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車禍肇事逃逸:被害人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車禍肇事逃逸:被害人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交通事故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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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逃逸,我的權益何在?

當您不幸遭遇車禍,卻發現肇事者竟然揚長而去,留下錯愕與傷痛的您,這種無助感肯定難以言喻。肇事逃逸不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更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作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了解肇事者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及哪些因素會影響他們的刑度,對於您後續的權益保障與求償至關重要。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肇事逃逸的法律世界,讓您不再迷茫。

什麼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罪,正式名稱為《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後能立即停留現場,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並釐清責任,保障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簡單來說,只要駕駛汽機車發生車禍,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即使只是輕微擦傷,如果肇事者沒有停車、沒有報警、沒有救護傷者,就逕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這條罪。這裡的「交通事故」不論肇事者有沒有過失都算,重點在於「逃逸」的行為,也就是明知有人死傷卻擅自離開。

肇事者「自首」就能減刑嗎?

許多肇事者在逃逸後,可能會因為良心不安或害怕被抓而選擇「自首」。《刑法》第62條規定了自首的減刑效果: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這裡的關鍵是「未發覺之罪」。如果警方還沒掌握到肇事者的身份,肇事者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坦承犯行,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自首。但如果警方已經透過車牌、監視器或目擊者證詞等線索鎖定嫌疑人,這時候才去投案,就可能只算是「投案」或「自白」,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自首了。

而且,即使符合自首要件,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這代表法院有裁量權,並非必然減刑。法院會考量自首的動機,例如是不是真心悔過,還是因為情勢所迫(例如知道警方快找上門了)。

「情堪憫恕」也能減刑?

除了自首,另一個可能讓肇事者減刑的法條是《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條規定通常適用於「情輕法重」的情況,也就是犯罪情節雖然構成犯罪,但有特殊原因或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且即使判最低刑度也顯得過重。實務上適用非常嚴格,通常會綜合考量肇事者的動機、犯後態度(例如是否積極和解、賠償)、被害人傷勢輕重等因素。

實務案例:肇事者會怎麼被判?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認定自首和情堪憫恕,以及這些因素對肇事者刑度的影響:

案例一:主動投案,獲減刑機會

小李在一次下班途中不慎與機車騎士發生擦撞,騎士倒地受傷。小李一時慌亂,駕車離開現場。回家後,他越想越不安,隔天一早便主動前往警局,坦承自己是肇事駕駛人。當時警方雖然知道肇事車輛的車號,但並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法院審理時認為,小李在警方尚未掌握其身份前就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因此給予減刑。此外,考量到被害人傷勢輕微,且小李事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法院也認定其情狀符合「情堪憫恕」,再次酌減其刑。最終,小李獲得了較輕的判決。

案例二:雖非自首,仍因積極彌補獲減刑

阿順在某路口不慎擦撞一名行人,導致行人輕微擦傷,但阿順心急趕路,沒有停留便離開了。幾天後,警方循線找到阿順家門口,因為監視器已拍到車牌,警方已鎖定他為嫌疑人。阿順見狀便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配合調查。由於警方在阿順投案前已掌握確切線索,法院認定其不符合自首要件。然而,法院考量阿順在被查獲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所有損失,加上車禍事故本身情節輕微,若科以最低刑度仍顯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這個案例顯示,即使不構成自首,積極的犯後態度和彌補損害,仍是爭取減輕刑度的重要關鍵。

還有哪些因素會影響肇事者的刑度?

除了上述的自首與情堪憫恕,法院在量刑時還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

  • 《刑法》第57條:科刑標準 法院會審酌肇事者的犯罪動機、手段、所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如是否積極和解、賠償)等,來決定刑罰的輕重。

  • 《刑法》第47條:累犯

《刑法》第47條: I.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II. 前項情形,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如果肇事者過去曾因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服刑完畢或獲赦免,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構成累犯,原則上刑度會加重。但法院會裁量是否加重,而非一律加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特定加重事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肇事逃逸的同時,肇事者還涉及無照駕駛、酒駕、毒駕或未禮讓行人等行為,其所涉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刑度,可能會再被加重。

交通事故被害人,我該怎麼辦?

若您不幸成為肇事逃逸的被害人,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以保障您的權益:

  1. 立即報警與救護: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撥打110報警,並撥打119請求救護車。報警能留下正式紀錄,啟動警方調查,並有助於追查肇事者。
  2. 保護現場與蒐證:在安全許可下,用手機拍下事故現場全貌、車輛損壞情況、路面痕跡、周圍環境(如監視器位置)等。記下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顏色、廠牌等特徵。尋找有無目擊證人,並留下他們的聯絡方式。
  3. 就醫與保留單據:無論傷勢輕重,請務必前往醫院就醫,並保留所有診斷證明、醫療收據、交通費收據等。這些都是您證明傷勢與求償的重要證據。
  4. 積極配合偵查:警方或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可能會要求您提供筆錄或補充資料。請務必積極配合,提供您所知的任何線索,這有助於案件的偵辦與肇事者的追查。
  5. 考量民事求償:在刑事案件偵辦告一段落後,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肇事者請求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損害賠償。這通常比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更為簡便。

提醒您:肇事逃逸罪的刑度較重,肇事者甚至可能面臨無法易科罰金而入監服刑的風險。若肇事逃逸導致被害人因未獲及時救助而重傷或死亡,肇事者甚至可能另構成遺棄致死或致重傷罪,刑責將更重。

結語

面對肇事逃逸,被害人往往身心俱疲。但請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了解肇事者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及哪些因素會影響他們的刑度,可以幫助您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積極蒐證、配合調查,並適時採取法律行動,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困境中帶來一絲指引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的肇事者,通常會被判多重?

A: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如果肇事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或重傷」而逃逸,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刑度會再根據是否有自首、情堪憫恕、有無積極和解賠償、有無酒駕或無照等加重事由,以及是否為累犯等因素綜合判斷。

Q: 如果肇事者自首,是不是一定會減刑?

A: 不一定。雖然《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但法院有裁量權。關鍵在於肇事者自首時,警方是否已掌握其身份。如果警方已鎖定嫌疑人,即使肇事者投案也可能不被認定為自首。此外,法院也會考量自首的動機,如果被認為是情勢所迫而非真心悔悟,減刑效果也可能不如預期。

Q: 肇事者賠償了我的損失,他還會被判刑嗎?

A: 是的,肇事者賠償您的損失(和解)雖然是法院量刑時會考量的重要因素,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緩刑或情堪憫恕的適用,但肇事逃逸罪屬於公訴罪,即使您與肇事者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會依法偵辦,法院也仍會依法判刑。和解只是影響刑度輕重,並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Q: 肇事逃逸的案件,追訴期有多久?

A: 肇事逃逸罪的追訴期,會根據其最重本刑而定。由於肇事逃逸致人傷害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期為20年。若致人死傷或重傷,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追訴期同樣為20年。因此,即使肇事者一時逃逸,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仍可能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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