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被告必知權益與應對策略

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被告必知權益與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交通事故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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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身為當事人的您,可能正焦慮地等待一份關鍵文件: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這份報告在釐清肇事責任、影響賠償金額,甚至決定您是否會被起訴的過程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然而,許多人對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存在誤解,以為它就是法院判決的唯一依據。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鑑定報告的真相,助您掌握應對之道,維護自身權益。

鑑定報告:重要性與限制

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是由專業單位(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針對事故現場、車輛毀損、當事人陳述等資料,進行科學分析後,提出關於事故發生原因、肇事責任歸屬及相對程度的專業意見書。它旨在提供法院或檢察官判斷事實的參考。

鑑定報告確實是法院判斷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因為它提供了客觀的專業分析。但請記住,它並非唯一或絕對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的「自由心證原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鑑定報告、現場勘查、證人證詞、行車記錄器等,並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形成對事實的確信。換句話說,法院不會不問理由就全盤接受鑑定結論,這也給了您提出質疑和補充證據的空間。

你該了解的關鍵法條

了解以下幾條關鍵法規,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鑑定報告的影響力,以及如何應對:

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

  • 《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您的駕駛過失導致他人權益受損(如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鑑定報告有助釐清您的過失及與損害的因果關係。
  • 《民法》第217條 (過失相抵)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當事故或損害的擴大,對方(被害人)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依此減輕或免除您的賠償金額。鑑定報告中會將過失程度區分為「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素」,這是法院判斷過失相抵比例的重要參考。

  •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若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或重傷,且您有過失,可能構成此罪。鑑定報告對於釐清過失行為及其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係至關重要。

證據認定與鑑定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證據證明力):此條確立了法院對證據的「自由心證」原則。鑑定報告雖為證據之一種,但其證明力仍由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判斷,並非絕對拘束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 (鑑定報告內容):鑑定報告書應記載鑑定經過與結果,並根據最新修法,還需詳載鑑定人的專業能力、所依據的事實資料、使用的科學原理方法,以及這些原理方法如何應用於本次鑑定事項,確保報告的嚴謹與透明。
  •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鑑定人言詞說明):鑑定報告書需由鑑定人簽名。原則上,鑑定人應到庭說明,但若報告是由依法執掌鑑定業務的機關或經認證機構出具,除非鑑定結果有疑義或瑕疵,法院才可能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這保障了鑑定結果的可信度,也賦予法院必要時釐清疑點的權力。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此辦法規範鑑定意見書應載明肇事分析和鑑定意見,並加註「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素」,為法院判斷過失比例提供了基礎。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如果您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覆議會申請覆議(覆議僅有一次機會)。

實務案例:法院怎麼看鑑定報告?

鑑定報告雖然重要,但法院絕不會照單全收。以下兩個情境,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看待鑑定報告:

情境一:當鑑定報告有「疑點」時 小陳的貨車不慎與王先生的轎車發生擦撞,事故後鑑定報告據維修估價單認定了維修費用。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這份鑑定報告在維修費用上的判斷理由不夠充分,與實際情況似乎有落差。儘管鑑定報告已出爐,法院並未直接採納,而是要求雙方提出更多證據,如其他維修廠的估價,來釐清實際損害。

  •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有鑑定報告,如果內容存在疑點,法院仍會主動調查其他證據,不會盲目採信。這說明了鑑定報告的「輔助性」地位。

情境二:當多份鑑定報告「打架」時 張先生開著大客車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導致騎士不幸身亡。案件經過兩次鑑定,結果卻大相逕庭:一份認為張先生有輕微過失,另一份覆議報告卻認為他無過失。面對兩份矛盾的鑑定報告,法院並沒有輕易選擇其中一份來判決。相反地,法院要求檢察官和當事人提供更多證據,並請鑑定人到庭詳細說明,釐清為何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以確保判決公正性。

  •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強調了,當案件存在多份鑑定報告且結論衝突時,法院不能簡單地偏信某一份報告。法院有義務深入調查,釐清矛盾,並對證據的取捨給出充分的理由。這再次證明了鑑定報告的「參考性」,而非「絕對性」。

你可以這樣做:實用應對策略

面對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您可以這樣做:

  1. 積極申請鑑定與覆議:事故發生後,務必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鑑定。若對結果不服,請務必把握機會在收到鑑定意見書後,向覆議會申請覆議(覆議僅有一次)。
  2. 全面蒐集與提出證據:鑑定報告不是唯一。主動蒐集所有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事故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醫療診斷證明、車輛維修估價單等。在訴訟過程中,將這些證據一併提交給法院。
  3. 質疑鑑定報告的策略
  • 指出矛盾或不合理之處:仔細審閱鑑定報告,比對其內容與現場事實、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 要求鑑定人說明:如果鑑定報告有疑義,可聲請法院通知鑑定人到庭,要求其以言詞說明鑑定經過與結果,釐清疑點。
  • 聲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若鑑定報告有重大瑕疵、依據不足或與其他證據嚴重衝突,可向法院聲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結論

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是您在法律程序中不可忽視的一環,但它絕非判決的「聖旨」。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做出判斷。身為肇事者被告,理解鑑定報告的地位、掌握相關法條知識,並積極蒐集有利證據、適時提出質疑,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報告對我來說是不是「判死刑」?

A: 不,鑑定報告並非法院判決的唯一或絕對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包括鑑定報告、現場證據、證人證詞等)來判斷事實。即使鑑定報告對您不利,您仍有機會提出其他證據或對報告內容提出質疑,說服法院做出有利的判斷。

Q: 如果鑑定報告對我不利,我還能怎麼辦?

A: 若鑑定報告對您不利,首先可向覆議會申請覆議(僅一次機會)。此外,您應積極蒐集其他有利證據,如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等,並仔細審閱鑑定報告,找出其矛盾或不合理之處。您也可以聲請法院通知鑑定人到庭說明,或在報告有重大瑕疵時聲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Q: 鑑定報告中的「肇事主因」和「肇事次因」是什麼意思?

A: 這是鑑定報告用來區分事故雙方過失程度的認定。《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允許法院依據雙方的過失比例來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若您被認定為「肇事次因」,而對方是「肇事主因」,則您的賠償責任可能會大幅減輕。這也是法院在計算賠償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Q: 我沒有申請鑑定,會不會對我很不利?

A: 是的,未申請鑑定可能對您不利。鑑定報告能提供專業的事故分析,是法院判斷肇事責任的重要參考。若無鑑定報告,法院可能難以釐清事故經過與責任歸屬,導致判斷對您不利。因此,建議您在事故發生後,儘速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鑑定,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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