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酒駕累犯刑責加重?深度解析台灣公共危險罪與法律後果

酒駕累犯刑責加重?深度解析台灣公共危險罪與法律後果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酒駕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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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因酒駕而面臨法律問題,甚至不只一次?面對再次的司法程序,您可能感到困惑、焦慮,不知道這次的結果會有多嚴重。作為律點通,我將以專業且白話的方式,為您拆解台灣酒駕相關的法律規定,特別是針對「累犯被告」的您,提供清晰的法律視角與實用建議。

台灣酒駕法律紅線:您必須知道的《刑法》第185-3條

酒駕行為在台灣主要受到《刑法》第185-3條的規範,這條文是所有駕駛人,特別是曾有酒駕紀錄者,務必熟記的法律底線。

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的基石

這條法規明確定義了酒駕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簡單來說,只要您駕駛車輛,且:

  • 酒精濃度超標: 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到0.05%以上,就直接構成犯罪。這是一種「抽象危險犯」,不論您有沒有造成實際危險,只要超標就觸法。
  • 無法安全駕駛: 即使酒精濃度沒達到上述標準,但您的行為(例如蛇行、反應遲鈍、肇事)明顯顯示您已無法安全駕駛,也一樣會被認定有罪。

累犯加重:您最關心的條文

對於曾有酒駕前科的您,更需要注意《刑法》第185-3條的後段加重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三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代表,如果您在過去十年內,曾因酒駕被判有罪或緩起訴確定,這次再犯酒駕且不幸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將面臨極其嚴重的刑罰,甚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這顯示了國家對酒駕累犯的零容忍態度。

此外,一般性的「累犯」規定在《刑法》第4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已指出,這條規定不能一律機械式地加重最低本刑。法院會審酌您前罪與後罪的關聯性、您是否真的「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來判斷是否加重刑期。這表示雖然累犯是加重的基礎,但仍有法院裁量的空間。

實務案例解析:酒駕累犯的真實寫照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真實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處理酒駕累犯的案件:

案例一:酒精回溯與前科的雙重打擊

「阿文」在中午跟朋友小酌,以為休息一下就沒事了,下午開車出門。結果在晚上發生了小擦撞,警方到場酒測時,他的酒精濃度已下降,測得0.16mg/L。然而,檢察官和法院並非只看當下酒測值。他們會透過「酒精回溯計算」,推估阿文在下午開車時的真實酒精濃度。結果發現,阿文在開車時的酒精濃度高達0.402mg/L,遠超過法定標準。

更糟的是,阿文之前已有多次酒駕前科。法院考量他漠視用路人安全的行為,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且易科罰金每日新臺幣1000元。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酒測當下酒精濃度已降,法院仍會追溯您駕駛時的真實狀況,而累犯紀錄更是量刑的關鍵考量。

案例二:高濃度酒駕與累犯的重判

「小李」在飲酒後騎車不慎自摔,酒測值高達驚人的0.94mg/L。雪上加霜的是,他在一年前才因為酒駕被判刑4個月,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這次再犯,法院認定他屬於累犯,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儘管小李這次沒有造成他人傷亡,但因其酒精濃度極高且構成累犯,法院撤銷了原審較輕的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同樣易科罰金每日新臺幣1000元。

這個案例顯示,高酒精濃度加上累犯情節,即使未造成重大事故,法院仍會從重判決。檢察官也可能因認為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最終導致更重的刑期。

給累犯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酒駕指控,特別是累犯,您應該:

  • 切勿心存僥倖: 每次酒駕都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酒駕的法律後果只會越來越重,絕不會因為您是累犯而有任何寬貸。最根本的避免方式,就是「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 了解法律底線: 務必清楚《刑法》第185-3條的酒精濃度標準。即使您自認清醒,只要超標就是觸法。
  • 重視「不能安全駕駛」: 即使酒精濃度未達標準,但若有明顯危險駕駛行為,仍會被認定犯罪。
  • 肇事後切勿逃逸: 若不幸酒駕肇事,請立即停車、報警、救護傷者。肇事逃逸將面臨更嚴峻的刑責。
  • 隔夜酒問題: 酒精代謝需要時間,睡一覺不代表酒精就完全消退。隔夜酒駕超標的案例屢見不鮮,務必確認完全清醒後再駕駛。
  • 拒絕酒測的代價: 拒絕酒測會面臨高額罰鍰及吊銷駕照。若有肇事,更可能被強制抽血檢測,並依刑事責任論處。

結語:改變,從現在開始

酒駕不僅是個人行為,更是對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對於曾有酒駕紀錄的您,法律的加重處罰是明確的警示。這次的司法程序,或許是您徹底改變的契機。請正視問題,積極面對,並從根本上杜絕酒駕行為,才能真正避免再次陷入法律困境,重拾平穩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有酒駕前科,這次再犯一定會被判很重嗎?

A: 不一定會「直接」判很重,但刑期加重的可能性非常高。根據《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規定,若您在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後五年內再犯,理論上會加重刑期。然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法院會審酌您的前罪與本次酒駕的關聯性,以及您是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況,來判斷是否加重。若您能展現悔意、積極配合,並證明您已有所改變,仍有爭取較輕判決的空間,但這需要專業的法律協助。

Q: 我酒測值剛好在0.25mg/L邊緣,會不會因為誤差就沒事了?

A: 這是一個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部分法院會考量酒測儀器的檢定公差(通常是±0.02mg/L),認為應以吐氣酒精濃度達到0.27mg/L以上才算構成犯罪。但也有法院認為,只要酒測器經檢定合格且操作無誤,其測得數值即具準確性,無需扣除器差。因此,即使您測得0.25mg/L或0.26mg/L,仍有很高的風險被起訴,不應心存僥倖。

Q: 我之前酒駕有易科罰金過,這次還能再易科罰金嗎?

A: 能否再次易科罰金,主要取決於法院這次判處的刑期是否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法院是否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如果您有多次酒駕前科,法院很可能會認為易科罰金已無法達到矯正目的,而判決您入監服刑。因此,累犯要再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會大幅降低。

Q: 我酒駕沒撞到人,也沒被開單,這樣還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嗎?

A: 是的,只要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也未被當場攔停開單,仍構成《刑法》第185-3條的公共危險罪。這是因為該罪是「抽象危險犯」,不以實際發生危險為必要。若警方在事後透過其他證據(如監視器、目擊者證詞或酒精回溯計算)證明您當時酒駕,您仍會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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