味著您在簽署和解書時,就已接受了現有的資訊和條件來解決爭議。即使事後出現了對您更有利的證據,通常也難以作為撤銷和解的理由。這再次強調了簽署和解書的嚴謹性。
簽訂和解書,您該注意哪些細節?
一份完善的和解書,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以下是撰寫和解書時應特別留意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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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當事人資訊: 務必載明所有當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車牌號碼等,確保身份無誤。若對方有代理人,請確認其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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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記載事故經過: 簡要說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雙方車輛與碰撞部位等,有助於釐清和解所針對的具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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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賠償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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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 車輛維修費、財物損失等,最好能附上估價單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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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 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應附相關單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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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賠償金額: 務必以明確數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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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 這是常被忽略的重點!請務必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此賠償金額是否已包含強制險理賠金。若未明確約定,對方仍可能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這不構成違反和解約定。例如: 您可以註明「本賠償金額已含強制險理賠金,受害人同意不再另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理賠」或「本和解不影響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理賠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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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履行方式與期限: 載明賠償金的支付方式(例如:一次付清、分期支付)、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及帳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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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權利拋棄範圍: 這是和解書的核心條款。請務必載明:「雙方就本事故所生之民事、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均拋棄其餘請求,並同意不再追究。」這句話能有效防止對方事後再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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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蓋章、指印與份數: 所有當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應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註明簽署日期。至少製作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以利日後查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只要有當事人簽名蓋章,和解書就推定為真實,具有證據力。
此外,和解書的內容解釋,法院會依據《民法》第98條的「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綜合考量簽約背景、協商過程等,而非僅限於文字表面,因此,務必讓內容清晰無疑。
和解後發現新損害或損害擴大,我還要賠嗎?
這是交通事故和解最常見的爭議。原則上,一旦和解成立並約定拋棄所有請求權,對方就不能再就同一事故請求額外賠償。除非能證明和解時符合《民法》第738條的嚴格撤銷條件,否則難以推翻。因此,在和解時,應盡可能將所有潛在損害納入考量,特別是人身傷害,務必確認傷勢穩定後再簽署,或在和解書中約定保留特定權利,例如「若傷勢於OO期間內惡化,雙方同意再行協商」。
和解書簽了,刑事責任就沒了嗎?
交通事故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如過失傷害)。民事與刑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和解書主要處理民事損害賠償,其效力原則上不直接影響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
然而,若您涉及的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只要被害人與您達成和解並明確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檢察官通常會不起訴,或法院會判決不受理。即使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也能被視為您展現悔意、彌補損害的證據,可能影響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或法院的判決輕重。因此,若對方願意撤回刑事告訴,務必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被害人同意撤回對加害人所提之刑事告訴」。
結語:慎重簽署,保障您未來權益
身為肇事者被告,面對交通事故和解,切記「謹慎為上」。一份清晰、完整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和解書,不僅能有效終止當前的爭議,更能為您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在簽署和解書前,務必仔細閱讀每一個條款,確認所有細節都已明確約定。透過這篇文章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和解過程中,掌握主動權,做出最明智的選擇,讓這場意外能夠真正劃下句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了和解書後,對方又說有新的傷勢,我還要賠嗎?
A: 原則上,若和解書已明確約定拋棄一切請求權,且未保留新傷勢的追溯權利,對方通常不能再就同一事故請求額外賠償。除非對方能證明和解時有符合《民法》第738條的嚴格撤銷事由(例如和解所依據文件為偽造),否則難以推翻。因此,在簽署和解書前,應盡可能確認對方傷勢穩定,或在和解書中約定「若傷勢於特定期間內惡化,雙方同意再行協商」等條款。
Q: 和解書一定要寫得很詳細嗎?口頭約定可以嗎?
A: 和解是「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也可成立。然而,口頭約定容易產生爭議,難以舉證。為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強烈建議您務必以書面形式簽訂和解書,並將所有細節(如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權利拋棄範圍等)明確記載,越詳細越好,以確保雙方權益,避免「說不清楚」的困擾。
Q: 如果對方不履行和解內容怎麼辦?
A: 若對方不履行和解書的約定(例如:不支付賠償金),由於和解書具有契約效力,您可以憑著這份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和解書有經過法院公證,則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更為便捷。
Q: 和解書簽了,刑事責任就沒了嗎?
A: 和解書主要處理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是獨立的。若您涉及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被害人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會不起訴或法院判決不受受理。但若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雖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責任,但可作為您展現悔意、彌補損害的證據,有助於爭取檢察官較輕的量刑建議或法院的輕判。務必在和解書中註明「被害人同意撤回對加害人所提之刑事告訴」。
Q: 和解時,強制險理賠要怎麼處理?
A: 強制險理賠是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的權利,與您個人的賠償責任是兩回事。在和解書中,您必須明確約定賠償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如果和解書沒有明確約定,對方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這不構成對方違反和解約定。建議您在和解時,清楚寫明「本賠償金額已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受害人同意不再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理賠」或「本和解不影響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理賠之權利」,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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