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車禍鑑定報告,您並不孤單
面對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身為被害人家屬的您,心中的痛楚與茫然可想而知。在處理後續的法律程序時,您可能會聽到「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這個詞,它聽起來很專業,但這份報告究竟代表什麼?它對案件的影響有多大?以及,當報告結果不如預期時,您又該如何應對?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鑑定報告的法律地位,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艱難的時刻,為自己和親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鑑定報告的本質:不是判決,而是重要參考
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是由專業機構(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據事故現場資料、車輛損壞情形、當事人陳述及相關交通法規等,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歸屬所做的專業判斷。
然而,您必須了解一個關鍵點:鑑定報告在法律上,屬於一種「證據方法」,而非法院判決的唯一或絕對依據。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將鑑定報告視為形成心證的資料之一,並非必須全盤採納。
法院的「自由心證」與「職權調查」
無論是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我國法院均採「職權調查主義」,意即法院有義務主動調查證據以發現真實。同時,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力,採「自由心證」原則。這是什麼意思呢?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這表示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根據其對證據的確信程度,自由判斷事實的真偽。但這種自由心證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符合「經驗法則」(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累積的常識)及「論理法則」(邏輯推理的規則),且不得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例如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也有類似規定。
此外,鑑定報告本身也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能被採納: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鑑定人應就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
這確保了鑑定報告的完整性和可審查性,若報告內容不完整或程序不符,可能不具證據能力。
釐清責任歸屬的關鍵概念
在鑑定報告中,您會看到「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素」等詞彙,這些都與法律上的「過失責任」息息相關。
- 過失與相當因果關係:簡單來說,「過失」就是指駕駛人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未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事故發生。「相當因果關係」則是指,如果沒有這個過失行為,事故就不會發生,兩者之間有直接的關聯性。
- 與有過失:賠償金額的調整: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這條文說明,如果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法院可以根據雙方過失的程度,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甚至免除其賠償責任。鑑定報告中對肇事主因、次因的認定,即是法院判斷雙方過失比例的重要參考。例如,在判斷駕駛人是否有過失時,可能會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如第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同時,駕駛人也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參照第94條第3項)。
從實務案例看鑑定報告的侷限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將幫助您理解鑑定報告在法律實務中的地位:
案例一:兩份報告,兩種結果
小陳(化名)的親人遭遇車禍不幸離世。最初的鑑定委員會認為肇事駕駛有輕微過失,但後來的覆議小組卻推翻了這個結論,認為肇事駕駛沒有過失。一審法院直接採信了覆議報告,判決肇事駕駛無罪。然而,最高法院卻認為,當兩份鑑定報告結果矛盾時,法院不能只憑報告就做出判決,必須更深入地調查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詞,才能找出真相。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專業報告,也可能出現不一致,法院有責任去釐清。
案例二:法院不能「全盤照收」鑑定結論
在另一個民事求償案件中,一家貨運公司向肇事司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幾乎完全依賴鑑定報告的結論來判決,甚至對公司提出的其他營運成本證據,僅因對方否認就直接不採納。最高法院再次強調,鑑定報告只是法院形成心證的參考資料,法院必須審查鑑定報告的判斷理由和依據,不能不問緣由就全盤接受。這意味著,鑑定報告的「說服力」來自於其理由的充分性,而非其結論本身。
被害人家屬的應對與自保之道
了解鑑定報告的特性後,身為被害人家屬的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維護自身權益:
1. 仔細審閱鑑定報告
收到鑑定報告後,請務必仔細核對報告中的事實認定(如事故時間、地點、車輛位置、損壞情況)、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及最終的鑑定意見。特別注意報告是否完整說明其判斷理由和依據。如果發現內容與事實不符、判斷理由不明確,或與您手上的其他證據有矛盾,請務必提出質疑。
2. 掌握覆議時效與程序
如果您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務必在收到鑑定意見書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且以一次為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鑑定意見有異議者,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原鑑定會申請覆議,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時,請具體說明您異議的理由,例如事實認定錯誤、法規適用不當、分析邏輯有誤,或未考量重要證據等。
3. 積極蒐集並提出多元證據
除了鑑定報告,其他證據在法庭上也同樣重要。請盡可能蒐集並提出有利證據,例如:
- 現場照片/影片:事故發生後的原始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等,能客觀呈現事故經過。
- 證人證詞:目擊證人、事故處理員警的證詞,對於還原事實有重要幫助。
- 醫療紀錄/診斷證明:證明損害程度。
- 車輛維修估價單/單據:證明財產損害。
如果法院未主動調查有利於您的證據,您可以依《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包括聲請傳喚證人、勘驗現場,甚至再次囑託鑑定。
結論:為權益而戰,您並不孤單
交通事故鑑定報告在法律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它並非唯一的「聖旨」。法院擁有最終的判斷權,並會綜合所有證據來認定事實。身為被害人家屬,您有權利對報告提出質疑,並透過法律程序爭取應有的權益。
請記住,仔細審閱報告、掌握覆議時效、積極蒐集並提出其他證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雖然這段路可能艱辛,但為親人爭取公道,您並不孤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報告出來了,對我不利怎麼辦?
A: 若鑑定報告結果對您不利,請務必仔細審閱報告內容,找出您認為不合理或錯誤的地方。如果發現有異議,您必須在收到鑑定意見書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且以一次為限。同時,您應積極蒐集其他有利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現場照片等,準備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中提出,以支持您的主張。
Q: 鑑定報告的內容不符合事實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鑑定報告的內容與實際事實不符,在申請覆議時,請務必具體指出報告中哪些事實認定有誤,並附上您能提供的所有佐證資料,例如詳細的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畫面、其他證人的說法或相關文件。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傳喚鑑定委員到庭說明,或聲請法院囑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再次鑑定,以釐清真相。
Q: 我怎麼知道鑑定報告是不是公正的?
A: 鑑定報告應載明鑑定經過、所依據的法規和具體的判斷理由。您可以檢視這些內容是否完整、邏輯是否清晰、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其結論。此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有規定鑑定委員的迴避制度,若您懷疑鑑定委員有潛在的偏頗或利益衝突,可以檢具相關事證提出質疑。最重要的是,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不會只單方面依賴鑑定報告。
Q: 除了鑑定報告,我還能提供什麼證據?
A: 除了鑑定報告,還有許多其他證據對案件判斷至關重要: 現場證據:事故發生後的原始現場照片、影片(如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能客觀呈現事故當下的情況。 人證:目擊證人、事故處理員警的筆錄或證詞。 書證:醫療診斷證明、病歷資料(證明傷勢及治療過程)、財物損失證明(如車輛維修估價單、收據)、薪資證明(若涉及工作損失或勞動力減損)。 這些多元的證據有助於法院更全面、客觀地了解事故真相,而不僅僅依賴單一報告。
Q: 覆議只有一次機會,我該注意什麼?
A: 由於覆議機會僅有一次,您必須謹慎把握。在申請覆議前,務必仔細研讀原始鑑定報告,找出所有您認為不合理或錯誤的地方。準備充分且具體的理由和佐證資料,詳細說明為何您認為原始鑑定有誤。如果可能,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確保覆議申請書的內容邏輯清晰、論述有力,以提高覆議成功的機會。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