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被害人家屬,面對親人遭遇肇事逃逸的悲劇,心中的痛楚與茫然,我們感同身受。除了身體與心靈的傷痛,法律程序上的複雜與不確定性,往往讓您感到無所適從。身為律點通,我們深知此刻您最需要的是清晰、實用的法律資訊,幫助您理解這條漫長道路上的每一步。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肇事逃逸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法院如何判斷,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地知道,如何為您的家人爭取應有的正義。
肇事逃逸罪,法律怎麼說?
肇事逃逸罪的設立,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傷者的生命身體安全,避免肇事者為了規避責任而置傷者於不顧。這項罪名主要依據《刑法》的規定,同時也受到《刑事訴訟法》原則的約束。
核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內容如下: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當駕駛汽、機車等交通工具發生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後,如果沒有留在現場即時救護、避免二次事故,或協助處理就擅自離開,就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即使肇事者在事故中沒有過失,只要符合逃逸的要件,仍可能成立本罪,但刑責會減輕或免除。
其他重要法律原則
在肇事逃逸案件中,還有幾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對判決影響重大:
-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這表示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被告都應被視為無罪。檢察官必須提出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否則法院應判決無罪。
- 檢察官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有責任蒐集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犯罪。如果證據不足以讓法官確信被告有罪,就不能判他有罪。
- 故意與過失(《刑法》第12條): 肇事逃逸罪要求肇事者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也就是他必須知道自己肇事導致他人死傷,卻仍決定離開。如果他根本不知道有人受傷,即使客觀上離開了現場,也可能不構成此罪。
肇事逃逸,法院怎麼判斷?
法院在審理肇事逃逸案件時,會仔細檢視兩個關鍵要件:
1. 客觀要件:有沒有「致人死傷」和「逃逸」?
- 肇事致人死傷: 這是指交通事故確實造成了他人身體或生命的損害。
- 逃逸: 「逃逸」不只是指人離開現場而已。法院會看肇事者是否沒有履行他應盡的「在場義務」,例如:有沒有即時救護傷者、有沒有避免後車再次撞擊、有沒有協助交通處理。如果肇事者有留下聯絡方式、協助傷者或報警等,即使他短暫離開,也可能不被認定為「逃逸」。
2. 主觀要件:肇事者「知不知道」有人死傷還「決定逃跑」?
這是肇事逃逸罪最核心也最難判斷的部分。肇事者必須:
- 對致人死傷的事實有所認識: 他必須知道或至少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他人受傷或死亡。如果他根本沒察覺到有人受傷,就難以構成此罪。
- 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 他明知道有人死傷,卻仍決定離開,目的是為了規避他應盡的救護或處理義務。如果他有下車查看、留下聯絡方式、或與對方達成共識等行為,就難以認定他有逃逸的意圖。
法院在判斷肇事者是否「知情」或「有逃逸意圖」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碰撞程度與聲響: 撞擊力道是否巨大、聲音是否明顯,足以讓駕駛人察覺。
- 被害人傷勢與反應: 傷勢是否明顯可見、被害人有無立即表示不適或呼喊。
- 肇事者事後行為: 有沒有停車、下車查看、與被害人交談、留下聯絡方式、報警或返回現場等。
- 車輛狀況: 車輛是否有雜音、車齡等是否影響駕駛人對碰撞的感知。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判斷「知情」與「逃逸」?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了解法院在判斷肇事逃逸罪時的考量:
案例一:我真的不知道撞到人!
小陳是一名計程車司機,某天他開車時,車輛左後側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受傷。事後小陳沒有停車就離開了現場。檢察官認為小陳肇事逃逸而起訴他。但在法院審理時,法官發現幾個疑點:碰撞位置在車輛左後側,擦撞痕跡不深,撞擊力道也不大;小陳的行車記錄器顯示他當時並未停頓或減速;有證人證實,小陳是在被告知發生車禍後,才隨即報案。此外,小陳的計程車車齡較高,車內雜音較多,可能影響他對輕微碰撞的感知。
法院判決與啟示: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理由是,雖然小陳客觀上離開了現場,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當時「主觀上認識到」自己肇事導致有人受傷。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肇事者離開現場,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當時知道有人受傷,法院仍可能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案例二:我離開一下又回來,算逃逸嗎?
王太太騎車不小心擦撞到另一輛機車,導致對方騎士受傷。王太太當下有下車扶起機車,但隨即又駕車離開現場。不過,大約15分鐘後,王太太又返回了事故現場,並在救護人員和交通警察到場後,主動坦承自己是肇事者。檢察官認為王太太有肇事逃逸的行為而起訴她。
法院判決與啟示: 法院最終判決王太太無罪。法官認為,雖然王太太短暫離開了現場,但她很快就返回,並積極配合後續處理,並沒有規避責任的意圖。她的短暫離去並沒有影響到對傷者的即時救護。這個案例說明,「逃逸」的定義並非單純指物理上的離開,更重要的是肇事者是否有規避責任、妨礙救護或處理的意圖。如果肇事者短暫離開後返回並配合處理,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可以注意什麼?
雖然法律程序複雜,但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在事故發生後可以留意以下幾點,有助於釐清肇事者的責任:
- 肇事者是否立即停車並確認狀況? 如果肇事者在碰撞後沒有立即停車,而是加速離開,這會是重要的逃逸跡象。
- 肇事者是否有提供必要救護或報警? 肇事者應立即撥打119請求救護車,並撥打110報警。如果他沒有這樣做,或在受傷者需要幫助時置之不理,這也是判斷逃逸的重要依據。
- 肇事者是否有與您或傷者交換資訊? 例如姓名、聯絡方式、車輛號碼、保險資訊等。如果他沒有留下任何資訊就離開,則可能構成逃逸。
- 事故現場是否有被破壞? 肇事者是否在警方到達前擅自移動車輛或破壞證據?
- 是否有監視器畫面或行車記錄器? 這些影像能客觀呈現肇事過程、肇事者事後行為,以及碰撞的嚴重程度,對判斷肇事者是否知情至關重要。
- 被害人當下的反應與傷勢: 如果被害人當下有明顯表示不適、呼喊,或傷勢明顯可見,肇事者卻仍離開,這會強化其主觀知情的可能性。
結語
面對肇事逃逸,法律的判斷確實複雜,但理解這些關鍵點,能幫助您更有方向地為親人爭取公道。請記住,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僅看客觀行為,更著重肇事者主觀上是否明知有人死傷卻仍逃離。蒐集現場證據、證人證詞,以及肇事者當下的反應,都將是您維護權益的重要依據。願這份資訊能為您在艱難時刻帶來一絲力量與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者說他不知道撞到人,這樣還能告他肇事逃逸嗎?
A: 法院會嚴格檢視肇事者是否「主觀上認識到」有致人死傷。這不是光憑肇事者一句話就能決定的,而是會綜合判斷,例如碰撞程度、聲響、被害人反應、肇事者下車查看與否等。如果證據無法證明肇事者當時確實知情或可預見,即便他離開了,也可能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Q: 肇事者有下車查看,但後來又離開了,這算逃逸嗎?
A: 「逃逸」的定義並非單純指物理上的離開現場。法院會看肇事者離開時是否已盡到在場義務,例如是否已協助救護、報警、留下聯絡方式,或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共識。如果只是短暫離開後又返回現場配合處理,或經被害人同意後離開,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Q: 我們家屬可以怎麼協助檢察官舉證?
A: 您可以提供所有相關證據給檢察官,例如:事故現場照片/錄影、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證人證詞(若有目擊者)、被害人傷勢報告、肇事車輛損壞情況等。這些證據有助於證明肇事者當時的行為、碰撞的嚴重性,以及他是否知情或有逃逸意圖。
Q: 如果肇事者有過失,但肇事逃逸被判無罪,那怎麼辦?
A: 肇事逃逸罪的成立與肇事者是否有「過失」導致車禍是兩回事。即使肇事逃逸罪被判無罪(例如因為無法證明他主觀上知情),肇事者仍可能因其過失行為導致的傷害或死亡,負擔「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表示您仍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