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行人被害人提供最實用的法律資訊。走在路上無端遭遇車禍,身心受創已經夠辛苦了,更別提後續還要面對複雜的賠償問題。其中,「和解書」更是處理車禍糾紛的關鍵文件。許多人以為簽了就一勞永逸,卻不了解和解書背後的法律效力有多強大,可能一不小心就讓自己的權益悄悄流失。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和解書的眉角,讓您在簽署前,能充分掌握自身權益,避免吃虧!
什麼是和解?為什麼對您很重要?
和解,簡單來說,就是當事雙方各退一步,透過協商達成共識,來解決或避免爭議的一種約定。在法律上,和解是一種「契約」。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表示和解並非單方面妥協,而是雙方互相讓步,共同決定如何終止這場車禍糾紛。和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論口頭或書面,都算成立,但為了保障權益,書面和解書是絕對必要的。
和解一旦成立,它會產生兩種重要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代表您在和解書上同意放棄的權利會消滅,同時,您也會取得和解書上約定的新權利(例如對方應賠償的金額)。這讓和解書具有非常強的拘束力,原則上簽了就不能反悔。
誰該為您的傷害負責?
車禍發生後,釐清肇事責任是賠償的基礎。通常,造成您受傷的駕駛人,會依據《民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說明了,只要對方因為故意或過失導致您受傷(侵害了您的身體權利),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此外,針對動力車輛的交通事故,法律還有特別規定: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這條文更明確指出,駕駛動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就應賠償。這兩條法規,是您向對方請求賠償的重要依據。
和解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和解書的效力非常強大,尤其當和解是在法院調解或訴訟中成立時,它的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意味著,一旦和解成立,就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您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重複提告或要求更多賠償。
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和解書仍可能被挑戰:
- 意思表示無效:如果您在簽署和解書時,因為傷勢過重、精神錯亂或無意識狀態,導致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那麼這份和解書可能自始無效。但這需要有明確的醫療證明或客觀證據來證明。
- 被詐欺或脅迫:如果對方用欺騙或威脅的方式,強迫您簽署和解書,您可以主張撤銷這份和解。但同樣地,舉證的難度很高,且法律對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 錯誤的限制:和解原則上不能因為「簽錯了」或「算錯了」而撤銷。除非錯誤涉及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或和解的「重要爭點」,且這些錯誤並非您自己的過失所致,否則很難推翻和解。法院對「重要爭點錯誤」的認定非常嚴格,通常是指對和解基礎事實的根本性錯誤,而非僅僅是賠償金額多寡的錯誤。
實際案例:和解書的效力有多大?
以下兩個實際案例,能幫助您更了解和解書在實務上的重要性:
案例一:意識不清?和解效力仍具拘束力
小明在一次車禍中受傷,對方願意賠償一筆錢並簽了和解書。事後小明覺得拿到的錢不夠,想再請求,並主張當時簽名時意識不清。但法院檢視了急診病歷和證人說法,發現小明當時意識其實是清楚的,加上和解書上清楚寫明他「嗣後不得再向被上訴人要求其他賠償並拋棄一切追訴權」。結果,法院認為和解已經成立,小明不能再要求其他賠償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和解書上明確的「拋棄條款」具有強大效力,且主張簽署時意識不清需要有非常充分的客觀證據。
案例二:和解範圍沒寫清楚,後續還能爭取嗎?
王先生的車子被撞壞,保險公司只針對修車費用跟對方保險公司和解了。但王先生覺得車子修好後,價值還是減損了,於是另外請求這部分的賠償和鑑定費。對方主張已經和解了,不能再要求。但法院仔細看了和解書,發現和解書上只提到修車費,並沒有明確包含車輛「價值減損」這項。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可以另外請求車輛的價值減損。這個案例說明,和解書的內容必須「明確」涵蓋所有賠償項目,否則未列明的損害項目,仍可能被追討。
行人被害人簽和解書前,這些眉角要注意!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簽署和解書前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不要急著簽!:車禍發生當下,您可能受到驚嚇或傷勢未明,情緒也較為激動。這時候不適合倉促簽署任何文件。請務必先報警、就醫、並保留所有證據,待情緒平穩、傷勢狀況完全釐清後再進行協商。
- 賠償項目要寫清楚:和解書中應詳細列出所有您所受的損害,例如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車輛(或物品)的損壞賠償、甚至車輛價值減損等。每一項都要明確寫出金額,避免模糊不清。
- 「拋棄條款」要看仔細:這是一個關鍵條款!如果和解書中出現「雙方就本次事故所生之一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嗣後不得再為其他任何請求」等類似字眼,代表您簽署後就不能再針對這次車禍的其他損害提出要求。務必確認這是否符合您的意願。
- 確認對方身份與能力:簽署前,請務必核對對方的身份證件,並確認簽署人是否為本人。若對方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報案三聯單、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單據、車輛估價單、修車發票、薪資證明(若有工作損失)等,都是未來計算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請務必妥善保存。
- 考量保險理賠因素:若您或對方有投保相關保險(如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應確認和解內容是否已將保險理賠部分納入考量。和解書中可以載明「本和解金額已包含保險公司理賠部分」或「本和解金額不影響當事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之權利」等,以釐清權責。
結論
和解書是結束車禍糾紛的重要方式,但它的法律效力不容小覷。身為行人被害人,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花時間仔細審閱內容,確認所有權益都已納入考量。謹慎處理和解,才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讓您安心邁向康復之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書簽了,以後還能要求更多賠償嗎?
A: 如果和解書中明確寫明您「拋棄所有請求權」,原則上就不能再要求。但如果和解書只針對特定項目(例如只賠償修車費),而您還有其他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或醫療費)未列入,且和解書中沒有概括性拋棄條款,那麼您可能還是可以針對這些未列明的項目提出請求。關鍵在於和解書的「範圍」是否明確。
Q: 我受傷很嚴重,簽和解書時意識不清怎麼辦?
A: 如果您在簽署和解書時,因為傷勢或其他原因導致精神錯亂或意識不清,法律上您的意思表示可能是無效的,這會讓和解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但這需要有客觀的醫療證明(如診斷證明、病歷)或證人證詞來證明您當時確實處於那種狀態。建議在傷勢穩定、意識清醒後再進行和解協商。
Q: 如果對方騙我簽和解書,能撤銷嗎?
A: 如果和解契約是對方「詐欺」或「脅迫」您簽署的,您可以主張撤銷該和解。然而,要證明對方有詐欺或脅迫行為,並非易事,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法律對於撤銷權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Q: 刑事和解跟民事賠償有什麼關係?
A: 車禍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如過失傷害)和民事賠償。在刑事程序中達成的和解,若內容明確涵蓋民事賠償金額並有拋棄條款,通常會對民事請求產生拘束力。但刑事判決本身不直接決定民事賠償的存否,民事賠償仍主要依據民法和和解契約。因此,在刑事和解時,務必同時考量民事賠償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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