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遇車禍被控肇事逃逸?別慌,律點通教您如何應對!
您是否曾不慎捲入交通事故,事後卻面臨「肇事逃逸」的指控?這項罪名在台灣社會中經常被提及,且刑責不輕,動輒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對於身為「肇事者被告」的您來說,理解這項罪名的法律要件、釐清自身權益,並知道如何在事故發生當下正確應對,是至關重要的。
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俗稱肇事逃逸罪),幫助您掌握關鍵法律知識,在面對挑戰時不再徬徨無助。
肇事逃逸罪的四大關鍵要件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是如何規範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第一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後段:「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從上述條文,我們可以歸納出肇事逃逸罪成立的四大核心要件: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這指的是您必須是駕駛汽、機車等具備動力的交通工具。腳踏車、滑板車等非動力交通工具,原則上不適用本條。
2. 肇事
「肇事」意味著發生了交通事故。但這裡的「肇事」並非指所有事故。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本罪所指的「肇事」,限於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事故。換句話說,如果事故的發生與您的故意或過失完全無關(例如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所致),那麼您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3. 致人死傷
事故必須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這裡有個關鍵點: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致人死傷」的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才構成該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法院在判斷您是否具有此主觀認識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碰撞力道大小、車輛受損程度、被害人傷勢是否明顯、您事後的反應(有無停車查看、有無報警、有無留下聯絡方式、有無返回現場等)。如果無法證明您主觀上知悉有人死傷,則難以成立本罪。
4. 逃逸
「逃逸」的核心在於駕駛人擅自離開肇事現場,未履行其應盡的救護或協助義務。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的研討結果,本罪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障被害人的人身生命安全,使其能獲即時救護。因此,若您已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例如撥打119叫救護車,確保傷者已獲救助),即使未等待警察抵達現場或未立即表明身分,原則上也不會構成『逃逸』。但請注意,這並不代表您可以完全不顧後續處理,留下可供聯繫的資料,對於後續民事求償和責任釐清仍非常重要。
從實務案例看肇事逃逸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幫助您更好地理解上述法律要件的實務應用:
案例一:我真的不知道撞到人了!
小陳開著計程車準備起步,車身輕微晃動了一下。他沒多想,繼續往前開。直到後來接到警方通知,才知道剛才的輕微碰撞,讓一名機車騎士倒地受傷。小陳在警局時表示,他當下真的沒感覺到有撞到人,也沒看到有人受傷。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因為碰撞位置在車輛左後側,擦撞痕跡不深,撞擊力道應非巨大。小陳行車未停頓或減速,與一般肇事者反射動作不同。加上有證人證稱小陳經告知才知悉車禍,並隨即報案。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陳主觀上對於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導致其受傷之事實有所認識。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強調了「致人死傷之主觀認識」的重要性。並非只要客觀上有人受傷,駕駛人就一定構成肇事逃逸。關鍵在於,檢察官必須證明您在離開時,心裡知道或預見有人死傷卻仍選擇離開。
案例二:車禍不是我的錯,離開現場也會有事嗎?
小李無照騎機車,在一個路口與另一輛機車發生碰撞,兩人雙雙倒地受傷。小李倒地後,不顧旁人勸阻,自行爬起來就離開了現場。後來警方追查到他,他主張車禍不是他的錯,不應該構成肇事逃逸。
法院怎麼看? 這個案件最終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必須是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如果事故的發生與小李的故意或過失完全無關,那麼他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原審法院未釐清車禍發生是否因小李的故意或過失所致,就直接認定他構成肇事逃逸,這是有問題的。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重申了「肇事」必須具有歸責性(即與您的故意或過失有關)的原則。即使您離開現場,但如果事故的發生確實與您完全無關,您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請務必注意,這不代表您可以自行判斷後離開,因為責任歸屬的認定非常複雜,最好還是留在現場等待處理。
車禍發生當下,我該怎麼做?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甚至被控肇事逃逸,當您不幸捲入交通事故時,請務必遵循以下指引:
- 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燈: 發生碰撞後,第一時間應將車輛停妥,熄火並開啟警示燈,確保自身與他人的安全。
- 確認有無人員傷亡: 優先查看有無人員受傷。即使感覺碰撞輕微,也應下車確認對方狀況,並詢問是否受傷。輕微的碰撞也可能導致隱性傷害。
- 立即報警及叫救護車: 無論傷勢輕重,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撥打119叫救護車。即使對方表示無礙,也建議報警處理,留下紀錄,避免日後爭議。
- 留在現場等待處理: 在警方及救護人員到達前,應留在現場。除非有緊急情況(如自身重傷需立即就醫,且已請他人協助處理,並留下可供聯繫的資訊),否則不應擅自離開。
- 提供必要協助與資訊: 對於傷者,應盡力提供協助,例如撥打救護車、協助止血等。同時,應主動向對方或警方表明身分,提供姓名、聯絡方式、車牌號碼、保險資訊等,切勿隱瞞。
- 勿任意移動現場: 在警方到達前,除為避免危險擴大或經當事人同意並標繪位置外,不應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 即使您認為自己無過失也應留置: 雖然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已明確,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必須是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這表示若事故與您的故意或過失完全無關,您就不會構成此罪。然而,事故責任的認定往往複雜,並非您單方面認定無過失就能免責。為避免後續爭議,並確保傷者獲得及時協助,強烈建議您仍應留在現場,配合警方處理,並留下聯絡資訊。這不僅有助於釐清事故責任,也能避免其他法律或民事糾紛。
結語
面對肇事逃逸的指控,理解其構成要件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記住,法律的目的是保障社會秩序與個人權益,而非無差別地處罰。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讓您對肇事逃逸罪有更清晰的認識,並在未來不幸遭遇類似情況時,能夠冷靜應對,採取正確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保持冷靜、積極配合,並履行您的法律義務,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發生車禍,但對方看起來沒事,我直接離開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A: 即使對方當下表示沒事,您也應立即停車查看,並詢問對方是否需要協助。最保險的做法是撥打110報警,讓警方到場處理並留下紀錄,或至少留下您的聯絡方式。如果事後對方發現受傷,且您未履行在場或救護義務就離開,仍可能被指控肇事逃逸。法院會審酌您當時是否知道或預見對方可能受傷。
Q: 我已經撥打119叫了救護車,也確認傷者被送上車了,但警察還沒來,我可以離開嗎?
A: 根據最新實務見解,肇事逃逸罪的核心在於是否履行了對傷者的救護義務。如果您已確保傷者獲得即時救護(例如已送上救護車),理論上已滿足救護義務。雖然法律上不強制您必須等待警察到場,但為避免後續民事求償或責任釐清的爭議,仍強烈建議您應留下可供聯繫的資料,並盡可能配合警方處理,待警方完成初步勘查後再離開。
Q: 如果我對車禍的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也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A: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必須是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事故。這表示如果事故的發生與您的故意或過失完全無關(例如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您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請注意,事故責任的認定往往複雜,並非您單方面認定無過失就能免責,因此仍建議留在現場配合調查。
Q: 我發生車禍後自己也受傷了,先去醫院治療算肇事逃逸嗎?
A: 若您因傷勢嚴重需立即就醫,且已盡力確保傷者獲得救護(例如已撥打119並告知現場情況),並留下可供聯繫的資料給現場人員或警方,則不一定會被認定為逃逸。法院會審酌您離開的合理性。但若您傷勢輕微卻逕自離開,未履行救護義務,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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